桂政办发〔2019〕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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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9〕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引领全区政务新媒体规范发展、创新发展、融合发展,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全区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立足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明确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运营管理,强化常态监管,建设利企便民、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网上政府”。

第四条全区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创新发展”的原则,立足政府职能,创新工作理念、方法和机制,构建自治区、市、县三级协同联动、响应迅速的政务新媒体体系,助力企业和群众好办事、办好事,提升网上政府服务水平,全面强化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授权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履行相关管理职能。其他各级主管单位可参照自治区做法执行。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处室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自治区部门的办公室或其指定的专门处室是全区本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

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全区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核等职责。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承办的,须明确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七条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本级党委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开设、变更、关停、注销




第八条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

(一)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在同一平台上开设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对在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确属无力维护的应关停注销。

(二)政务新媒体名称应体现我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应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三)主办单位应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开展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第九条政务新媒体应按以下流程审批:

(一)填报审批表。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关停、注销,主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广西政务新媒体审批表》报批。

(二)逐级审核。全区政务新媒体实行逐级审核制度,各级各部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同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或授权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提交审核申请,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应向上一级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提交审核申请,待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后,由提出申请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不得注销。因主办单位撤销、合并等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同意注销的,主办单位应向社会公告。所注销政务新媒体为移动客户端的,应在各类平台下架。

 


第四章 内容建设




第十一条全区各级政务新媒体应遵循新媒体发展规律,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等优势,以内容建设为根本,传播党和政府声音,加强正面宣传,不断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为公众提供便捷实用的服务。

第十二条全区各级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应当科学分类,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原则上每周应有信息更新,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不得发布商业性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全区各级政务新媒体应强化解读回应。注重运用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提升解读效果,注重发挥专家解读作用。应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提高响应速度,及时公布真相、表明态度、辟除谣言,建立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的工作机制。

县级政务新媒体要与本地区融媒体中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工作。

第十四条全区各级政务新媒体应加强政民互动,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工作。回复留言应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到,杜绝答非所问、空洞说教、生硬冷漠。

第十五条全区各级政务新媒体应优化政务服务。围绕利企便民,聚合办事入口,优化用户体验,推动更多事项在政务新媒体上办理,重点推动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向政务新媒体延伸。注重把握不同形态政务新媒体分众化、差异化的特点,创新服务模式,扩大服务受众,提升服务效果。

 


第五章 运维保障与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主办单位应制定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

第十七条主办单位应建立原创激励机制,按照规范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信息比例。

第十八条主办单位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内容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或严重表述错误等问题应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应按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主办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按照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主办单位应建立政务新媒体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应急响应机制,积极配合网信、公安等部门打击假冒政务新媒体,划分政务新媒体安全事件等级,明确相应处理流程,预防被盗用账号、篡改信息以及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管理单位应加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假冒政务新媒体,要求第三方平台立即注销,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条主办单位应建立用户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数据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或点赞、转发信息。

第二十一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自治区部门应建立政务新媒体矩阵,归集展示本地区、本系统的政务新媒体;应建立健全政务新媒体之间协同联动机制,畅通沟通渠道,扩大传播合力和影响力。

 


第六章 组织保障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晰权责主体,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开设、运维、应用、监管等制度机制;配备内容编辑、内容审核和技术保障人员,专岗专责,落实专项经费;抓实抓好教育培训,将政务新媒体工作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全区各级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应每年定期对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进行专项检查。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开设、自行下线、自行变更的或未按要求整改的,本级和上级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要对主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二十四条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制定考核评价方法。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负责每年对全区政务新媒体进行绩效考评,各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负责每年对本地区政务新媒体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造成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不良后果的,被国家、自治区通报存在突出问题或不合格的,本级和上级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要对主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主办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约谈、警告、通报相关责任人或者责令关停政务新媒体账号等。

第二十六条对政务新媒体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公布前开办的政务新媒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有关部门、市县及其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政务新媒体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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