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办发〔2019〕29号《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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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办发〔2019〕2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意见》(中办发〔2019〕27号)精神,吸引更多省外人才来青创新创业,鼓励引导更多省内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贡献才智、建功立业,现结合青海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搭建人才干事创业平台


(一)用事业集聚人才

1.积极对接争取中央项目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积极主动对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在国家推进实施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西部大开发等重大发展战略中,争取有关科研项目、重大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及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置向青海倾斜,带动人才、技术、资金汇聚。积极主动争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在实施的人才计划和工程项目中,采取设立专岗、专项或者单列名额等办法,向青海倾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2.围绕特色产业凝聚人才。扩大人才开放,定期举办“青海省引才引智大会”,加快引进实施“一优两高”战略急需的各层各类人才。围绕生态环保、盐湖资源综合开发、清洁能源、特色农牧业、文化旅游、教育卫生、新型城镇化、装备制造业等重点领域引进培养人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更好实施“急需紧缺人才支持工程”。积极推动中央企业、省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与我省合作共建现代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以产业集群催生人才聚集。(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市州党委政府)

3.加强事业平台载体建设。积极参与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广泛开展教育、文化、旅游、卫生等领域合作,打造面向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人才交流交往基地。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将平台、人才、技术、专利、资本等创新资源引导进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加强对创新载体建设的支持和引导,推动省级创新资源向县域倾斜,各类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向县域开放,共享创新资源。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等探索构建灵活的用人机制,在人才引进、薪酬、考核、科研管理、社会保障等重点难点领域先行先试。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省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建站经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支持各类人才创新创业

4.促进高端人才创业。构建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具有战略意义的高端人才以“一事一议”方式解决相关事宜。建立“不看时间看业绩”人才考核管理和评价办法,为顶尖人才团队量身创设发展平台,不受行政级别、编制总量、岗位设置、工资总额限制。顶尖人才团队中符合条件的核心成员,直接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简化来青创新创业的外籍人才入境和居留手续。(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

5.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机关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在岗创业或到省内企业兼职,也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在青创业,在岗兼职、离岗创业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参加原单位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重要依据。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在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依法依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可按原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到县域开展创业服务。推行“科技副县长”“科技镇长团”“博士服务团”等模式,提升县域人才集聚和创新管理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6.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高校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导师制,将教师带领或辅导学生创新创业的业绩,作为职称申报、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实施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创业培训计划,进一步发挥大学生创业基地实习基地作用。支持高校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把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建立完善高校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鼓励高校将大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7.鼓励支持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留在当地。鼓励引导省内外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通过“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到基层单位工作,每年面向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公务员比例一般应达到当年考录计划的15%左右,其中定向考录乡镇公务员的比例应达到30%。对在市(州)艰苦地区服务期满,在服务期间每年考核优秀且工作急需的,可以通过定向招聘的方法,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到服务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时,除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和有执业准入条件设置的岗位外,普通性管理岗位取消对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的报考专业限制、聘用后限定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8.吸引本土人才返乡创业。支持在外务工经商人员、退伍军人和生源地高校毕业生等本土人才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牧民合作社、农牧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允许人才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从事经营管理、科技服务等紧缺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公益性岗位,用于满足产业园区、农牧业企业、农牧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领域人才需求。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畅通人才流动渠道


(三)改进编制管理方式

9.建立全省“人才编制库”。统筹全省事业单位编制资源,坚持严控总量,盘活存量,挖掘潜力,采取省上新增和按比例调剂地方事业编制相结合的方式,在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建立全省“人才编制库”,保障市(州)生态环保、教育、卫生等重大民生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对“人才编制库”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申请、动态流转、循环使用、人走编收、空编置换的管理方式,进行单列管理。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各市州党委政府)

10.推行事业单位岗编适度分离机制。支持事业编制在县域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在基层生态环保、教育、卫生、农业、林业、科技等领域和行业实行岗编适度分离,进行“县乡一体、乡村一体”管理。对新聘事业人员实行“县管乡用”“县管校聘”,在基层工作期间享受基层单位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对服务满5年的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根据本人意愿,可回到县级单位工作。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11.开辟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引进和培养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请评审高级职称,职称申报可不受岗位数额和岗位级别限制。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打破学历、任职资格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12.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聚焦卫生、农牧等重点领域,建立“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管理制度,下放基层评审权限、单独组建评委会、单独制定基层评价标准。取得双定向中级职称后,在“三区三州”乡镇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考核推荐,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基层定向副高级职称。对长期扎根农村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参加职称评审。在“三区三州”单独划定部分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人社部门发放在“三区三州”有效的合格证书。对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及以上的,竞聘本单位同一职务层级内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时,可不受本层级最高等级、岗位数额限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0年及以上的,可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享有申报上一级职称资格。对在青南等艰苦地区乡镇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可参照高海拔工龄折算政策计算服务年限。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13.实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专项政策。为国家部委和对口支援省市统一选派的援青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项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援青人员按照我省评价标准申报职称,受援地区人社部门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组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受援单位可以将其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占受援单位岗位结构比例。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五)改进招聘方式方法

