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20〕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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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0〕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自然资源部审核通过,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规范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晰自然资源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根据自然资源、水利部等5部委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逐步建立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和方法,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高质量开展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不断夯实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基础,助力美丽新青海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原则。依据《宪法》关于森林、水流、山岭、荒地、草原、滩涂、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规定。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各个边界”和权利内容。

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等做好统筹衔接、有机融合。

(三)工作目标。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分步骤、分区域有序开展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除国家开展的大江大河、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外,对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重要湿地、河流、湖泊、草原、森林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过程中可按后期发布的行使所有权和分级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权利清单进行调整。逐步界定森林、水流、山岭、荒地、草原、滩涂、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者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国家公园、大江大河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配合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委做好国家公园、大江大河、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重要的湿地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开展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等自然保护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工作方案或实施方案,按设立保护地权属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按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等审批和设立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分析叠加生态保护红线、特殊保护规定、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等管制要求,直接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划界成果明确自然资源的类型和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记载清楚各类自然资源的类型、分布、数量及质量等状况,记载清楚所有权主体及代表(代理)行使主体、权利内容、管理内容以及管制要求等状况。

(2)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采用属地化和分级登记相结合的原则。由设立权属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作,颁发所有权证,及时公开共享登记结果。跨行政界限的由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确权登记结果颁发所有权证,及时公开共享登记结果。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等范围内的草原、水流、森林、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滩涂、湿地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和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等自然保护地时,登记单元按最大范围界线划分。

2.开展省内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水利厅、水流流经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柴达木河(托素河)、大通河、香日德河、湟水河、格尔木河、布哈河、黑河、那棱格勒河、隆务河干流河段和扎陵湖、鄂陵湖、青海湖等由省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省内大河大湖和跨州境河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直接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水资源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分析叠加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特殊保护规定等管制要求,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记载清楚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流范围和面积等状况,记载清楚所有权主体、代表(代理)行使主体及内容、管制要求等状况。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登记结果颁发所有权证,及时公开共享登记结果。在水流范围内的,不再单独划分湿地登记单元。

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组织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要求和方法,对本辖区内的其他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流进行确权登记,颁发所有权证,及时公开共享登记结果。

3.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省级管理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印发实施方案,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为底图,直接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数据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库等信息划定登记单元,分析叠加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特殊保护规定等管制要求,记载矿产资源的类型、数量、面积(投影)及质量等状况,记载清楚所有权主体、代表(代理)行使主体及内容、探矿权、采矿权、管制要求等状况。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登记结果颁发所有权证,及时公开共享登记结果。

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组织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参照部及省开展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要求和方法,对本辖区内其余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颁发所有权证,及时公开共享登记结果。

4.开展草原、森林、荒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林草局指导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对已登记发证的森林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组织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对本辖区内草原、荒地以及尚未颁发林权所有权证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界限划分单独登记单元,开展所有权确权登记,颁发所有权证,及时公开共享登记结果。

5.信息化建设。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统一使用国家开发部署的确权登记信息平台,全省上下一套标准,建立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及时关联衔接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调查信息,实现与农业、水利、林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三、工作步骤

从2020年起,计划6年时间,分阶段分步骤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州、县(市、区、行委)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逐步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一)制定方案(2020年)。制定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进一步补充完善前期国家公园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积极衔接国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平台。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于2020年6月底前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经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于9月底前由本级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启动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分步实施(2021至2025年)。从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等自然保护地、省管水流等国家所有自然资源中,逐年逐区域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制定本区域分年度实施方案,启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三)全面覆盖(2026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省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分阶段、分步骤、分区域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力争2026年后全省全覆盖。

四、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的审核和保障工作。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提供全省生态质量评价成果资料;会同参与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工作。

(三)省水利厅。负责提供全省水流、湖泊的调查和确权登记相关基础资料及图件;指导、督促、协调解决水流、湖泊范围划定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按照现有资料和标准对水流、湖泊进行质量评价;会同参与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工作,配合省林草局划定湿地范围和湿地质量评价。

(四)省林草局。负责提供全省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界线划定及机构设置资料和图件,以及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普查资料;负责提供祁连山国家公园的边界矢量范围和相关规划,协助配合完成祁连山国家公园前期试点成果的更新;负责提供林地、草原的调查和确权登记相关基础资料及图件;指导、督促、协调解决因林地、森林、草原等用益物权划定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按照现有资料和标准对林地、森林、草原、湿地进行质量评价;会同参与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工作,牵头组织国家公园管理局、省水利厅划定湿地范围。

(五)省民政厅。负责提供最新的行政区划勘界资料及图件,地名普查资料;指导、协调工作中青海省与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四川省及相邻县域之间的边界纠纷和问题,以及本省内各级行政边界纠纷问题;会同参与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工作。

(六)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提供三江源国家公园的边界矢量范围和相关规划,协助配合完成三江源国家公园前期试点成果的更新;会同参与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等部门组成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全面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压紧压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统筹推进本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健全管理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统筹推进各阶段、各节点工作任务,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会议制度、沟通协调制度、业务咨询制度等,确保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省级方案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权属不明、地类重复、边界纠纷、土地面积差异等难点问题,要强化衔接联动,及时进行磋商、协调和研究,共同协调解决。

(三)强化资金落实。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主要由省财政列支。市州、县(市、区、行委)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主要由相应的地方财政预算列支。

(四)确保工作质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国家公园管理等相关部门对登记过程数据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核,对图件、数据、成果及其质量情况进行复核检查,确保工作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和要求。

(五)做好宣传培训。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多途径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深入了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业务工作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按照全省统一的技术标准推进各阶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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