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9〕7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市场主体发展促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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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市场主体发展促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9〕7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开展“市场主体发展促进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7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开展“市场主体发展促进年”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2019〕7号)精神,为更好地培育、发展和壮大我省市场主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决定于2019年至2021年在全省开展“市场主体发展促进年”活动。

一、总体要求

将“市场主体发展促进年”活动作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载体,作为各类市场主体成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以扩大市场主体总量和提升发展质量为目标,坚持从市场主体在创办、建设、运营、发展等全生命周期所涉及的难点、堵点问题出发,靶向攻坚,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竞争能力,从支持“双创”、稳定就业、招商引资等方面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使全省市场主体总量和实力明显提升,新产业、新业态、新优势得到有效聚合,全社会创业活力、创新能力持续增强,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

二、重点内容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1.简化企业登记流程。全面清理并开放企业名称库,实现企业名称与设立登记“同时申请、一并审核”。全面推行“一窗受理”,前移帮办指导服务,加强与银联、快递企业合作,实现企业开办事项“最多跑一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审改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其中排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全面推行全类型、全业务、全流程的网上登记服务,大力压缩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间,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个体工商户当天内登记注册发照。(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

3.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发改营商〔2019〕172号),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及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4.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制定并推行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规范标准、办事指南、实用手册和申报材料规范,全面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和兜底条款,构建和完善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同一事项同等条件同一标准无差别办理。(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5.构建“一网通办”平台。加快完善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联通的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大厅、统一的企业服务和重大项目平台和电子证照系统建设,推动各系统平台间的信息联通和数据共享,真正实现“一网通办”,全面优化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体验。(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各市州政府)

6.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全覆盖、常态化,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政府审改办,各市州政府)

7.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研究制定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全省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成运行省、市(州)、县三级营商环境评价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对标世界银行评价指标,从减环节、优流程、压时效、提效率环节入手,深化政企银合作,强化上下游产业供需对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8.落实首次创业补贴政策。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以及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其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2000元至3000元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9.落实创业一次性奖励政策。城乡劳动者凡在省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网络商户,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2000元至10000元创业奖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10.落实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对登记注册的创业者在创业期间,每新开发一个就业岗位并招录1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进行就业登记的,按规定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贴,对每个经营主体最高2万元的补贴额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1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凡在本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自主或合伙开办经营实体或网络商户,均可按规定申请1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创业贷款担保,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并按规定给予全额财政贴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

12.支持双创特色载体升级。安排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奖补结合方式,促进民营(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建设5个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着力打造10-20个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创业载体,全面提升双创载体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13.鼓励支持农村创业创新。构建全省农村牧区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共享平台和信息窗口,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可选择的场所和高效便捷服务;每年扶持100个农村创业创新经营主体,2个农业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筹备举办全省农民创业创新创意项目大赛,激发农民群众创业创新热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市州政府)

14.支持村级经济发展。允许村民委员会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证书》,申请办理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村民委员会作为出资人投资兴办公司,在土地流转、产业支持方面给予倾斜,帮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各市州政府)

15.培育发展网络经济。支持民营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接国内外电子商务平台,扩大青海特色品牌商品网上销售规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产品种植大户、营销大户开办网站、网店等网上产销对接创业模式,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支持民营电子商务经营者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力争打造一批青海品牌产品网上旗舰店、专卖店。(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政府)

(三)以市场发展促进稳就业工作。

16.落实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政策。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按照“先缴后补”的程序,对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吸纳上述人员就业的,每吸纳一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医保局,各市州政府)

1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贯彻落实国家稳就业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继续按照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返还企业及其职工50%的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政府)

18.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招聘会”等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扩大就业渠道。实施三年千名青年见习计划,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支持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提升再就业能力。(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局,各市州政府)

(四)切实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9.创新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股份制改造,引导和促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全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发挥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涉农经济、扶贫领域、民营(小微)企业等支持力度,扩大对特色优势产业市场主体的信贷倾斜。(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

20.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好国家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政策措施,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

21.提升融资服务支撑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尤其是股权融资比重。鼓励企业通过商标权、专利权质押和动产抵押等方式解决发展资金,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需求征集活动,研究出台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改善市场发展环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

2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扩大担保业务规模。各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周期特点、资金需求的分析测算,结合风险情况,进一步提升差别化利率定价能力,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与同类机构平均水平持平。(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

23.推进纳税便利化。推动纳税人办税线上“一网通办”,落实“最多跑一次”“一次性告知”等便民措施。引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纳税申报、领取发票等业务,切实减轻办税成本,方便纳税人办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青海银保监局,各市州政府)

(五)加大招商引资,鼓励企业“走出去”。

24.助推各类企业开拓市场。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促进作用,鼓励省内特色产业企业到省外或境外投资建厂,发挥好纽带作用,并指导企业做好境外经济合作风险防范工作。巩固进出口环节收费工作成果,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保证及时足额退税,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西宁海关、省外事办、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工商联,各市州政府)

