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9〕11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村级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0-13 20:32:55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村级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9〕1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推进村级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推进村级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近年来,全省各地设置了不同形式、不同种类的公益性岗位,对推进农牧区公益事业发展、实现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探索出了有效途径。为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突出已有岗位的公益属性,加入一份责任和善行”的部署要求,发挥好各类村级公益岗位作用,促进村级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村级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的必要性

村级公益性岗位是为了促进农牧民就业、改善村级公共服务,由各级政府主导开发的优先安置生活困难群体为主要目的提供的社会公益性工作岗位。目前,全省各地已设置各类公益性岗位10余万个,为农牧区公益事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公益性岗位设置存在分布不平衡、种类较多、报酬不一、职责单一、效能不高等问题。加强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于促进农牧民尤其是老弱残群体就业,改善村级公益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加快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抓手,紧紧围绕“一优两高”,加强公益性岗位科学开发和规范管理,拓宽现有公益岗位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推动村级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施。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合理设置、总量控制。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因岗定责、总量控制,做到科学安排,合理设置。在开发总量范围内,可根据村的大小和实际需要,一人多岗,互为补充,实现资源整合,避免重复设置。

坚持公共服务、公益属性。围绕村级公共服务事务,明确服务范围、属性,确定公益类型和岗位,分清农牧户个人职责和公益岗位服务职责,使公益岗位更具公益性。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原则上不跨村聘用。建立岗位备选、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三)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好现有公益岗位的作用,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百乡千村”示范工程行动及人居环境整治为契机,纯牧业村卫生保洁员、养老服务员等公益岗位由本村中的草原生态管护员兼职,并结合动态调整增加有劳动能力的老弱残人员在草原生态管护员中的比例,到2022年这部分人员占比达到20%左右;半农半牧村、农业村在现有公益岗位的基础上,主要以老弱残人员为对象合理增设公益性服务岗位,到2022年每村公益岗位平均达到10个(小村7个,中村10个,大村13个)。村级公益性岗位配置更加公平公正,村级公共服务更加规范高效,社会公益事业属性充分体现。

三、公益性岗位类别及职责

各地现有的公益性岗位分两类,一类是由中央、省级财政保障的,有草原管护员、湿地管护员、生态护林员等;另一类是市(州)、县设置的,有水电保障员、养老服务员、卫生保洁员、公共安全管理员、公益设施管理员等。纯牧业村目前设置的森林草原等生态管护公益岗位较多,且岗位职能比较单一,未充分发挥其潜能,要扩责赋能,一岗多责,在认真履行好国家级公益性管护、草原湿地生态管护的同时,承担乡村保洁、养老服务、道路维护、河湖管理、水电保障、综治维稳、公共安全、公益设施管护等职责。半农半牧村、农业村在充分发挥已有公益性岗位职能的同时,适当增设公益岗位,实行一岗多责,开展乡村保洁、养老服务、乡村绿化、道路维护、水电保障、河湖管护、综治维稳、公共安全、公益设施管理等乡村公共服务工作。以上公益服务职责类别可以结合村情实际设置多个岗位,也可采取多个职责由1人兼职,提高公益服务的效率。

村级公益岗位主要类别及职责:

1.养老服务员。及时掌握上报本村老年人基本情况,特困、重点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空巢失能老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并提供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安全守护等基本养老服务。

2.保洁员。负责本村组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和管理,监督农户对自家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保持院落周边洁净,确保实现村域路面净、院门净、路边净、墙根净、花坛绿化带净的“五净”标准。协助做好村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村庄环卫设施管护工作。

3.绿化员。负责本村通村道路两侧、河渠池塘周边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理。协助做好乡镇安排的绿化美化任务。

4.道路维护员。负责本村乡村道路日常维护和管理,路面清扫、路肩整修及公路沿线各类堆积物清理等工作,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路段的情况及时报告并参与紧急抢修工作。

5.水电保障员(河湖管护员)。负责本村人畜饮水工程村级、社(组)级管网、入户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抢修工作。水务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置,山洪灾害防治工程运行管理、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工作。搞好河湖巡查、保洁、管护工作,负责河坝、灌溉渠道等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安全度汛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用电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6.公共安全管理员。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排查调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协助掌握辖区治安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反馈,搞好群防群治工作。负责本村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村房屋等建筑安全的排摸、提醒和上报工作。

7.公益设施管理员。负责村级书屋、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体育器械、路灯、公厕、垃圾箱、排水渠等公益设施管理。

以上岗位类别和职责内容各村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四、工资报酬支付

(一)原有公益岗位工资报酬仍由原渠道支付。

(二)确需新增的公益岗位工资报酬通过三种渠道解决,分级负担:一是省级财政按照现行的报酬标准给予适当补助或确定一个补助比例;二是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一部分;三是村民适当缴纳一点保洁费补充公益岗位工资报酬。

(三)公益岗位工资报酬可根据当地农牧民收入水平和工作量大小进行动态调整。

五、考核管理

(一)签订聘用协议。用人单位(乡镇政府,下同)要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二)加强日常考核。各县(市、区、行委)要制定具体的考核管理办法,对所有聘用人员实行台账管理,切实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具体考核工作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村“两委”共同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工资报酬的依据。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凡平时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终止合同,并停发岗位工资报酬。

(三)实行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1.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外村的;

2.刑事犯罪的;

3.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4.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

5.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转移就业或创业的;

6.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情形。

凡有人员退出时,村级用人单位应在当月月底前报告乡镇政府,停止发放岗位工资报酬。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空岗时,村级用人单位汇报乡(镇)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充。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村级公益岗位管理工作实行“县统筹、乡监管、村落实”的机制,由县级政府负责,民政、财政、农业农村、林草、水利、住建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实施推进村级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选聘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精准设立岗位,开展岗前培训,加强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对用人单位日常管理、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待遇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岗位工资报酬资金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电视、网络、广播、微博、微信等媒介,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农牧区公益服务事业的高度关注和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关心爱护,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公益岗位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加大公益岗位优秀工作人员的宣传报道,树立公益岗位人员良好形象。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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