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9〕1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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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9〕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依法规范与鼓励发展并重,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改进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强化省、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责任,建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二、规范准入管理

(三)建立健全设置标准。省教育厅牵头,省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制定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指导标准,各市(州)参照该设置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并报省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各地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党的建设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将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章程,并在年度报告中专项报告党建工作情况。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师资条件方面,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条件方面,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严格办学审批。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校外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五)严格办学登记。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到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依法到县级编制管理部门登记。选择举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六)确保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七)规范分支机构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三、规范培训行为


(八)实行亮证办学。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办学类别、层次、招生对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教师信息等。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和收费减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九)严明培训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十)坚持诚信办学。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审批登记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诚实守信办学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并列为年检的重要指标。

(十一)规范收、退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并开具正规票据。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制订退费管理办法,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前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明确告知学生及家长,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十二)完善监管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社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旅、工信、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有关的日常监管工作。

(十三)建立健全年检年报制度。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四)建立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由主管部门在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县级教育、人社部门可根据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由教育、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十五)建立失信惩戒体系。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市场监管部门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由登记部门依据社会组织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五、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

(十六)强化招生管理。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十七)规范教学行为。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

(十八)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十九)做好课后服务。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有关规定由省级教育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统筹推进。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等场馆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二十一)强化督导评估。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县(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各地要设立校外培训机构违规举报电话、邮箱,建立举报、查处、曝光机制。

(二十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改革精神、政策要义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各地教育部门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方面的政策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引导教师遵守教学纪律。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对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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