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9月14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省长 沈晓明
2020年9月17日
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创新文昌国际航天城(以下简称航天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赋予航天城自主发展权,规范航天城管理局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航天城管理局作为园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第三条 航天城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由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文昌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下放或者委托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 航天城管理局由省政府直接领导。省政府成立文昌国际航天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决策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文昌市人民政府。航天城管理局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航天城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局长办公会为航天城管理局决策机构,研究决定“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
第五条 航天城管理局负责园区规划、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服务等工作,整体推进航天城高标准高质量发展,带动文昌市经济发展,配合文昌市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
第六条 与文昌市政府的事权划分。航天城管理局主要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文昌市政府予以配合;文昌市政府主要履行社会管理和航天城管理局无法履行的其他职能,具体包括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社会稳定、生态环保、公共安全、民生保障以及拆迁安置等,航天城管理局配合。
第七条 成立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航天城开发建设和市场化投融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航天城内土地一级开发、资金融通、基础设施建设、园区运营管理等工作。航天城管理局代表省政府对平台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班子配备。航天城管理局设局长1名(由中共海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兼任,按正厅级领导干部管理,列入省委管理的职务名称),副局长3名(1名由文昌市政府市长兼任);总经济师1名(属班子成员)。另外2名副局长和总经济师由局长提名,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后由航天城管理局聘任。
第九条 航天城管理局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除省委选派的兼职领导人员外,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人员聘用、岗位设置、薪酬标准等。
薪酬总额以核定岗位员额为基准,自航天城管理局挂牌成立之日起五年过渡期内,财政按照不超过省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核定。超过2倍部分由航天城管理局通过企业化运营方式解决。建立与绩效目标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同一层级岗位薪金标准可有所不同。
第十条 航天城管理局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承接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自航天城管理局挂牌成立之日起五年过渡期内,省财政按省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2倍和省级三类一档公用经费标准核定航天城管理局运转补助经费。财政补助资金列入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2019年12月-2024年11月,由省、市两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航天城建设发展资金5亿元(省、文昌市按8∶2比例分担),由航天城管理局统筹使用。
2019年12月-2024年11月,将航天城对地方财力贡献省市分享部分按“前三年80%、后两年50%”用于支持航天城建设,其中省级分享部分由省财政厅在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部门预算中安排用于航天城建设;市级分享部分由文昌市财政局安排用于航天城建设。
2019年12月-2024年11月,航天城内土地出让和填海供地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省、市两级所得收入,在扣除成本及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后,全部留给文昌市财政,由文昌市政府商航天城管理局安排用于支持航天城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在航天城内各投资主体开发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以由相关投资主体委托航天城管理局负责统筹运营管理和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航天城内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投入,原则上通过各级财政性资金予以保障,具体结合财力状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按省相关决定执行。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航天城基本建设,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市场化、多元化融资、运营。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重大事项、财务预决算等情况,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省政府按年度对航天城管理局运营绩效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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