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9〕8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扶贫促进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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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扶贫促进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9〕8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开展消费扶贫促进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开展消费扶贫促进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27号)精神,引导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消费促进我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及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围绕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长远发展,着力激发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的积极性,着力拓展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渠道,着力提升贫困地区特色产品供应水平和质量,着力推动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推动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融入市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断开创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

二、重点行动

(一)广泛开展社会消费行动。

1.推进定点帮扶消费。将消费扶贫纳入省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单位定点扶贫和结对帮扶工作内容。鼓励帮扶双方建立长期定向采购合作机制和直供直销的产销对接关系,支持定点扶贫和结对帮扶单位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通过长期定向认购、临时团购、订单式生产认购、个人爱心认购等模式参与消费扶贫。引导鼓励省垣高校、医院、机关食堂及市(州)、县职业院校、中小学,在保障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与贫困地区建立农产品定向直供直销关系。组织开展“献爱心、促扶贫”消费扶贫公益活动,引导干部职工自发购买贫困地区产品和到贫困地区旅游。驻村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和驻村工作队要把消费扶贫作为帮扶的重要举措,通过做好产品信息发布宣传、把关产品质量价格、对接电商物流等,帮助打通消费扶贫“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省扶贫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2.推动东西部协作和援青协作消费。积极对接东西扶贫协作和援青单位、地区与受援地区建立长期稳定的消费扶贫协作关系。瞄准东部一线城市庞大的消费市场和消费群体,搭建贫困地区农畜产品展销平台,积极参加或举办贫困地区特色农畜产品对接促销会,推介精品旅游线路和景点,举办劳务对接洽谈会,扶持和鼓励各市(州)在对口省市建立1至2个特色产品展销窗口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动员社会力量消费。发挥省内行业协会、商会、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和就业安置、项目开发、客源输送、定点采购等多种方式参与消费扶贫,积极推广我省乡村特色美食、美景和优秀传统文化产品。倡导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城市人群到农畜产品原产地,认领贫困群众“种养加”项目,体验消费扶贫。(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大力实施渠道畅通行动。

1.构建农畜产品供应全链条。推动西宁、海东、格尔木及州县政府驻地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畜产品销售终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镇农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和贫困地区合作社、农牧户开展“农批零对接”、“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校对接”等产销对接活动。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合作社、能人大户开设消费扶贫专营店。在西宁、海东等重点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和重点营销企业中扶持一批消费扶贫示范企业,整合物流设施资源,建立从产地到餐桌的物流服务体系。鼓励省内发展经营较好的电商企业,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积极发展定制型消费扶贫。(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局、中国邮政公司青海分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2.拓展农畜产品销售途径。积极推动利用好省内外新闻媒体刊播青海扶贫公益广告合作机制,继续发挥好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建立的精准扶贫广告平台作用,扩大我省贫困地区特色农牧产品宣传效应。鼓励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大型电商企业为我省贫困地区设立青海扶贫专卖店、电商扶贫馆和扶贫频道。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覆盖面,完善贫困地区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为农村电商经营者提供产品开发、包装设计、网店运营、产品追溯、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鼓励在商超、景区、游客集散中心、车站机场等地开设贫困地区特色农畜产品销售专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联社、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完善流通服务基础设施。加大贫困地区流通网点、仓储设施等建设力度,优化整合贫困地区产地物流设施资源,增强仓储、分拣、包装、初加工、运输等综合服务能力。持续推进贫困地区快递下乡工程,支持快递企业与电商企业深化合作,在贫困地区共建县、乡、村电商快递物流网络,扶持和鼓励快递企业在贫困地区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开展专项服务,增加农产品进城、上线渠道,扩大特色产品销售量,增加收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供销联社、中国邮政公司青海分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

