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9〕9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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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9〕9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号),加快我省体育竞赛表演产业发展,挖掘和释放消费潜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打造经济增长新动能,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的部署,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促进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与多元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生活需求,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总规模达到20亿元。初步建立产品丰富、结构合理、基础扎实、发展均衡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体系。在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等8个市(州)建设体育赛事城市(镇),打造8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竞赛表演品牌,推出15项具有较大知名度的国际品牌赛事、30项国家赛事,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体育竞赛表演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探索国际品牌赛事市场化路径。

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以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为试点,创新赛事运行机制,构建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模式,做好“WKF”自由搏击赛、“昆仑英雄”拳击赛等国际知名品牌赛事运营;不断提升国际男篮争霸赛、岗什卡滑雪登山大师赛、中国青海国际民族传统射箭精英赛等赛事的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打造一批本土国际品牌赛事IP。支持体育竞赛表演组织机构与国际体育组织建立合作机制,促进国际品牌赛事与城市(镇)良性互动、共赢发展。(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外事办,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引进国内知名品牌赛事。

依托青海独特的自然资源,坚持创新、协调、绿色的办赛理念,积极引进、申办各类国内知名品牌赛事,通过承办CBA季前赛、中超联赛热身赛和各类单项体育赛事,力促国内顶级篮球、足球、手球、马拉松、速降、现代射箭、飞行、漂流等项目落户高原。加大青少年体育赛事投入,承办足球、篮球等项目的“U系列”赛事,开展青训、互访、办赛等各方面合作,健全完善青训培养体系。(省体育局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大力发展职业赛事。

主动承办国内职业赛事,引进职业运动员和赛事运营人才,引入社会资本,组建足球、篮球、自行车、武术、拳击、搏击、乒乓球俱乐部,推动教练员、运动员职业化发展。完善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组织结构,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俱乐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探索建立适合青海省情和职业体育特点的职业运动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俱乐部在职业赛事中的主体作用。(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四)引导扶持业余精品赛事。

建立健全省级赛事评价体系。依托省市(州)县体育、教育、文化旅游等职能部门和各类体育社团组织,广泛开展赛马、越野跑、搏击、皮划艇、冰壶、台球、操舞、健身、健美、锅庄等全民健身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力争全年举办各类赛事活动万次以上,制定财政引导资金支持赛事绩效评价标准,发布业余精品赛事影响力排行榜并引入激励和退出机制。鼓励加强体育赛事品牌创新,打造“一地一品牌”“一行业一品牌”,培育代表我省最高水平的青海省篮球联赛(QBA)、足协杯城市足球联赛等具有社会影响力、知名度高的业余精品赛事。抓好全民健身“六个身边”工程的建设推进,着力解决群众参与赛事活动的问题。(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五)积极培育冰雪体育赛事。

以筹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为契机,发展我省冰雪运动项目,加快多巴国家高原体育训练基地滑雪场建设,打造“青海冰雪名片”。成立青海省冰雪运动协会,支持建设滑雪场、滑冰馆,大力开展以冰壶、越野滑雪、冬季两项为龙头,丰富多彩的精品冰雪赛事、冰雪嘉年华、群众冰雪健身体验活动。推行“百万青少年上冰雪”和“校园冰雪计划”,加大冰雪项目在青少年群体中的普及度和参与度。以西宁市为中心,打造“冰雪运动圈”。全省每年举办各类冰雪赛事活动100项以上。(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六)促进体育竞赛与文化旅游互动融合。

依托我省民族体育赛事丰富的文化内涵,着力打造一批具有青海特点,体现青海文化的品牌赛事,持续挖掘少数民族特色活动,推广赛马、射箭、热贡马术骑马点火枪、赛牦牛、那达慕等民间传统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产品开发,传播体育文化,支持举办各类体育展会、表演赛、明星赛、联谊赛、对抗赛、邀请赛等,做到体育赛事进景区、进城市、进乡村。打造汽车摩托车、登山漂流、徒步越野等体育旅游精品线路、精品项目、精品赛事,开发运动休闲体验游、品牌赛事观摩游、景区度假康体游、极限挑战探险游、高原民俗体育游等,加强体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省体育局牵头,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七)加大力度培育赛事主体。

