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9〕7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10-07 22:48:26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9〕7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机构体系

(一)推进机构建设。建立以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以下简称“甘肃金控担保集团”)牵头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体系,甘肃金控担保集团与市州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覆盖各市州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每个市州设立1家,出资额与出资比例由甘肃金控担保集团与市州政府商定;由甘肃金控担保集团与县区政府共同牵头,通过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股东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三年内整合各县区政府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

(二)争取国家支持。甘肃金控担保集团作为我省省级唯一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机构,要积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加强业务合作,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不低于20%的再担保风险责任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增信分险的作用。

(三)发挥再担保职能。甘肃金控担保集团和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要积极发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再担保职能。省内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且服务收费符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费标准的,作为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补充,可以得到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服务。

二、坚持主业主责

(四)聚焦支小支农。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五)突出重点对象。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省级再担保机构应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要求,使纳入再担保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三、降低融资成本

(六)强化降费让利。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综合融资成本。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业务收费一般不高于担保业务收费。

(七)规范收费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四、加强银担合作

(八)健全合作机制。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由甘肃金控担保集团负责牵头推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落实银担合作条件,夯实银担合作基础,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原担保业务分担至少20%的再担保风险责任。

(九)落实银担责任。银担合作各方要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要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

五、强化激励扶持

(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风险补偿金,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十一)完善资金补充机制。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和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捐资。鼓励各类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捐赠。

(十二)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

(十三)落实扶持政策。全省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六、提升担保能力

(十四)加强协同配合。省级再担保机构要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下,加强对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辅导企业发展能力,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市、县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强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对标,提高业务对接效率,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十五)提升服务水平。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信用中介作用,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并加强经验总结和案例宣传,不断增强融资服务能力,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要在省级再担保机构引导下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门槛。

(十六)防止风险转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综合融资成本。

(十七)营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要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风险防控。

七、优化监管考核

(十八)实施差异化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支小支农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引导加大支小支农信贷供给。加强对支小支农业务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的跟踪监测,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考核加分,鼓励进一步降费让利。对支小支农贷款不良率高于银行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调动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将支小支农贷款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评价内容,对贷款政策落实好的金融机构,在各类货币政策工具运用中给予支持。

(十九)强化内部考核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优化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指标权重,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支小支农业务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优惠定价。

(二十)完善绩效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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