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9〕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9〕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6日
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省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作为建设文化旅游大省、强省的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将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信贷、信息技术服务和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本地区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传承、发展和繁荣。
第五条 省工信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市县政府工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
财政、税务、教育、公安、市场监管、文旅、人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工信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工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制度、工艺美术珍品评审制度、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制度。
第七条 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甘肃省工艺美术珍品、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评审认定制度。由省工信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予以认定和公布。
第八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向当地县级工信部门提出要求保护的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由市级工信部门审核后,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 申请认定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及珍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完整、详实的资料。
第十条 各级工信部门对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实施保密;
(四)资助研究,资助品种和技艺的保护,资助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艺美术珍品,是指在传统工艺美术中属于技艺创新、工艺精湛、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卓越作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的卓越作品,经省工信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省工信部门负责对甘肃省工艺美术珍品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省市政府征集、收藏的珍品由美术馆、博物馆珍藏,收藏单位应当发给被征集者收藏证书;
(二)其他工艺美术珍品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艺美术大师,是指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且技艺精湛,成就卓越,自成流派,在省内外享有声誉的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
符合下列条件并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由省工信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授予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评审工作每4年进行一次。申请认定为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完整、详实的资料:
(一)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评审表;
(二)个人简介、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经历、业绩、资质、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三)三件(套)主要由申报者设计制作的产品、作品实物、作品照片及简介;
(四)本人作品在国家、省部级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评比和比赛活动中获奖证书复印件;
(五)专业技艺著作、论文、收藏;
(六)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无不良信誉记录;
(七)专业连续15年(含15年)以上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和制作;
(八)参加现场操作能力评审的证明;
(九)其他能够证明其工艺水平与技艺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日常管理和定期资质复审制度。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每2年对全省工艺美术大师进行一次资格复审。
复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部门审核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取消其大师资格: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严重丧失艺德、弄虚作假者;
(三)连续3年以上或长期脱离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
(四)拒绝参加复审者。
第十五条 组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申请人提交评审的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甘肃省工艺美术珍品和申请符合条件的工艺美术大师人员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为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甘肃省工艺美术珍品,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由省工信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认定为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产品、作品,可以使用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第十八条 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可以在其作品上签署本人姓名,使用个人标识,但不得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签署本人姓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使用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署名权。
第十九条 省工信部门依照国家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推荐“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候选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天然原料、材料,应当统筹规划,妥善安排。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宝石、玉石等珍稀矿种,依法加强保护,严禁乱采滥挖。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挖掘提炼具有鲜明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独特而无可替代的甘肃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征集收藏传统工艺美术精品,培养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人才,资助传统工艺美术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制作经济效益不高、艺术价值很高并且面临失传的工艺美术品种的企业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或者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管理。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工艺美术大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骨干带头作用,对在继承、保护、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引导社会各方积极捐赠,共同支持濒临失传的国家和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与技艺的发掘和抢救,并对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的收购、收藏和征集以及传统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等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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