着力扶持和培育一批有自主品牌、比较优势、竞争实力、专业化程度高的赛事运营企业,组建股份多元的体育产业集团。鼓励各类中小微体育竞赛表演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积极支持健身服务企业连锁经营,重点扶持体育培训、策划、咨询等领域的中小微体育企业发展。利用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孵化培育一批创新型体育企业,努力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推动体育社会组织社会化、实体化发展,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加快培育体育产业行业协会和体育中介组织等各类体育社会组织,鼓励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其他非体育类社会组织参与体育服务。制定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和办法,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八)科学引导体育消费。

推进“赛事+”模式,以热点赛事为依托,促进体育竞赛表演与文化、旅游、教育、商贸、农业、互联网、康养等产业跨界融合发展,鼓励承办赛事的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提升赛事消费意愿。支持对现有体育场馆进行升级改造,盘活场馆资源,提高使用效益。推动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加快推进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修订彩票公益金资助开展全民健身赛事和活动有关办法,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服务的办法,支持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及机构提供多元化的体育产品和服务。优化彩票品种结构,推出我省体育赛事特色彩票,满足群众消费需求,健全风险控制措施。(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九)完善竞赛表演产业链条。

鼓励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企业为主体,旅游、交通、餐饮等为支撑,广告、印刷、现场服务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鼓励企业举办商业性体育比赛,推动产品和技术创新,形成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服务体系。大力倡导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发展体育培训俱乐部和体育培训营地,举办体育冬、夏令营,拓展和延伸体育培训,做强、做深体育竞赛表演产业链条。引导我省马养殖、传统弓制作、运动食品制造等企业拓展业务,结合体育服务升级开拓市场,打造一流的产品品牌,利用品牌无形资产,通过管理输出、连锁经营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和利润链。推进新型转播技术、安全监控技术、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提升赛事报名、赛事转播、媒体报道、交流互动、赛事参与等综合服务水平。(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十)健全竞赛表演产业标准。

完善产业相关标准体系。建立政府主导与市场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制定我省自行车、赛马、射箭、搏击等各级各类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办赛指南和服务规范,明确体育赛事开展的基本条件、规则、程序和各环节责任部门,提高标准化水平。健全行业统计制度,建立体育竞赛表演综合性信息发布平台。(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继续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体育管理部门权责清单,减少政府和部门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于举办商业性和群众性赛事相关的审批事项,相关部门不得要求赛事主办方提交体育部门的审批材料。对确需保留的安全许可以及道路、空域、水域、无线电使用等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建立覆盖体育竞赛表演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和参赛人员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加强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工作,坚持公平竞赛,树立良好赛风。完善裁判员公正执法、教练员和运动员遵纪守法的约束机制。(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内部协调配合机制,成立发展竞赛表演产业领导小组,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配套文件,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深化改革创新,转变工作方式,加强监督评估,提供精准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开展,落到实处。(各市州政府牵头,省直各单位配合)

(三)完善相关投入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推动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各级政府充分运用彩票公益金、基金、债券、产业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以资助、贴息等方式对相关项目给予必要资助。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强对财政资金投入产出效益的评估、检测和考核。(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体育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强化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权投资、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贷款、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体育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或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推进银体融合,探索开发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青海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体育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落实税费政策。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和其他体育企业、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体育学校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使用价格执行,其他体育服务企业按一般工业价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牵头,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体育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给予用地支持。在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产业发展用地供应,居住区在规划建设时应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配套体育健身设施用地,对公共体育设施、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保障。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体育场(馆)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场(馆)等,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体育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四)加强人才保障。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竞赛表演产业领域资本运作、营销推广、研发设计等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努力在赛事筹划、运营管理、产品开发等方面打造高水平人才队伍。鼓励体育教师、退役运动员和有体育训练经历的人员从事竞赛表演产业工作。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对群众竞赛表演活动的服务和引领作用。(省体育局牵头,团省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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