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9〕7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9〕7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8日
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
省国资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青政〔2016〕42号)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按照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要求,以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主要任务,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国有资本向我省优势资源开发、绿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集中,向优势企业和主业企业集中,向规划布局重点区域集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有机统一,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
坚持准确定位。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省国资委根据授权代表省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
坚持搞活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打造适应市场竞争要求、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的现代企业。
坚持提高效能。坚持生产力优先标准,加强对微观主体的服务工作,创新服务国有企业方法和手段,依法依规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调整优化职能配置和组织设置,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提高专业化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权由法授、职权法定,完善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监管制度体系,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各类风险发生。
二、调整优化监管职能
按照依法行权履职要求,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相匹配,进一步完善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精简国资监管事项,有效增强企业活力,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国有资本不断做优做大做强。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全面贯彻执行。
(一)强化管资本职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
加强规划投资监管。服从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重点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加大对省属出资企业投资规划的引导力度,加强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强化主业管理,管好投资方向,强化规划实施监督。落实企业投资主体责任,完善投资监管机制,根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对部分企业和投资项目实行特别监管制度,严格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加强对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指导,严控投资风险。
突出国有资本运营。围绕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引导国有资本向优势资源开发、绿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态保护与治理等重要行业、关键领域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中,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水平。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综合性改革,组织、指导和监督国有资本运作平台开展资本运营。大力推动省属出资企业整体上市或主营业务上市,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强化上市公司以提升内在价值为核心的市值管理,依托上市公司平台整合优质资产,盘活存量股份,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突出激励约束作用。充分发挥考核分配对省属出资企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实现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协同联动。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严格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制定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二)精简国资监管事项,不断增强企业活力。
取消一批监管事项。严格按照出资关系界定监管范围,减少薪酬分配管理事项,取消省属出资企业年金方案审批,重点加强事后备案和规范指导。减少财务管理事项,取消对精准扶贫和美丽乡村建设帮扶资金捐赠核准、企业境外产权管理状况检查,通过事后备案和监督加强管理。减少对企业内部改制重组的直接管理,取消对二级非主业子公司和三级及以下子公司(不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审批,重点加强对企业压缩管理层级,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管控模式与组织架构调整的规范指导。
下放一批监管事项。将延伸到省属出资企业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企业集团。将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事项,以及企业对内担保及其子企业担保事项下放给企业集团。
授权一批监管事项。开展推进董事会职权试点工作,对建设规范、符合落实试点企业条件、纳入试点范围的省属出资企业,将制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以及职工工资总额管控权授予企业董事会。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要求,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将国有产权流转等决策事项审批权、经营班子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权等授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移交一批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落实政资分开原则,立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全面梳理省国资委配合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分类提出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管理办法和处理建议,逐步剥离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三)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有机统一。建立健全省属出资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监管、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系列制度,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省属出资企业依法委派总会计师工作,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建立健全省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督事项清单,充实专门监督力量,形成监督闭环。
严格落实责任。修订完善《青海省国有企业违法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青政办〔2018〕40号),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加强党内监督、巡察监督,探索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协同联动和监督会商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四)整合相关职能,提高监管效能。
优化国有企业改革职能。统筹优化承担的公司章程管理、企业重组整合、结构优化、改制上市、改革脱困、破产以及剥离企业办社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职能,加大国有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投资监管的衔接配合,集中力量加强对改革改制、管理创新的指导服务,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强化经济运行监测职能。加强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健全省属出资企业产权、投资、财务等监管信息系统,实行全程、实时、动态监督,全面掌握省属出资企业运行状况,为我省宏观调控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强化综合研究职能。整合资源力量,加强对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资管理体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战略性重组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强化管党治党责任。
落实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毫不动摇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力落实“四同步、四对接”要求,强化省属出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加强组织建设,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员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将企业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明确党委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利和责任,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机制相结合。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选任标准,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好关,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树立正向激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鲜明导向。
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大对省属出资企业党委(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的问责力度,对委管企业开展巡察监督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三、改进监管方式手段
(一)强化依法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体系,修订完善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清单以外的事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加强公司章程管理,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建立和完善专职外部董事制度,注重通过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实施分类监管。针对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差异化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因企施策推动省属出资企业改革发展。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监管。
(三)推进阳光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大省属出资企业落实《关于推进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监督检查,推动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负责人薪酬等信息,积极打造阳光国企。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工作模式,全面梳理省国资委监督检查事项,采用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监管方式,建立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控制有力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明确事后监管内容、方式、程序、措施等,提高整体监管效能。
(五)优化监管流程。按照程序简化、管理精细、时限明确的原则,深入推进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职责权限,优化审批、审核、批准等监管权力运行流程,确保权力运行协调顺畅。
四、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省国资委要依据本方案全面梳理并优化具体监管职能,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相应优化调整内设机构,明确取消、下放、授权的监管事项,修订完善国资委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并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开。要坚持试点先行、分步实施、分类放权、放管结合,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积极适应职能转变要求,及时清理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政策文件,并做好本方案实施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各市(州)国资委可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附件:省国资委精简及承接的国资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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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