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9〕5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10-08 01:34:4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9〕5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强化完善保护修复措施,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和监管能力显著提升,保护功能充分发挥,重要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关键生境修复取得实质性进展,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基本遏制。到2035年,我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栖息生境得到全面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显著增长,水域生态功能有效恢复。

二、重点工作

(一)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消除已有不利影响,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确保生态安全。在水电站、引水工程、河道景观坝等阻隔天然水体的拦河坝修建过鱼设施,形成上下游连通,满足水生生物洄游习性和种质交换需求。(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等)

(二)优化完善生态调度。开展基于水生生物需求、兼顾其他重要功能的统筹综合调度。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生态用水优先保障机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各拦河筑坝工程、各干支流河段的生态下泄流量。建设自动监控体系,确保下泄生态流量,满足水生生物保护需求,最大限度降低不利影响。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治大型水库库容调度对水生生物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流域生态平衡。(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科学开展增殖放流。完善增殖放流管理机制,科学确定放流种类,合理安排放流数量,加快恢复水生生物种群适宜规模。根据当地水生生物资源分布状况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科学制定增殖放流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放流苗种管理追溯体系,严格保障苗种质量。加强放流效果跟踪评估,开展标志放流和跟踪评估技术研究,为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提供技术支撑。严禁向天然开放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或有转基因成分的物种,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和种质资源污染。引导和规范宗教组织、群众团体等社会力量科学放生。(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宗教局;配合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相关市州及重点渔业县区政府要尽快制定并公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加强水产养殖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推广成熟的生态增养殖、循环水养殖、稻渔综合种养、盐碱水渔农综合利用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加强全价人工配合饲料推广,逐步减少冰鲜鱼直接投喂,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养殖,实现以鱼控草、以鱼抑藻、以鱼净水,修复水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养殖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减少鱼病发生与传播,防止外来物种养殖逃逸造成开放水域种质资源污染。(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科技厅)

(五)加强濒危物种保护。加强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的保护,推动实现种群恢复。在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和水族馆建设珍稀濒危物种救护、人工驯养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科学确定、适时调整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依法严惩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境的违法行为。针对不同物种的濒危程度和致危因素,制定保护规划,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保护措施,逐步开展珍稀濒危物种人工繁育和种群恢复工程,全方位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兰州海关)

(六)强化生境保护功能。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增强水电、航道、港口、采砂、取水、排污、岸线利用等各类规划的协同性,加强对水域开发利用的规范管理,严格限制并努力降低不利影响。涉及水生生物栖息地的规划和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强化水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统筹处理好开发建设与水生生物保护的关系。结合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关键生境建立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其他保护地,实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统筹协调保护地与人类活动之间的关系,优化调整保护地主体功能和空间布局,在科学论证和依法审批的基础上,确定保护地功能区范围,合理规范涉保护地人类活动。强化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完整性保护,对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支流进行重点修复。有关市州、县区政府要依法落实各类保护地管理机构和人员,在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和水域生态监控能力建设,增强监管、救护和科普教育功能。省直有关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督查检查行动,及时查处和有效防止水生生物保护地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不落实等问题。(牵头单位: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七)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充分考虑修复措施的流域性、系统性特点,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支持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科学确定涉水工程对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影响补偿范围,规范补偿标准、明确补偿用途。通过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重要支流、河口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与保护的支持力度。加强涉水生生物保护区在建和已建项目督查,跟踪评估生态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相关市州、县区政府要全面落实在长江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逐步实行合理期限内禁捕的禁渔期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八)提升执法监管水平。推动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相关制度,加强水生生物保护执法队伍和装备设施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资源生态的犯罪行为。强化水域污染风险预警和防控,及时调查处理水域污染和环境破坏事故。完善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合作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清理取缔各种非法利用和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生境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严厉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牵头单位:相关市州政府;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九)提高资源监测能力。建立覆盖全省的水生生物资源监测体系,全面开展水生生物资源与环境本底调查,准确掌握水生生物资源和栖息地状况,建立水生生物资源资产台账。逐步提高监测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促进信息共享和高效利用。(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纳入我省长江流域相关市州、县区政府绩效及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进一步明确长江流域地方政府在水生生物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根据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要求,定期考核验收,形成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强大合力。(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

(二)加大保护投入。相关市州、县区政府要创新水生生物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统筹资金,加强对水生生物保护管理的政策扶持。鼓励企业和公众支持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事业,健全多主体参与、多元化融资、精准化投入的体制机制。(牵头单位:相关市州政府、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

(三)深化科技支撑。深化水生生物保护研究,加快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人工驯养和繁育技术攻关,开展生态修复技术集成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水生生物保护模式和技术。逐步建设境内长江重要水生生物物种基因库和活体库,强化珍稀濒危物种遗传学研究。支持以研究和保护为目的开展鱼类网箱养殖、繁殖等工作,提升物种资源保护、保存和恢复能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四)强化督促检查。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适时督查和通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对在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

(五)营造良好氛围。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公开长江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状况,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开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宣传,鼓励各类媒体加大公益广告投放力度。加强渔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挖掘珍稀特有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历史文化内涵和生态价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长江大保护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文旅厅、省林草局、省广电总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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