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9〕8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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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9〕8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工作部署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全省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关于“加大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和保障力度”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始终围绕制度保障,尽锐出战,攻坚克难,精准识别城市困难职工,精准实施帮扶救助政策,精准完成解困脱困任务,确保全省城市困难职工如期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通过精准帮扶,实现家庭人均收入在现行城镇低保标准下的在档城市困难职工全部脱困,即:其家庭主要致困因素基本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超过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对于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工伤、职业病、残疾等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在档深度城市困难职工,纳入政府救助保障制度兜底,建立工会常态化帮扶机制,使其家庭困境得到有效缓解,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对于新产生的城市困难职工,同步建档立卡,同步实施帮扶救助,同步实现解困脱困。

(一)对纳入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城市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着重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提高家庭收入,实现解困脱困。

(二)对因各类因素造成实际收入或生活水平低于低保线、但尚未纳入低保的城市困难职工,着重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实现解困脱困。其中,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没有落实待遇的,依法纳入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社会保险待遇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且符合低保认定标准的,将其纳入低保兜底。

(三)对身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支出突增、生活发生困难的职工,着重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灾害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现解困脱困。

(四)对在深化改革和结构调整,特别是在化解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因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着重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解决好转岗、再就业等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帮助他们解困脱困。

三、工作措施

(一)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认定和建档工作。

城市困难职工是指与我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城镇低保认定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职工;或者家庭人均收入虽然超过当地城镇低保认定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但由于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特大疾病、发生重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支出大幅增加、实际生活水平符合当地城镇支出性贫困家庭认定标准的职工。

加入工会组织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工,应当认定为城市困难职工。已在农村建档立卡为贫困户的农民工,不作为城市困难职工认定对象。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符合城市困难职工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应当认定为城市困难职工。

城市困难职工建档应通过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基层工会入户调查、核查比对家庭经济状况、确认符合建档条件、在本单位公示、上级工会复核、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中心备案的程序,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城市困难职工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省总工会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二)落实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政策。

1.针对具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通过促进就业创业解困脱困一批。积极引导城市困难职工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县(市、区、行委)公共人力资源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认真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确保有就业意愿、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城市困难职工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政府安排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城市困难职工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政策等,帮助困难职工实现就业再就业。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城市困难职工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未就业城市困难职工,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按照我省就业创业政策有关规定,可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积极对有培训意愿的城市困难职工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给予培训补贴,属于鉴定工种且鉴定合格的给予鉴定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通过提供小额贷款贴息、提供生产资料等方式,鼓励支持城市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自主创业,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吸纳城市困难职工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成员稳定就业。对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市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按照我省创业贷款担保政策有关规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贴息。实施“阳光就业计划”,帮助城市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总工会、青海银保监局、各商业银行等配合)

2.针对符合社保条件的城市困难职工,通过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解困脱困一批。按照救助对象认定标准、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城市困难职工家庭纳入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可分别纳入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和物价补贴、取暖补助等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享尽享。无住房的城市困难职工,按照我省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享受配租、配售、住房租赁补贴。对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无房职工,给予适当减免,切实解决好城市困难职工家庭住房问题。实施“金秋助学”计划,将城市困难职工家庭上学子女纳入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助学体系,工会按年度并根据学校所在地生活水平适当补助城市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和路费,助推顺利完成学业。城市困难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移和待遇落实工作。城市困难职工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而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予以处罚。(省总工会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局、省医保局等配合)

3.针对因病致困的城市困难职工,通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等解困脱困一批。将因病致困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完善与医保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动态调整诊疗项目和价格,完善医保用药目录。做好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城市困难职工开通异地就医备案“绿色通道”。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将大病致困职工纳入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范围,城市困难职工互保金由各级工会从工会经费中统一安排缴纳。探索开展城市困难职工商业补充保险工作。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职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及商业补充保险报付后剩余费用给予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临时救助政策的衔接,对于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仍然较大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有条件的工会可以出资开展大病专项救助活动。(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青海银保监局等配合)

4.高度关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职工生产生活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妥善解决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企业中的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企业效益下滑的情况,组织企业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岗位创新创效、创建“工人先锋号”等活动,促进企业提高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同时,依法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合法权益,引导和支持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职工素质的要求,强化职工技能培训和思想引领、心理疏导,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和法律援助,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等配合)

(三)深化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有关制度办法,认真解决困难职工家庭救助、社保、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解决纳入不了全国级困难职工档案、但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职工家庭的现实问题。各级工会要建立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点、联系人制度,深入开展“一帮一”结对帮扶工作,找准找实困难职工家庭的迫切需求和发展意愿,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针对性强的定向、专项帮扶服务和解困脱困意见建议。要健全完善送温暖机制,深入开展经常化、常态化的送温暖活动,让困难职工切身感受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要组织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积极为城市困难职工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助,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城市困难职工的良好氛围。要弘扬“劳动创造财富、勤奋摆脱贫困”风尚,鼓励引导城市困难职工树立自立自强、干事创业的信心,激发调动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内生动力,让城市困难职工心里热起来、脑子转起来、身子动起来,依靠自身努力实现解困脱困,提高生活品质。(省总工会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局、省医保局等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要充分发挥省政府与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与工会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及时召开联席(联系)会议,明确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充分发挥工会与社会资源联系对接作用,强化衔接,密切配合,积极联动,凝聚工作合力。

(二)精准识别评估。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城市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要求以及建档程序,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职工分层分级建档立卡。各级民政部门与工会组织要建立城市困难职工数据比对、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核查核实城市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切实做到困难程度清楚、致困原因清楚、政策落实清楚、精准施策清楚,确保城市困难职工认定准确、施策有效。要加强诚信建设,强化城市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做到应建尽建、应退则退。要按照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标准,对政策措施实施成效及解困脱困质效进行精准评估,确保城市困难职工真解困、真脱困。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城市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纳入同级预算。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安排一定的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省总工会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帮扶资金,各级工会要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安排一部分帮扶资金,同时,要积极争取工会对口援助帮扶资金,进一步夯实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资金基础。各级财政、工会要安排一定的专项帮扶资金,对符合城市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予以专项帮扶救助,给予特别关心关爱。

(四)压实工作责任。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作协同,加强现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落实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办法,让困难职工更加全面充分享受就业、创业、医疗、住房、教育、社保等各项政策措施。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及有关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落地见效。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不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解困脱困措施、造成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目标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严肃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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