1.加快农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强贫困地区牦牛、青稞、枸杞等特色农畜产品原产地保护,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农畜产品、特色农畜产品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开辟贫困地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畜产品认证或登记的绿色通道,引导各类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认证。加强贫困地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强化产地与消费地监管信息共享、认证结果互认,健全与市场准入相衔接的食用农畜产品检测与产地准出制度,将省内重点农牧业龙头企业、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和特色优势产品优先纳入省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构建全链条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信用体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推进规模化产业化生产经营。依托贫困地区特色资源禀赋,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打造500家示范农民合作社和2000家示范家庭农场,引导土地经营权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贫困地区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建设贮藏、保鲜、烘干等农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提高贫困地区农畜产品初加工率。以提升加工能力、扶持优势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发挥集聚效应为重点,促进产业升级,打造牦牛青稞等特色产品重点龙头企业、规范化合作社。(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3.打造区域性特色农畜产品品牌。推动贫困地区农牧业由增产导向提质导向转变,持续实施农牧业质量提升行动。大力实施青海特色优势产品品牌培育行动,加大对我省贫困地区特色农畜产品、民族手工艺品品牌的展示和推介力度,提升品牌价值,不断提升“青字号”品牌知名度。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对经营异常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列入相关名录名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和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强力推进乡村旅游行动。

1.强化基础设施。结合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推进贫困地区旅游扶贫重点村村容村貌整治,改善供电、供水、通信、消防、厕所、环境卫生等基础条件,提高交通通达性和游客便利度,全面提升支撑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2.提升服务水平。结合贫困地区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实际,组织贫困人口及从业人员参加相关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支持省内高校、职业院校加大贫困地区乡村旅游营销、服务和管理人才培训力度。编制全省贫困地区特色旅游产品目录,支持村企对接,提供整体营销方案,做大做强休闲观光农业、生态旅游、红色旅游、特色文化旅游和康养项目。(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3.加强规划设计。结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对贫困地区休闲观光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调查,深入挖掘绿色生态、红色传统、历史遗存、民族特色、民俗文化等资源,加强顶层设计,因地制宜明确重点发展方向和区域,为贫困地区旅游线路设计、产品开发、品牌宣传等提供专业指导。(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加大推介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开展休闲观光农业和乡村旅游相关主题活动,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宣传推介贫困地区休闲观光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景点线路。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互联网”模式,设置旅游扶贫专栏,集中推介乡村旅游产品及活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支持政策

(一)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各级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消费扶贫支持力度,完善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按照突出重点、应整尽整原则,重点支持特色农牧业发展、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和科技服务、农畜产品检验检疫、冷链物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等。大力支持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组织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培训,扶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对组织劳务输出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贴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联社,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禁止形成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对贫困地区从事农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休闲观光农业、乡村旅游企业市场化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涉及消费扶贫企业依法合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企业性质融资。引导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信用农户信贷需求,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增加消费扶贫信贷投放量。加快推进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向贫困县延伸,促进贫困地区担保资源整合,构建完善有利于消费扶贫的政策性信贷担保体系。(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完善用地支持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农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和休闲观光农业、乡村旅游发展等用地支持力度。大力推进闲置宅基地整治,拆旧复垦腾退出的建设用地向农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和休闲观光农业、乡村旅游等用地需求倾斜。深度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省域内有偿使用,相关收益优先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将休闲观光农业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列为重点发展项目,在使用年度计划指标时给予优先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对消费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细化实化相关举措,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州)要根据产地、消费地的不同定位,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畜产品营销对接活动,指导贫困县开展消费扶贫工作。各县(市、区、行委)要用活各类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龙头企业做好农畜产品认定、推荐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类营销活动。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干部和帮扶队伍作用,配合做好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供销联社、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完善利益联结。完善企业、合作社等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保障贫困人口分享收益。创新完善联贫助贫机制,通过股份合作、资产收益、长期订单、劳务合作等方式,推动贫困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稳定、紧密、互利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等多种方式,带动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链条。(责任单位:省扶贫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搞好宣传引导。鼓励在报刊、广播、电视和知名网站宣传推广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推出一批消费扶贫公益广告优秀作品。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消费扶贫工作中涌现出来的经验做法、工作成效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的良好氛围,为全省消费扶贫工作提供有力舆论支持。(责任单位:省广电局、省扶贫局、省商务厅、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消费扶贫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消费扶贫台账,重点统计购买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助贫成效突出企业、合作社的相关数据。将消费扶贫纳入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积极探索创新方式方法,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消费扶贫各项任务和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供销联社、省财政厅、省考核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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