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20〕3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0-13 20:25:35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0〕3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不断深化文化和旅游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全省文化和旅游消费质量水平,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文化和旅游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完善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围绕省内大众游和省外高端游,培育文化和旅游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设施建设,引导优化消费结构,改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能力,丰富产品和服务供给,从供需两端发力,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提质转型升级,推动全省文化和旅游消费规模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重点任务

(一)推出消费惠民措施,释放文旅消费活力。严格落实景区门票相关减免政策,继续推行景区旺、淡季门票价格,积极推出4A级以下国有景区降低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政策措施。创新推进文旅惠民卡消费试点项目,推出“大美青海·旅游净地”消费券和惠游青海一票通,探索建立文旅惠民消费政策。举办青海文化旅游节、“黄河·河湟文化”文旅惠民消费季等节会活动,鼓励支持各地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季(月)等活动,不断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线上线下融合发行文化和旅游联名银行卡,推出特惠商户、特定景区门票、特定旅游项目、旅游区专属纪念品等持卡消费专项折扣活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

(二)着力丰富产品供给,不断满足消费需求。立足大众游、高端游市场需求,加快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创产品、体验产品、定制产品。建立旅游企业、景区与演艺团体合作机制,因地制宜开发河湟文化、红色文化、民族文化等特色文化旅游演艺产品。立足乡村旅游资源,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工程,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培育一批类型丰富、功能完善、档次适中、特色突出的乡村旅游产品。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丰富发展冬春季旅游产品,开发自驾车旅游、体育旅游、森林旅游、康养旅游等产品。鼓励支持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拓宽文创产品展示和销售渠道,推动国家级、省级博物馆文创试点工作,举办文化创意设计大赛,推出一批具有文化内涵的创意产品。建设省级网络视听产业园,引导网络视听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发展与自驾游、休闲度假相适应的租赁式公寓、汽车租赁等服务,提供更加舒心、放心的旅游服务,增加有效供给。(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各市州政府)

(三)突出文旅特色资源,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发展生态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冰雪旅游、研学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旅游、自驾车旅游等,推进形成融合发展新业态。促进文化、旅游与现代技术相互融合,依托5G网络、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文旅产品开发和服务设计的数字化水平。建设集考古研究、文物保护、科普、旅游为一体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打造文旅融合新名片。发挥展览展示拉动文化和旅游消费的作用,在全省3A级以上景区建立文创产品、非遗产品等展览展示体验点,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进行产品展示、信息推广、服务应用,创新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健全完善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整合优势资源,规划发展布局,拓展消费新空间,推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到2022年,力争创建1个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3个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5个示范点,进一步提升产业融合水平,不断丰富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省广电局,各市州政府)

(四)推进消费试点示范,促进文旅消费升级。总结推广黄南州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的经验模式,推动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创建工作。鼓励支持在消费试点城市建设集文创商店、特色书店、小剧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多种业态的消费集聚地,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和旅游消费主题街区,带动商业、住宿、餐饮、交通、电子商务等相关领域消费,不断增强文化和旅游消费拉动经济的积极作用。支持各市州积极申报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在试点城市基础上,争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到2022年,力争创建2个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探索开展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创建工作。(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五)推动景区提质扩容,扩大优质消费供给。支持各地加大旅游景区公共服务设施资金投入,改善游客中心、休憩设施、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合理调整景区布局,优化游览线路和方式,扩展游览空间,推动景区设施设备更新换代、产品创新和项目升级。持续推进A级景区特别是4A级、5A级景区建设,加快创建祁连卓尔山·阿咪东索旅游区、茶卡盐湖景区、金银滩---原子城景区、西宁市博物馆群等5A级旅游景区。依托文化遗产、红色教育资源、文博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等,打造一批重点旅游线路和特色旅游目的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出游选择。推行三江源、祁连山等国家公园入园预约机制和访客行为管理与引导机制,有序启动自然体验、环境教育等特许经营活动,推进文旅、科研、教育融合。推进“互联网+旅游”,强化智慧景区建设,实现实时监测、科学引导、智慧服务,推广景区门票预约制度。到2022年,5A级景区实行门票预约制度。(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省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六)持续做活假日经济,创新发展夜间经济。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单位与职工灵活安排分段休假、错峰休假。在节假日期间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和景区道路交通管理、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及时发布景区拥堵预警信息,持续做好普通干线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应急管理与出行服务工作。支持各地充分结合当地文化和旅游资源特征,科学布局发展夜间文旅产业,创新设计夜间文旅产品体系,有条件的景区在保证安全、避免扰民的情况下开展夜间游览服务,在主要商业圈、步行街、城市地标等区域开设夜间经营专区、“夜间食堂”、24小时书店等特色经营区,培育文化旅游、餐饮、购物、演艺、娱乐、艺术等业态,打造文艺演出、深夜影院、灯光秀、驻场秀等夜间文化娱乐消费新产品,建设唐道637、新华联童梦乐园、莫家街、平安驿河湟文化体验地等一批夜间游览基地。到2022年,创建3个以上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建设6个以上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持续推动扩大夜间文旅消费规模。(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七)持续优化消费环境,提高消费便捷程度。建设青海“数字文旅”数据平台,推进“数字文旅”建设,提高景区、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场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持续优化4G、推进5G网络部署,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宽带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水平,推动实施移动支付便民工程,提高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银行卡、云闪付APP和符合银行业统一标准的各类型移动支付产品使用便捷度。健全旅游交通服务设施,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增设娱乐、物流、旅游信息和文创产品展示等服务功能。加强水上旅游客运线路及水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开发水上旅游产品。到2022年,力争实现全省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支持银行卡或移动支付,互联网售票和重点区域4G/5G网络覆盖。(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文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

(八)提升入境旅游环境,持续扩大消费规模。推动开发入境旅游统一宣传推介平台(含APP、小程序等移动端),加大对境外游客文化和旅游宣传力度,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业加强对外交流合作。聚焦省外高端游,有针对性地开发一批适应外国游客需求的高端旅游产品、精品线路。支持提升景区景点、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机场车站等场所多语种服务水平,加大小语种旅游服务人才培养。(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外事办,各市州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充分发挥促进消费体制机制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督促落实。将文化和旅游消费纳入全面反映服务消费发展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文化和旅游消费统计监测、信息评价和形势预判,为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提供决策依据。各市州结合实际,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数据监测分析,不断完善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政策。(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各市州政府)

(二)加大投入保障。加大对文化和旅游消费的投入力度,建立财政投入、社会参与的多渠道、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支持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举办重大文化和旅游节会活动,打造地方文化和旅游消费品牌。鼓励支持各地利用老旧厂房开设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奖励激励机制,采取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和示范区建设。(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三)加强金融支持。优化信贷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文旅产业专营团队或机构,为文旅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确保文化和旅游产业贷款增速高于整体贷款平均增速。积极推广小额信贷、动产抵押、股权抵押、商标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信贷产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青海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或挂牌。建立保险资金与银行保证业务的合作模式,引导保险投资机构以股权或债权方式投资文旅产业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

(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行《青海省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地方标准,持续推进文旅企业标准化建设。加强市场监管、交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拓宽文化和旅游案件受理、转办、移交渠道,实现文化和旅游投诉举报联合处置、协同、互动常态化。建立文化和旅游企业诚信评价动态管理制度,构建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全省文化和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公示机制,让文化和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受到应有惩戒。(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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