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发〔2020〕2号《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0-10 02:43:50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商发〔2020〕2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司法局、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成员单位:

为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制,规范管理山东省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工作,现将《山东省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司法厅

2020年9月14日




 




山东省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制,规范管理山东省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以下简称“服务团”),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团由国内专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组成,负责全省国际贸易摩擦法律咨询、应诉辅导、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符合条件并有意加入服务团的国内专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可提出申请,省商务厅牵头按照程序要求予以确认。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服务团的规划、管理和评估等工作。各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相关企业对接服务团,配合辖区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工作。

 


二、申请和确认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服务团的国内专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站位坚定,大局意识强。

(二)在中国大陆注册,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

(三)申请机构需商业信誉良好,服务律师需职业操守良好且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具有国际贸易摩擦应诉或对外贸易救济调查实际业绩,具备承办受托法律服务事项的律师团队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 省商务厅制定实施方案,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予以确认。依照以下程序:

(一)在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二)组织评审小组开展竞争性评审工作;

(三)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研究入选名单,在山东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公示后确认。

 


三、工作内容和服务方式




第七条 省商务厅为每市分配对口服务团成员单位(下称“对口律所”);各市商务局组织提出法律服务需求,并与对口律所衔接;对口律所按照需求提供法律服务。省商务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市对口律所进行不定期轮换。

第八条 服务团(律所)工作内容包括:

(一)提供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反规避、反垄断、美国长臂管辖以及国际货物贸易及相关争议解决、海外投资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二)开展贸易摩擦案件应诉辅导。

(三)开展贸易摩擦业务培训和宣传。

(四)收集贸易摩擦预警信息。

(五)为重点企业提供合规体检和风险评估服务。

(六)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四、管理与评估




第九条 省商务厅牵头实施年度评估,年度评估包括日常工作测评和年末测评。

(一)日常工作测评。各市商务局根据对口律所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各律所提供开展的工作事项和内容、进展情况、工作成果等日常工作记录。

(二)年末测评。省商务厅根据律所年度工作总结、工作配合情况、各市商务局及企业满意度情况,对律所进行年终评估。

第十条 省商务厅对年终评估结果进行反馈,并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对服务团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律所应妥善保存相关文档、音像资料,以备查阅,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调整或撤销




第十二条 因自身原因不再承担服务团工作的律所,可向省商务厅提出书面申请,省商务厅视情调整。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服务团律所资格予以取消:

(一)有危害中国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二)年度评估得分连续两年低于60分的。

(三)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不适宜继续承担服务团工作的其他情形。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3日。






附表:

1.申请机构评分标准

2.山东省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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