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9〕10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农牧区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农牧区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
青政办〔2019〕10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1号)要求,加快改善全省农牧区交通条件,更好地满足农牧区人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农牧区客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全省农牧区客运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牧区客运是关系农牧区群众生产生活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民生工程,加快农牧区客运发展,是提升道路运输均等化服务水平、保障农牧民群众“行有所乘”基本民生需求,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行动,对改善农牧民群众生活条件、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以具体措施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的高度,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本着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快农牧区客运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农牧区客运的公益性定位,切实把农牧区客运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加快完善农牧区客运发展的基础设施、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有效提升农牧区道路运输均等化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农牧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二、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责任,政策保障、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原则,以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为总思路,以农牧民群众满意为总要求,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主导作用,凝聚各方力量,切实做到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符合农牧区发展实际、符合地方政府财政支撑能力、符合我省现阶段农牧区客运发展水平。
到2019年底,实现全省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全部通客车,再用3至5年时间完善农牧区客运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机制,保障农牧区客运“开得通、留得住”,人口居住较集中的农牧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实现农牧民群众安全、便捷、经济出行;人口居住分散的农牧区实现客运兜底性服务全覆盖,农牧民群众出行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科学编制农牧区客运发展规划。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征、人口分布、农牧区公路条件、农牧民出行需求和客流规律等实际,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农牧区客运发展规划,做到规划先行、规划引领。要以利于农牧区客运发展、多层次解决农牧民群众出行问题为根本目标,综合考虑道路客运网络和站点布局,遵循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思路,推进农牧区客运公交化,引导客运线路向农牧区延伸,促进形成公交、班线、区域经营、定制运输、预约响应等多层次、灵活便捷的农牧区客运服务网络。
(二)加强农牧区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加快实施达不到通客车条件的农牧区公路提升工程,通过实施窄路基路面加宽工程、安防设施工程、错车道工程,有效改善农牧区公路通行条件。大力推进农牧区公路延伸、成网等工程建设,加快形成以县道为骨干、乡道村道为基础的干支相连、布局合理、安全便捷的农牧区公路网络。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融合道路客(货)运、邮政快递、物流仓储、便民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乡镇运输服务站;在公交化运行的农牧区客运线路上适当建设港湾式站点。加快建立健全农牧区客运基础设施建、养、管、运长效机制。
(三)培育合格的农牧区客运市场主体。
支持规模化、集约化、信誉好的道路客运企业、公交客运企业开拓农牧区客运市场。鼓励新进入的农牧区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支持对现有部分农牧区客运线路实行公司化改造。
(四)配置适合农牧区实际的客运车型。
按照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根据地形条件、道路状况、客运需求等因素,选配适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农村客运车型,具备条件的地区新增及更新农牧区客运车辆时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对县(市、区、行委)城区至乡镇、乡镇至乡镇的农牧区道路客运线路,鼓励开行中型以上客车。对出行需求少的农牧区客运线路,可开行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从事农牧区道路客运的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行驶证和营运手续办理工作。逐步统一农牧区客车标识,打造区域农牧区客运服务品牌。
(五)实行多样化差异化的农牧区客运经营方式。
各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农牧区客运资源配置,合理布局农牧区客运线路,采取定班定线、区域经营、循环运行、冷热线搭配、预约定制等经营模式,提高客运车辆的运行效率和经营效益。对于城区周边乡镇、村庄比较集中的地区,可按照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农牧区客运公交化的要求,试行农牧区客运公交化运营模式,增加停靠站点,实行滚动发车、定线循环,促进农牧区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合理衔接和有效融合。鼓励农牧区客运企业开展道路客运包车经营,利用定期发班的农牧区客运运力开展包车客运经营,在保证农牧区客运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实行多种经营。
(六)制定合理的农牧区客运价格。
按照政府指导、群众认可的原则,由县(市、区、行委)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车型、路况、客流和运输组织方式确定本地区农牧区客运价格,农牧区包车客运、预约客运可实行市场定价。
(七)规范农牧区客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农牧区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按照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交运发〔2014〕258号)要求,组织公安、应急等部门对拟开通农牧区客运线路的公路通行条件进行联合审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办理相关营运许可手续。按照农牧区客运发展规划,严格控制运力规模和经营区域,建立健全农牧区客运市场退出机制。简化农牧区客运车辆各种证件办理和审验程序、手续,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农牧区客运管理队伍建设,将人员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农牧区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提高经营者素质,更好地服务农牧区人民群众出行。
(八)严格落实农牧区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将农牧区客运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农牧区客运的安全监管作用,在全省统一实行“县管、乡(镇)包、村落实”的政策,建立健全县级人民政府主导、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的农牧区客运安全工作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厉整治农牧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客运源头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农牧区客运安全发展。支持和鼓励农牧区客运经营者推广应用农牧区客运车辆视频监控和北斗卫星定位装置等设施设备,对农牧区客运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牧区客运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农牧区客运的监管,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大对非法从事农牧区客运的整治力度,净化农牧区客运市场,为农牧区客运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农牧区客运的公益性定位,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要求,建立农牧区客运发展的公共财政补助保障机制和支持措施。
(一)省级统筹农村客运发展退坡资金。
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客运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中涨价补助资金进行统筹使用,优先用于支持建制村通客车任务艰巨的地区和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农牧区客运工作推进快的地区。省交通运输厅做好资金分配和使用指导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统筹用于农牧区客运发展。
(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农牧区客运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政策。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牧区客运发展专项资金,与农村客运燃油补贴退坡资金统筹使用,落实对农牧区客运的各项补助补贴政策和国家关于支持农牧区客运经营者、农牧区客运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客运企业发展农牧区客运的积极性。
(三)切实加强对农牧区客运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牧区客运发展评价机制和城乡客运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将建制村通客车率、公交化运行率和农牧区客运惠民政策落实情况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以奖代补资金拨付挂钩。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具体推进辖区内农牧区客运发展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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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