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9〕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甘政办发〔2019〕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健全农村公路防灾抗灾减灾体系,提升农村公路灾后抢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畅通出行,更好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借鉴农业保险助推脱贫攻坚模式,深入推进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探索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有效提升农村公路抗灾抢修能力,为全省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
(二)目标任务。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方式,整合来自政府和市场的优质资源,拓宽农村公路灾后抢修资金渠道,减轻自然灾害导致的恢复重建及养护维修费用负担,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提升农村公路应急保障能力,构建农村公路防灾抗灾减灾长效机制,巩固农村公路交通脱贫攻坚成果,确保群众安全畅通出行。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落实地方政府农村公路主体责任,创新农村公路防灾减灾管理方式,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灾毁保险,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选择承保机构,参与农村公路风险管理,完善防灾抗灾减灾管理体系,提升农村公路应急保障能力。
2.坚持行业指导、试点先行。建立上下联动、齐抓共推的工作机制,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牵头,按照以丰补欠的原则,选取部分县市区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3.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市县政府根据本辖区地理条件、历史灾情和农村公路发展现状,因地制宜,积极参与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提升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的覆盖范围。
二、实施内容
(一)试点范围。先行在35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具体为:白银市会宁县、靖远县,定西市安定区、陇西县,陇南市文县、礼县、武都区、康县,平凉市崆峒区、庄浪县,天水市秦州区、清水县、甘谷县、武山县,临夏州东乡县、积石山县、和政县、广河县、永靖县,武威市天祝县、民勤县,酒泉市肃北县、敦煌市,张掖市民乐县、临泽县,兰州市永登县、皋兰县,庆阳市合水县、环县,甘南州迭部县、舟曲县、夏河县、玛曲县、合作市,金昌市永昌县。鼓励积极性高、有合作意愿的其他县市区参与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试点工作。
(二)招标形式。采取“省级统一招标、市县参保、乡村共同受益”方式,由省公路局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覆盖面高、市场信誉好、履约能力强、理赔服务优的保险公司作为全省试点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的承保机构,并与该承保机构签订合作服务框架协议、制定省级合同范本;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与县级承保分支机构按照省级合同范本签订保险合同。
(三)投保范围。纳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养护管理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及建制村村道均可投保),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防护工程、安全设施、排水设施、养护管理房屋及建筑物等。村组道路及其他道路可结合实际自主选择投保。
(四)保险险种。财产保险综合险。
(五)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因暴雨、洪水、暴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六)保险期限。试点期间,省级合同签订一年。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与县级承保分支机构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
(七)保险费率及保费分摊。保险费率按照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标准执行。保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摊,其中省级承担保费的15%、市级承担15%、县级承担70%。
(八)保费来源。省级承担的保费从燃油税返还资金中调剂安排。试点市、县将农村公路灾毁保险保费按分担比例足额列入市、县两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村组道路及其他道路的保费由县级财政全额列支或自筹解决。省、市两级承担的保费应按时足额拨付至县级财政。
(九)赔偿限额及免赔额。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按承保机构可承受的限额上限设置赔偿限额:其中县道单次灾毁赔偿限额为该县道保费的2倍,每个乡镇的乡村道单次灾毁赔偿限额为本乡镇区域内乡村道保费的3倍,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为每个县保费的35倍。设置每次灾毁绝对免赔额1000元或绝对免赔率10%,以高者为准。
(十)理赔标准及理赔支付。理赔标准参照《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定额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和当地建设造价情况协商确定。灾毁发生后,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报损工作,联合承保机构的分支机构做好查勘、定损等工作,并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具体可委托农村公路管养单位落实。承保机构分支机构应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为当地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当发生大规模灾害时,承保机构分支机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预付赔款的方式帮助当地抢险救灾。
(十一)特大灾毁调整机制。当承保区域发生特大暴洪等极端灾害(以县为单位,24小时降雨量达250毫米以上的特大暴雨或特大山洪、泥石流),造成农村公路重大灾毁且累计赔偿限额占修复资金比例低于10%时,经双方协商,承保机构应启动特大灾毁赔偿调整机制,提高累计赔偿限额,按照不超过县保费金额的6倍进行赔偿。由省公路局和承保机构协商建立极端灾害天气启动应急机制,承保机构按照“以丰补欠、动态调整”的原则做好极端天气的应急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试点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工作,省公路局成立保险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并聘请保险专家顾问,负责协调招投标、保险服务协议及合同范本制定、理赔等工作,协调解决灾毁保险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试点市、县也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试点工作。
(二)加大培训力度。试点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应联合承保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加大县、乡(镇)农村公路管养人员对保险制度及相关知识培训,对责任范围内损失认定、理赔程序等工作细节做到熟练掌握、准确运用,确保灾毁发生后赔付迅速、规范、高效。
(三)做好宣传引导。试点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承保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加强农村公路灾毁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基层干部群众对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的认识,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支持,为全面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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