14.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层工作经历制度。省、市(州)属事业单位除公开招聘硕士及以上人员、按规定考核招聘及由省级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团赴外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外,公开招聘其他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应从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招聘;确因工作需要,可面向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聘用后5年内须安排到基层锻炼2年。从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流动到省级或市(州)级事业单位的,须在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从市(州)级事业单位流动到省级事业单位的,须在市(州)级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从六州所属县(市)、乡镇事业单位流动到西宁和海东市属事业单位及所属县(区)、乡镇事业单位的也要分别达到工作满5年和3年的要求。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15.改进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方式方法。进一步落实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根据需要适当放宽招聘条件。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可根据应聘人员学历、专业等情况,按照规定采取灵活方式招聘。新招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约定不超过5年的服务年限。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16.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政策。在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等人才项目中,单独对博士后工作站下达指标。对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激励保障政策,鼓励支持设站单位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六)创新人才柔性流动机制

17.实施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以专家服务基地为依托开展示范性专家服务活动,组织专家服务团到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推广、技术指导、决策咨询、项目合作、联合攻关、人员培训等活动,推动专家与基层建立经常性的服务联系机制。专业技术人才在基层服务期间,原单位岗位、职级、工资福利保留不变,用人单位适当给予工作、生活补助,其基层工作经历和业绩可作为优先晋职、晋级、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18.鼓励人才柔性双向流动。支持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兼职。鼓励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院所聘任企业、行业高层次人才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每年引导一批高校、科研院所的博士、教授向企业一线有序流动。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19.搭建人才服务基层平台。省直有关部门注重打造“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农牧业”等信息化平台,多形式建好用好医联体、医共体,推动省级优质资源下沉,引导人才为县(市、区)、乡镇、村提供服务。市(州)、县(市、区)要围绕本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特色产业发展需要,设立“候鸟型”人才工作站,为各类人才到基层创新创业和开展服务提供平台。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三、创新省内外人才帮扶协作机制

(七)加大人才项目支持力度

20.省级人才计划评选向市(州)适当倾斜。在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科技计划项目评选中开设基层专项。在推荐、申报评审国家和省级人才奖项、科技计划项目时,加大对基层人才的倾斜支持力度,提高企业和市(州)人才入选比重。增加市(州)博士服务团、“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等人才项目选派数量。建立优秀青年人才举荐制度,赋予知名专家、企业家、行业协会(学会)等推荐权,促进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直有关单位)

21.规范人才流动秩序。探索建立人才共享机制,引导人才良性竞争和有序流动。完善人才流动法规制度体系,落实人才流动在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防止人才无序流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人才因政策倾斜因素获得的人才称号、人才项目等,在支持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跟随人员向所在区域外流转。合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高层次人才流动的培养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八)健全人才帮扶协作机制

22.深化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加大东西部扶贫协作力度,协调对口援青省市更多的县(市、区)与6个受援州的县结对子,提升人才服务能力。推进对口援建地区人才合作交流,根据实际增加双方互派挂职干部数量,推动援建地区技术、人才和资本与受援地区产业、空间的有机融合。深化对口支援省市医疗人才“组团式”支援工作,通过推动双向挂职、两地培训、远程教育、远程会诊等形式,提高各级医疗卫生系统服务能力水平,力争到2020年实现大病不出省的目标;协调6个对口援青省市三甲医院对6个受援州人民医院实行“组团式”帮扶,采取“以院包科”、科室对科室等形式,长期刚性帮扶和短期柔性帮扶相结合,每年为受援州人民医院解决一项医疗急需,突破一个薄弱环节,带出一支技术团队,新增一个服务项目,提升医疗卫生人才技术水平,力争到2020年实现中病不出州的目标。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23.深化省内人才智力对口帮扶工作。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要与基层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一对一”帮扶关系。鼓励省内东部地区职业院校面向六州招生,拓宽六州中职毕业生就读高职通道。办好省内异地建设学校,扩大六州高中阶段省内外异地办班办学规模。完善城镇教师乡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或青南三州累计1年以上(含1年)任(支)教经历。省、市(州)级综合性和专科医院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1年以上。省、市(州)农牧业林草业技术人员从取得中级任职资格起到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须到县及以下企事业单位或经济组织中累计服务1年以上。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四、留住用好本土人才

