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办〔2020〕7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0〕78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我省《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我们研究制订了《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28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大数据技术人才队伍,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大数据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为我省实施大数据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大数据发展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科学人才观,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奖项、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根据大数据技术体系的技能要求和工作内容,全省大数据专业主要分为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维护等相关工作领域。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从事大数据相关领域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大数据专业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
2.爱岗敬业,努力进取,团结协作,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年度考核等次连续5年合格以上。
三、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六条 申报工程师,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满2年。
4.大学本(专)科毕业,或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第七条 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历能力:
(1)掌握并能应用大数据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正确运用大数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了解大数据领域国内外新技术发展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基本掌握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维护等有关技术方法,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4)能独立承担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维护等方面技术工作。
(5)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具有解决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运维等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6)能制定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维护等规程等。
(7)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2.业绩条件: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辖市(厅)级科技奖1项,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3项。
(3)在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或3项县(区)级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作为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维护等工作的主要完成人,完成相关工作,且项目通过认定或验收。
(4)在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仅适用于县级申报职称人员)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作为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运维等工作的主要完成人,完成相关工作,且项目通过认定或验收。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软件著作权4项。
(6)参与的项目获省级及以上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项目获省辖市及以上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
(7)独立解决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1个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8)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大数据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1项。
(9)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省辖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3.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需满足上述业绩条件中三条。
四、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担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2. 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5年。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历能力:
(1)全面掌握并熟练运用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维护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管理方法,具有相应的管理经历和能力。
(2)熟悉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运用大数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了解大数据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大数据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维护等方面的分析、规划、设计、实施、管理能力。
(5)能主持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运维等方面的技术工作,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6)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参与技术评审、技术鉴定、技术评价、重大测试、系统(平台)项目技术管理等经历;能主持制定管理体系文件、技术方案、建设规范、建设标准、技术报告、技术评审鉴定报告等,取得有重要使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7)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业绩条件:
任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三: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奖一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级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或获省级技术奖一等奖1项。
(3)在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或3项县(区)级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建设完成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运维相关工作,且项目通过认定或验收。
(4)在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仅适用于县级申报职称人员)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建设完成信息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运维相关工作,且项目通过认定或验收。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获省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利奖。
(6)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的项目获省级及以上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1项。
(7)独立解决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或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2个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8)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级大数据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大数据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4项。
(9)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县级申报人员,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人民政府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10)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或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或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技术方案4篇,其创新成果等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3.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需满足上述业绩条件中四条。
五、附则
第十条 有关条款说明。
1.本条件中所提到任职时间,均为聘任后的任职时间,计算时间截止到评审工作当年的9月30日。
2.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3.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职后取得。
4.本条件中“科技奖”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奖项。
5.本条件中“技术奖”指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项。
6.本条件中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参与者”,指在国家级或省级重大(重点)项目中指排名前五,其他项目均指排名前三。因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定其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参与者。
7.本条件中的大、中、小型项目划分:大型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中型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小型指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的项目。
8.本条件中的大数据领域试点示范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省级、省辖市级、县(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大数据产业类,以及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政府管理、社会治理、民生服务、乡村振兴等融合发展类标杆示范项目、试点示范项目。
9.本条件中的获得专利,申报人须为原始发明人。
10.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1.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12.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13.本条件中,高于所列条件的等级或数量的也满足要求;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14.本条件中所指的“达到以下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目满足两项业绩条件。本条件中所指的“达到以下条件之三”,是指不同项目满足三项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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