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9〕1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9〕1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加快恢复全省生猪产能,促进生猪生产转型升级,提高猪肉产品自给能力,稳定和保障市场供给,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决策部署,立足迅速提升本省猪肉自给能力、保障市场供应、满足城乡居民需求,以全面提升生猪生产能力、尽快形成产能为目标,以有效防控非洲猪瘟为重点,以生猪养殖转型升级为方向,采取扶强扶大一批、改造提升一批、补助引导一批的方式,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使生猪生产能力在较短时间内恢复到正常水平,构建生产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产销协调的生猪高质量发展格局。
(二)总体目标。通过在西宁、海东、海西等地区建立起以大规模的现代化生猪养殖企业为龙头、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为基础、中小规模养殖为补充的现代化生猪生产体系和本省自给为主、省外适当调剂补充的猪肉供应体系,使全省生猪自给率恢复并稳定在70%左右。到2020年,生猪出栏规模恢复到100万头;到2022年,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8%以上,生猪出栏规模恢复到120万头;到2025年,产业转型升级基本完成,养殖规模化率达到7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二、全面落实稳生产促转型措施
(一)扶持现代化生猪生产龙头企业。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现代化、智能化、防疫条件可控、粪污治理和综合利用措施可控原则,以供应本省市场为考核指标,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在全省重点扶持年出栏生猪10万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打造生猪养殖龙头企业,使生猪基础产能快速恢复到年出栏70万头以上。
(二)支持适度规模养殖场提升改造。集中力量提升现有适度规模的生猪养殖场生产上规模、上档次,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支持建设一批工艺技术水平跟得上、出栏数量有保障的生猪养殖场进行改扩建或新建,达到年出栏生猪万头以上规模。重点支持环境控制、动物防疫、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环节进行标准化改造,推广机械化、可视化、自动化、智能化设施。
(三)完善生猪生产扶持机制。实施能繁母猪补助政策,根据年底存栏进行补助,使全省能繁母猪存栏尽快恢复到10万头以上规模。实施良种种公猪补助政策,鼓励养殖场、户从省内外引进生产性能优良的种公猪,提高群体品质;以2019年底为截止期,临时性实施阶段性仔猪购置补助政策,对各类养殖主体购置或自繁自养进行育肥的仔猪进行补助,迅速提高生猪存栏量和出栏量,提升猪肉市场供应水平。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补贴中做好建档立卡、对标验猪工作,严禁重复补贴或套取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四)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生猪养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清洗消毒、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备全面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实现应补尽补。生猪主产区各市(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预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保证生猪生产购机补贴资金随时申请、随时补贴。
(五)加快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开展动物屠宰标准化创建,支持屠宰企业改造屠宰加工设施设备,改进屠宰工艺,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建立健全猪肉冷链销售体系,扶持生猪屠宰和销售企业开展冷藏贮运、冷藏销售设施建设,改运猪为运肉,建立竞争有序、良性发展的猪肉冷链销售体系。鼓励支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设工艺技术先进、符合环保要求、经济适用的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间,加强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在生猪养殖大县和重点区域的屠宰场,规划建设一批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和清洗消毒站,严格管控进出车辆。屠宰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动物检验检疫人员,扶持生猪屠宰企业进行肉品质量检验检测室建设,配备肉品品质检验和疫病监测设备,落实屠宰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
(六)加大非洲猪瘟防控力度。全面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坚持和完善对生猪养殖场(户)非洲猪瘟防控分片包场包户监管制度,着力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全面构建餐厨剩余物全链条监管体系,严防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规范生猪产地检疫管理,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强化运输工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配备,严格执行生猪指定通道运输制度,落实屠宰厂(场)自检制度,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加强加工经营环节监管,加强区域化和进出境管理。切实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开展按编核岗核人工作,确保基层动物防疫机构满编满岗,人员全部到位。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执法队伍动物防疫专业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落实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支持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动物防疫设施装备,改善乡镇畜牧兽医站基础设施条件。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鼓励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承接检测工作。
(七)整县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以传统生猪养殖大县为重点,整县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对非生猪养殖大县给予适当补助。各试点县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绿色生态为导向,鼓励猪场进行雨污分流、暗道引流污水系统、机械清粪、堆粪场、三级沉淀池等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有机肥加工厂以订单方式全量拉运猪场产生的粪污加工有机肥,鼓励种植企业、种植合作社就近拉运养殖场腐熟的粪污还田利用,探索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效和长效治理机制、市场运营模式、责任监督机制。
(八)加大资源保种场扶持力度。以市(州)、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加大对八眉猪资源保种场的资金、信贷支持力度,帮助资源保种场进行防疫设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鼓励保种场进行自动化改造,将保种场保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长效扶持机制,解决保种工作资金投入大、经费不足难题。
(九)保障种猪仔猪和生猪产品有序调运。各市(州)、县(区)要在全面落实非洲猪瘟检测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种猪、仔猪跨省调运检疫及监管程序,落实其他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种猪和仔猪调运。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调运,商务部门要加快建立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实现“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发改部门要落实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政策,降低物流成本。交通运输部门要落实“绿色通道”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十)打造农牧循环生猪养殖产业园。在西宁市和海东市,规划建设农牧循环生猪养殖产业园,针对关停和拆除的生猪养殖场、养殖户,由当地政府牵头统筹土地资源,解决“三通一平”,引进服务型企业统一建设并提供社会化服务,采取养殖场按管理和防疫规定进驻养殖、养殖户通过合同代养方式,吸引愿意重建续养的生猪养殖场、养殖户入园养殖,由社会化服务企业统一提供防疫、引种、配种、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服务。进驻的养殖企业需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农田或饲草料地,实现养殖粪污就地处理就近还田。
三、建立市场预警及调控机制
(一)加强生猪产销监测。加大生猪生产统计调查频次,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及时有效支撑。建立规模养猪场(户)信息备案管理和生产月度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强化分析预警预报,定期发布市场动态信息,引导生产,稳定预期。
(二)完善市场调控机制。认真执行《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青海省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影响做好生猪市场保供稳价工作方案》,引导企业加强产销衔接,鼓励企业适当增加冻猪肉库存,加快落实冻猪肉地方储备,合理把握冻猪肉储备投放节奏和力度,重点做好重大节假日投放工作。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快发展禽肉、牛羊肉等替代肉品生产。
四、强化政策措施保障
(一)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省、市(州)、县三级财政要加大资金筹措和投入力度,重点围绕大型养猪场和适度规模养猪场建设、能繁母猪补贴、种猪和仔猪购置补贴、粪污资源化利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快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加大非洲猪瘟防控力度、打造农牧循环生猪养殖产业园方面,全力以赴支持生猪生产恢复和壮大工作,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青海银保监局要加强政策引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生猪产业的扶持,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种猪场、保种场、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做好相关金融服务,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要创新产品服务模式,建立健全生猪产业贷款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机制,深挖信贷需求,充分调动生猪产业龙头企业力量,推动形成“大帮小”、银企农互助的良好局面。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政策,提高保险保额、扩大保险规模,优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风险抵御能力。
(三)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各地区要深入开展自查,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立即进行调整。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猪场(户),地方政府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
(四)简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办理流程。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好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对符合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推进畜禽规模养殖项目优先选址,合理厂区布置,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促进粪污资源化利用。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
(五)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各市(州)、县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生猪养殖用地政策,将生猪产业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新增用地,加快规划调整。将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要耕地占补平衡。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用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对需要升级改造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允许在原场地范围内进行重建或改建。对当地急需配套建设的大型标准化生猪屠宰企业、大型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各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2月4日起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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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