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9〕10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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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9〕10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6日






 



甘肃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精神,推动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主要内容

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侧重支持在省内、全国以及国际上有基础、有优势、有潜力的重大科技项目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市县财政侧重支持区域内有关科技项目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同时进一步发挥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的作用,充分调动市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聚焦探索未知科学问题的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我省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按照设立主体级次,由省级或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支持。

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事项,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我省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按照设立主体级次,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支持。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优势、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的事项,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予以支持。

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予以支持。

立足我省资源禀赋、区域定位、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以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点产业,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培育新兴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产品设备为目标,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的研究开发与集成创新,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科技重大专项、科技重点研发计划等予以支持。市县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政府委托省级科研机构承担任务的,由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围绕国家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国家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国家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根据相关规划等建设的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根据相关规划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等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中央、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组织实施的,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自主实施的,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发挥相关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省级财政主要是通过发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补助资金以及相关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并通过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和关键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市县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等对市县予以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定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依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划、意见等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并通过统筹中央转移支付等给予支持。市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的科技创新产业园、农业科技园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中央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省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市县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中央、省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中央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省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科研机构承担政府委托任务的,由委托方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中央科技领域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中央与省级或中央与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级科技领域基本建设支出按省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国家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全省各级财政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地方实际积极给予支持。我省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按照设立主体级次,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

(二)深化改革,协同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与社会化筹资相结合的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聚焦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

(三)完善制度,实施绩效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或修订相关法规政策时,要将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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