(九)加强本土人才培养

24.推广“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市州政府要与有关高等院校积极签订政校合作订单培养人才协议,采取定向招生、专班培养等形式,专门培养符合艰苦边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生态环保、教育、卫生、水利、农牧等方面专业人才。学生被有关高等院校录取时,市州政府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明确服务年限,保证学生毕业后返回生源地就业。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25.更好实施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工程。加强省级统筹,支持每个市(州)原则上至少建设一所中等职业学校。以“弹性学制、农学交替”的方式,开展青年农牧民、劳务经纪人、劳务品牌、拉面经济和贫困地区农牧民就业培训及创业培训。依托职业院校选拔培养农民大学生,作为村“两委”成员或后备力量、农村党员重点发展对象、村级产业发展骨干,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新型城镇化提供人才支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26.开展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推进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政府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土地、设备、技术、人才等多种要素兴办职业教育,促进教育结构、人才结构与产业结构协调发展。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27.全面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健全全科医生“5+3”模式(5年本科+3年培训),健全高等院校全科医学培养机制,探索建立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制度。省财政对全科医生特岗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每人每年配套5万元,力争实现到2020年贫困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目标。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十)拓展人才成长空间

28.加强基层一线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适当提高基层一线专家人才中的先进模范人物作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的比例。加大从人才群体中发展党员力度,并注重将其中的优秀党员培养选拔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将优秀人才代表纳入党委联系服务专家范围。从市(州)直机关以上部门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县乡挂职任职和选派干部人才到上级部门及发达地区挂职或进修培训时,优先考虑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需要。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科协,各市州党委政府)

29.健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用人单位要保障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权利和学习期间各项待遇。推进继续教育制度与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建立定期从基层选拔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进修学习制度。加强对新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培训工作。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企业单位首席技师选拔认定工作,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利用继续教育基地、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远程教育等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岗位适应、职业发展和实践能力。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十一)落实完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30.加大待遇倾斜力度。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向长期在高类区工作的人员倾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薪级)工资,二、三类区高定二档(级),四、五、六类区高定三档(级)。用人单位依法为各类人才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完善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实行补贴标准与基层服务年限挂钩的动态增长机制。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31.建立专家人才学术休假制度。每年为专业技术人才集中安排一定时间,从事与本人学术研究相关的进修提高、学术访问、合作研究、总结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著书立说等学术活动。各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家人才休假疗养。建立健全到基层一线工作服务的人才回家交通费、探亲路费等保障政策。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五、强化组织领导

(十二)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

32.建立多元化的人才投入机制。加大政府人才开发投入力度,设立省人才开发基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激励和服务。支持各地区各部门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可按照上年度支出总额(或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或列支)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计入“管理费用”或“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33.优化人才宜居宜业环境。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平台可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按照规定依法建设人才公寓(单位租赁住房)等配套服务设施。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周转房、提供人才公寓、发放住(租)房补贴等方式,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34.加强对人才的关心关爱。落实《进一步关心关爱专家人才的十条措施》(青组字〔2019〕32号),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专家制度。推行人才医疗绿色通道服务,各地医疗卫生单位为各类人才尤其是特殊一线岗位人才建立健康服务档案,指定医院为其提供便捷医疗通道。从优保障人才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新引进或培养的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的子女享受一次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待遇;省级领军及以上人才子女享受一次在其工作所在城市选择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待遇。在青工作的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时,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相应等次的座位(舱位)。 (责任单位: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十三)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表彰

35.加强人才作风和学风建设。主管部门和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要引导广大人才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和新青海精神,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走在前列。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研伦理审查等有关制度和信息公开、举报投诉、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视情节追回责任人所获利益并按程序记入失信行为数据库。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36.加大人才表彰奖励力度。以“时代楷模”“最美科技工作者”“大国工匠”“技术能手”“劳动模范”等项目为抓手,积极选树、广泛宣传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典型。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分层次多样化人才奖励体系,激励更多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实现理想抱负。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科协,各市州党委政府)

(十四)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37.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先行先试。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把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大胆创新突破,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基层因地制宜的改革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省委省政府督查内容,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内容,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38.用人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及社会组织要制定完善本单位本行业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为人才培养、引进和流向基层一线提供便捷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39.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省人才办对落实情况加强跟踪督办、总结评估和情况通报,会同有关方面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遇到的突出困难和制约瓶颈。 (责任单位: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驻青中央单位可结合实际和主管部门规定,参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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