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17〕1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9-30 02:38:1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1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提高政府透明度,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的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在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统筹协调下,各级法制、新闻以及负责政策文件起草和组织实施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是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由各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解读;部门制发的政策文件,由部门组织解读;部门联合制发的政策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联合发文部门组织解读。

第四条 需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包括:政府规章;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府部门制发的其他具有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实施难度大等一种或几种情形的文件。

第五条 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解读方案由政策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起草。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解读材料。解读材料是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的解读信息。

以政府、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文件代拟稿(含电子版)一并报送。不同步报送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代拟稿的,政府办公厅(室)予以退文。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经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同步发布。

政府规章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起草部门会同法制部门组织编写解读方案,与政府规章草案一并报批。经批准后,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以部门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文件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审签后按照解读方案实施解读工作。

部门还通过其他渠道解读的,应在政策文件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解读。

第六条 解读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意见采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特色亮点等。

第七条 解读渠道主要包括政府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新闻网站、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解读读本等。各级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

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文件,还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或综合运用各种渠道进行解读。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媒体评论人等应根据解读方案,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发表文章、接受访谈、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解读。解读时可综合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条 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培训计划和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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