25.加强民营企业招商对接。充分利用2019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峰会、第二十届青洽会、青海商品品牌推介会、青海商品大集等平台,围绕盐湖资源、清洁能源、特色农牧业和文化旅游等特色产业,精准策划包装一批重大项目,认真开展招商对接工作,扩大民营企业产业规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工商联,各市州政府,各工业园区)

26.持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继续深入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简化通关手续。实施科学随机抽查和精准布控相结合的查验方式,对低风险货物和高信用企业降低查验率。继续加大“汇总征税、自报自缴”应用力度,建立高效便捷的申报制度和衔接有序的监管作业制度。(责任单位:西宁海关、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六)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27.有效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8〕1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8号),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28.完善产业行业支持政策。研究出台《关于深入实施投资“审批破冰”工程的意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并联办理。改革精简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和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环境影响评价和企业注册登记脱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

29.大幅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全面落实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有关政策精神,加快推进房屋交易、缴税、不动产登记系统信息共享集成,将除遗产登记以外的不动产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并实现不动产登记、地籍测绘统一使用不动产编号。(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

30.提升公共设施服务能力。压缩受理环节,精简高压和低压客户接入环节和时间。优化企业用水、用气、用热服务,精简办理环节,压缩安装周期,进一步降低企业接入成本,切实加大对水、电、气价格监管力度。落实国家“提速降费”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光网城市建设,提升固定宽带网络千兆接入能力,在原有基础上再大幅降低宽带资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西宁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西宁中油燃气公司,各市州政府)

31.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引进和扶持民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专利代理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民营企业专利商标帮扶行动,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困难民营(小微)企业提供免费专利代理服务。建立和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化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各市州政府)

32.加大标准认证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制定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鼓励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为企业免费提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查询服务,运用标准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为民营(小微)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一站式”服务,积极培育民营企业自有认证机构,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各市州政府)

33.坚决破除垄断行为。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全面落实竞争政策审查制度,重点整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制交易、差别待遇等垄断行业和滥收费用、随意定价等不合理价格行为。全面放开环评、安评、能评等市场,重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指定机构实施的垄断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各市州政府)

(七)有效加大人才智力支撑。

34.实施开放的人才引进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昆仑英才”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青办字〔2018〕128号),深入实施“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大力引进高端人才。有效落实引进高端创新人才薪酬、落户、社会保障、配偶安置、创新创业支持、奖励激励、政治待遇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对发放一次性特殊支持经费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100%予以补贴。(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35.加强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启动实施“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工程”,全面实施领军企业家五年培育计划和民营企业骨干人才培育工程,建立健全民营(小微)企业中高层管理人才长效培训机制,每年培训民营企业骨干人才200名以上;安排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20名优秀民营(小微)企业家参加国家小微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各市州政府,各工业园区)

36.强化高技能人才培养。面向急需的紧缺职业(工种),积极申报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做好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启动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采取举办各类技能竞赛、选派委培等方式,大力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更多青海高原工匠。(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各市州政府)

(八)强化各类市场主体责任落实。

37.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大力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经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质量管理小组(QC小组)活动。在特色行业每年开展1-2次质量提升会商会诊活动,提升行业产品质量和产品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政府)

38.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建立健全社会及企业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设立“黑名单”制度,在市场准入、金融授信、资源配置、政府采购、交通出行、出入境管理、通关便利化、不动产登记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加大公示力度,推动诚信经营约束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三、方法步骤

“市场主体发展促进年”活动从2019年6月开始至2021年6月基本结束,为期三年,每年围绕一个主题加以推进。

2019年以“优化环境”为重点。主要任务是围绕全省制定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扶持非公企业发展”“减税降费”等文件规定,对照目标任务和职能分工,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认真研究制定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的政策措施,提升服务效能,打通关键环节,全力破除影响和阻碍市场主体发展的各种因素,真正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企业活力拓空间、为公平营商环境创条件,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数量稳步增长、规模持续扩大奠定坚实基础。

2020年以“提升质量”为关键。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青政〔2016〕70号)、《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1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青海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2016〕48号)等文件精神,充分释放制度政策红利,不断增强企业主体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坚持以提升企业规模、质量效益和综合实力为重点,强化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促进全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全过程质量控制水平,培育一批能够展示青海制造和青海服务优质形象的品牌和企业。

2021年以“做优做强”为目标。主要任务是以扶持“青海企业100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重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创新能力,推动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产业化协调发展,加快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扶持做优做大做强;坚持外引新量和内生增量并重,支持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加快发展,积极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通过深入开展相关活动,使全省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市场主体蓬勃有序发展的生动局面基本形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市场主体发展促进年”活动顺利推进,在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由省市场监管局具体牵头负责,加强对活动的集中统一协调推进,按要求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有关活动进展情况。

(二)明确各方责任。各牵头部门要主动担责,整合各类资源,发掘内外潜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配合部门要直面问题,优化结构,真抓实改,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依据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新举措、新要求,认真加以推进,不断提升活动质量。

(三)强化督促考核。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州)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活动推进落实情况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要发挥好市场主体发展目标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各方面发展和促进市场主体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本方案自2019年7月16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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