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9〕3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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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政办发〔2019〕32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4日发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4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9日








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调动和鼓励市州加大前期费投入,强化项目谋划储备,促进全省重大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稳定扩大有效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省属、市(州)属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省属和市(州)属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及审批等方面的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安排方式




第四条 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安排范围,包括列入全省重点投资项目清单、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清单、全省重大前期项目清单、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及重点专项规划的重大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重大项目(涉密项目、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除外)应纳入我省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取得项目代码,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前期审批手续。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预算安排。

第五条 省属重大项目采取承诺制和补助方式安排省重大项目前期费。

第六条 市(州)属重大项目采取承诺制和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安排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按照“市(州)前期费先行安排,省重大项目前期费跟进配套”的原则,对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市(州)属重大项目先预拨省重大项目前期费补助,对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的市(州)属重大项目实行省、市(州)前期费1∶1清算奖补。省重大项目前期费可置换项目单位已实际投入的其他前期费资金。单个项目安排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下达




第七条 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省属项目单位、市(州)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意见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分批安排下达省重大项目前期费,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属重大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核。

(一)承诺。项目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承诺内容包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期工作计划任务及完成期限、项目开工时间、依法依规使用前期费等。

(二)申报。项目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申请报告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依据、纳入国家和省级规划情况、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绩效目标,前期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前期费投入总估算,拟申请省重大项目前期费金额以及承诺书等。

(三)审核。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安排下达省重大项目前期费。

第九条 市(州)属重大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核。

(一)承诺。由项目单位向市(州)发展改革委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承诺内容同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二)申报。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市(州)属重大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前期费申请报告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除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市州已安排前期费文件或拟安排的文件。

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的市(州)属重大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前期费申请报告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省重大项目前期费奖补申请报告。奖补申请报告除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完成全部前期工作有关情况(开工前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和开工条件),项目环评、可研、初设、用地等前期手续批复复印件,市州已安排前期费的文件,拟申请省重大项目前期费奖补金额等。

(三)审核。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市(州)属重大项目,根据市州安排或拟安排前期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先预拨省重大项目前期费补助;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的市(州)属重大项目,根据市州已安排前期费数额,对符合条件的清算奖补同等额度省重大项目前期费,已获得省重大项目前期费补助的按照补差方式清算奖补。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安排和使用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省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已安排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的重大项目,由项目单位每年底对前期工作进展、承诺履行情况和省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其中,省属重大项目的总结报告,由项目单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项目主管部门;市(州)属重大项目的总结报告,项目单位报送市(州)发展改革委、市(州)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由其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后,及时转为新开工项目,列入相关建设计划或开工清单。

第十二条 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是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开工后计入政府投资,作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政府股权投资。

第十三条 省重大项目前期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考核奖惩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编制预算以及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承诺,按照承诺内容和时限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对未履行承诺的项目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完成。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问题,收回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或扣回违规资金,视情况取消项目单位或所在市(州)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申报资格,并将项目单位失信信息归集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失信惩戒,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前期费资金未专款专用,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形的;

(二)虚报假报前期工作进度或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或套取前期费资金的;

(三)限期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

第十六条 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原因未批准(核准)建设,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的重大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核销申请,提交无法开工的依据文件,作出前期费使用决算,按照原申报程序逐级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会同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核销已支出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收回剩余省重大项目前期费。

第十七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三方机构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1〕11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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