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9〕4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0-08 02:36:02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9〕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8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提高省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司法厅作为省政府法律顾问管理部门,负责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省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省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围绕省政府工作的需要和安排,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教育培训;

(七)办理省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参加省政府有关会议,就咨询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二)对省政府交办事项进行调研、考察和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三)根据省司法厅安排,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

(四)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相关研究课题;

(五)根据省政府要求以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服务活动。

第五条 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四)法学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连续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能保障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必要时间。

第六条 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按照以下程序遴选聘任:

(一)省司法厅依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各方推荐,择优提出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候选人建议名单;

(二)征求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意见;

(三)将候选人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四)由省司法厅与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

(五)举行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调研等活动;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第八条 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省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省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对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工作任务;

(六)不得从事有损于省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由本人签名或签章的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所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条 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认为属于事关全局或重大涉法问题,需要向省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的,由省司法厅呈报省政府。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向省司法厅反馈处理情况。

外聘法律顾问依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省司法厅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身体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省政府法律顾问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三条 省司法厅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司法厅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外聘法律顾问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省司法厅可以从全省法律专家人才库中临时聘请法律专家作为省政府法律顾问的补充,参与省政府法律事务的办理。

第十五条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足额予以保障,省司法厅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临时聘请法律专家的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报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按每件次2000至5000元或每年3万至10万元计发:

1.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核和行政复议、诉讼等案件论证的,按每件次2000至4000元计发;

2.为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省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省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的,按每件次3000至5000元计发;

3.按年计发的,具体数额根据省司法厅对外聘法律顾问年终考核的结果确定。

(二)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代理涉法涉诉案件,受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进行立法评估,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教育培训等事项的报酬,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从异地邀请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办理省政府法律事务的,城市间交通费、差旅费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省司法厅承担。

第十六条 省司法厅应当为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省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2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77号)和2014年11月1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遴选聘任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规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81号)同时废止。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92803.html

本文关键词: 甘政办发, 甘肃省, 外聘, 法律顾问, 规则,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