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9〕5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9〕5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7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夯实地方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责任主体,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职责、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标情况。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落实、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保持监测与信息化等工作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体责任。考核工作机制建设、机构队伍设置、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定并公告、考核体系建立、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等情况。
(二)综合治理。考核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完成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三)预防监督。考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情况。
(四)监测与信息化。考核监测与信息化工作推进、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水土保持信息化应用等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和考核要点(详见附件)可根据国家水土保持工作考核和年度具体工作安排,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评分细则时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结合生态保护与建设相关目标责任专项考核,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部门统筹实施考核。
第七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采取自查评分与现场核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步骤如下:
(一)自查评分。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考核内容,对年度各项工作进展和工作实绩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水利厅,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现场核查。通过实地抽查、听取汇报和查看资料等方式进行现场核查,按照各市(州)人民政府提供的书面总结报告和自评打分情况,对各项考核要点进行现场打分,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三)综合评定。结合自查评分和现场核查评分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对各市(州)水土保持工作成效作出综合评价,提出考核建议,确定考核等次。
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州)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八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报送省考核办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在安排项目及资金时予以倾斜;对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调减项目资金。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一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二条 各市(州)要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主动配合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针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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