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9〕9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19〕9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0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危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场所。主要包括:
(一)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二)大型高层、地下建筑;
(三)重点要害单位;
(四)大型易燃易爆单位;
(五)超国家技术规范的重要单位;
(六)其他类型单位及场所。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非法人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实施“人员备案、维保备案、评估备案”三项备案制度,开展“红、黄、绿”三色预警监管。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全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能力,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评估和消防、电气设施定期检测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专门机构,确定专职消防安全员;
(六)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季度实施演练。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日常领导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应符合消防要求,总平面布置有利于灭火和应急救援,建筑结构有利于消防安全疏散逃生;严禁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灭火救援场地,严禁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机关申报现场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向本单位消防管理机构申报审批手续,专(兼)职消防员落实现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属于公共娱乐场所的,在营业期间严禁动火施工。
第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用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提示用语等方式告知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及自救逃生方法,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要设置不间断疏散指示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烟面具等逃生避难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应设置在明显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大型化工厂、易燃易爆单位应当配置空气呼吸器或者氧气呼吸器。
宾馆客房、病房楼等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用、拆除或者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进行综合判定。自我评估结果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自我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建筑物是否经过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是否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
(二)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标准化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内容是否规范;
(三)单位的演练预案、培训方案制定是否符合单位实际;
(四)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是否符合标准,重点岗位和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是否落实;
(六)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安全疏散演练是否按时开展;
(七)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方面工作是否落实。
一个单位有多栋建筑的,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选择主要、典型建筑,分别予以评估,综合判定单位的火灾风险。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业评估,评估结果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一)专业消防安全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参与消防安全评估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
(二)专业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应当包含建筑物消防安全情况、消防设备设施设置、运行情况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三)专业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与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挂钩。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鼓励、引导火灾高危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易燃易爆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根据承保条件和消防安全评估状况确定保费。
第二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发生火灾时,火灾高危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预案,先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或者实施救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到达后,应积极配合做好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首席消防监督员和专职消防安全员。首席消防监督员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人员担任,提供经常性的专业消防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专职消防安全员由火灾高危单位聘请消防安全评估专业机构人员担任或者由取得国家认可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单位人员担任,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监督。
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通过实行“保消合一”,健全消防巡查队伍。利用电子巡更等科技手段,确保巡查频次和范围。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自我消防安全评估工作,至少每月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防火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保障情况;
(五)消防水源、消防泵等供水设施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七)消防岗位人员在岗及履行职责情况;
(八)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设备及联动系统设备运行情况;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十)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根据本单位消防工作实际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保养。对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要与消防设施维保机构签订合同,委托消防设施维保机构负责消防设施日常管理、检查。并且每年委托依法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结果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当严格落实操作规程:
(一)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取得国家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保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建筑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三)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能以最快、最有效的方式确认;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能够立即按操作规程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
第四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消防安全评估、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本单位消防安全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消防员应当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送整改情况。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培训机构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四个能力”建设消防安全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确保熟知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对在岗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年培训率达到100%;
(四)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考试,其中实践动手能力抽考率应在30%以上;
(五)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培训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未经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从事单位相关岗位工作。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专职消防安全员;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五)专职消防队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聘用具有一定消防基础的人员担任本单位专职消防员、消防队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8月29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青政办〔2013〕3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海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2.青海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3.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式样)
附件1
青海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一、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250间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数在10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等)。
3.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网吧、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5.三级甲等及以上的医院和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6.住宿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寄宿制小学,住宿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其他寄宿制学校以及学生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和住宿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入托、入幼和入学人数在5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7.候车(船)厅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8.企业员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同一时间段车间内员工数在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9.纳入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大型高层、地下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2.建设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或者超过地下二层且每层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三、重点要害单位
1.市(州)级以上国家党政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和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市(州)级以上供电、供气、供暖调度中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以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3.分行级以上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四、大型易燃易爆单位
1.设计储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以及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商店。
2.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五、超国家技术规范的重要单位
超国家技术规范设计,以性能化设计评估或者专家论证形式通过消防审核(审查)、竣工验收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大型易燃易爆单位或者超高层建筑。
六、其他类型单位及场所
1.装机容量在3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站)、电压等级750千伏以上变电站。
2.国家级和仪器设备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3.国家储备粮库和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以及总储量在1000吨以上的棉花库、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和总储存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4.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4亿元以上的电子、机械、冶金、煤炭、医药、烟草、造纸等工业企业。
5.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附件2
青海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规范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度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在每年度12月15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
(一)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合法性情况;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三)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情况,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一懂三会”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
(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烟分区、避难层(间)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保持有效情况;
(八)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
(九)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
(十)受到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确定、变更,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检查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实并定期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备案情况;
(十二)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
(十三)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按下列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对象和采用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
(二)收集与评估对象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三)编制消防安全检查测试表;
(四)现场对单位员工进行书面测试、提问、问卷调查;
(五)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分项进行现场检查测试;
(六)汇总情况,分项评价;
(七)综合分析评估,形成评估结论和报告。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应对评估内容设定不同的权重,以百分制量化分值评分。评估结论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差:
(一)建筑物未经过行政许可或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未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承诺的;
(二)未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
(五)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七)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八)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的;
(九)未依法建立专(兼)职消防队的;
(十)一年内发生一次较大以上(含)火灾或两次以上(含)一般火灾的。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二)评估的内容;
(三)存在的问题;
(四)评估的结论;
(五)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对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针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督促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一)在互联网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
(二)推动将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作为单位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推动将消防安全评估纳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评估结果与保险费率挂钩;
(四)按照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要求,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红、黄、蓝三色预警监管,对评估为差的单位,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督促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附件3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式样)
被评估单位名称:
评估机构名称(公章):
评估人员:
评估日期: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监制
(一式三份,一份交消防救援机构,一份被评估单位存,一份评估机构存。)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一、基本情况(可根据单位实情进行增减)
××单位位于××市××路××号,属于××类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地下公共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单位(××建筑或场所×层)于××年×月消防设计审核(审查)合格,××年×月通过消防验收。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米;地下×层为××,×层至×层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层、×层为××,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消防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火灾应急照明系统、消火栓系统等。
二、评估要求
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单位(××建筑或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制度等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对场所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及运行机制进行全面分析。通过评估,发现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三、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和《建筑电气防火技术检测评定规程》。
四、评估组人员组成
组长:
×××单位、职务/职称
成员:
×××单位、职务/职称
×××单位、职务/职称
五、评估内容
评估组通过全面、系统、细致的检查、测试、评估,认为××单位×层通过了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并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设置了××系统、××系统、……等。经评估,该单位消防安全方面应达标××项,其中,合格××项,不合格××项。(详见消防安全评估检查表)
六、存在问题
(一)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合法性情况。应达标××项,合格××项,不合格××项,主要问题为:
1. …………
2. …………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应达标××项,合格××项,不合格××项,问题为:
1. .…………
2. …………
(三)…………
1. …………
2. …………
七、评估结论
经综合评定,该单位(××建筑或场所)消防安全评估结论为“好”(“一般”、“差”)。
八、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一)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合法性方面。
…………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方面。
…………
(三)…………方面。
…………
被评估单位(公章)评估机构(公章)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签字) 评估人员:(签字)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1.××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检查记录
2.消防行政许可文书
3.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4.建筑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
5.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①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②有衬里消防水带
③室内消火栓
④消防水枪
…………
6.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7.建筑外保温材料检验报告
8.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检验报告
9.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备注:第2-9项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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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