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9〕1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9〕1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全省生猪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稳步提升,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自给率达到100%以上。2020年新增生猪产能100万头,2021年新增生猪产能200万头。到2022年,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5%左右,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8%以上。到2025年,生猪产业素质明显提升,养殖规模化率达到72%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扶持政策。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生猪养殖企业临时贷款贴息、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提高生猪保险保额、标准化规模养殖补助等政策措施,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稳定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扩大生猪出栏规模。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不得对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各级信贷担保机构要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为具备条件的养猪场(户)积极提供担保服务。依法依规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同时,进一步规范禁养区管理。调整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养殖设施设备进行补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甘肃银保监局和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实施,不再列出。)
(二)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冻猪肉储备调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冷库资源参与猪肉收储。严格落实地方冻猪肉储备任务,合理把握投放节奏和力度,确保重要节假日猪肉市场有效供应。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挂钩机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因地制宜加快发展牛羊肉、禽肉等替代肉品生产,更好保障市场供应。落实仔猪及冷鲜肉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规模养猪场实行跟踪监测,强化生猪生产形势分析,定期发布市场动态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畜牧兽医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
(三)加强非洲猪瘟防控。落实各级政府非洲猪瘟防控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压实养殖、贩运、交易、屠宰、加工等环节从业者的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管控,严格落实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三书一台账”管理制度。强化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执法工作,严格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严格执行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加大对病死猪检测,一旦发现生猪异常死亡,要及时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按程序报告。建立健全疫情报告核查制度,对瞒报、迟报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完善动物防疫体系。统筹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加强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以县为主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培训和分类指导,落实清洗消毒、隔离观察、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提升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实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加强公共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加大兽医实验室经费投入。落实食品加工经营主体检查检测制度,执行生猪屠宰企业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对不符合检疫检测要求的屠宰厂(场)依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关停。(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优化产业布局。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条件,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合理布局生猪生产。以生猪产业大县为支撑,推进生猪生产基地建设。注重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绿色发展,防止生猪生产对环境造成污染。推进产加销融合发展,引导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向养殖基地布局,实现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加工转化,构建动物疫病区域防控一体化和产业发展一体化格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负责)
(六)加快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对新建(改扩建)的养殖场(户)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支持养殖场(户)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扶持项目引导作用。按照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的标准化建设要求,争取每年创建国家标准化示范场2—3个。推广猪舍环境控制和营养优化技术,强化生产管控,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引导饲料生产企业应用多元配方、精准配方、生物发酵等技术,加强生物安全措施,促进资源节约、产品创新。(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负责)
(七)引进培育大型龙头企业。积极承接生猪产业梯度转移,引进培育一批实力强、规模大、起点高的龙头企业,提升生猪产业化发展水平。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加快已引进企业项目建设进度。发挥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与中小养猪场(户)建立稳定的利益共享机制。加强对散养户的指导帮扶,不得对其强行清退。(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畜牧兽医局负责)
(八)强化加工物流配送。鼓励和支持大型生猪生产企业布局全产业链建设,挖掘提升生猪产业价值链,促进育繁养宰加销一体化融合发展。加快建立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鼓励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建设配套标准化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分割加工车间、冷库、冷藏车等设施设备,提高生猪产品加工储藏能力和长距离运输能力,实现“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推动调运方式从“运猪”向“运肉”转变,逐步减少活猪长距离跨省(区、市)调运。对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电价,降低物流成本。(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负责)
(九)加快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中央财政健康养殖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非畜牧大县纳入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范围。以有机肥和沼气等为主要利用方向,畅通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渠道。建立健全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全面落实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负责)
(十)推动生猪生产科技进步。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龙头企业等科研优势,争取将生猪生产纳入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充分发挥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的辐射带动作用,保护开发地方猪种,提高良种供应能力,确保种源自给。争取国家畜牧良种补贴项目,支持种公猪站建设,提高良种化程度。推广生猪杂交生产利用模式,支持大型猪场实行“全进全出”和猪沼肥一体化的生态养殖模式。推进生猪养殖抗菌药物减量使用,实施促生长抗菌药物退出计划,研发和推广替代产品。加快推进生猪全产业链信息化,推广普及智能养猪装备,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负责)
(十一)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落实动物防疫执法责任,突出强化动物防疫执法力量。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必要时采取措施增强工作力量。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保障畜牧兽医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支持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改善乡镇畜牧兽医站设施设备条件,全额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经费和有关津贴,确保村级防疫工作落到实处。(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靠实工作责任。各地政府对本地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导,出台专门政策,在养殖用地、资金投入、融资服务、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优先安排、优先保障。
(二)加大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生猪生产发展提供信贷支持,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提高保险保额、扩大保险规模,继续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
(三)保障养殖用地。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合理安排新增生猪养殖用地,取消15亩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政策措施。
(四)强化法治保障。严格落实生猪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依法查处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工作落实。各地要将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情况报省政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3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