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9〕3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总体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总体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9〕3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9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2019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总体方案
为做好2019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制定以下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有关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安排,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工作需求,认真落实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扶贫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努力提高招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工作方针
坚持高素质专业化方向。围绕全省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目标,把好全省事业单位人才队伍进口关,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持续有力的人才支撑。
坚持立足省情促进就业。结合省情实际,满足用人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的工作需要,认真落实稳就业工作有关要求,促进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相关招聘政策,持续加大招聘工作信息公开力度,确保招聘公平公正。
坚持人岗相适科学灵活。做好面向基层服务项目生、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的招聘工作;对高层次、紧缺人才和特殊岗位的招聘,根据客观需要,采取科学灵活的招聘方式,做到人岗相适。
三、招聘计划
2019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分2个批次进行,预计招聘岗位3000名以上。其中:省直事业单位年度例行招聘工作人员预计800名;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事业单位年度例行招聘工作人员(含特岗教师)预计2200名。各批次实际招聘人数,以编制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四、招聘政策
严格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和《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青人社厅发〔2015〕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8〕2号)等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对以下政策予以重申和明确。
(一)年龄要求。年龄条件原则上设置为35周岁以下,对报考副高级以上职称、硕士以上学历以及紧缺专业和特殊岗位的,可以适当放宽。对报考县、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上限可以放宽到40周岁;对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的临聘教师、报考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岗位的医院临聘人员,年龄上限可以放宽到45周岁。临聘教师、医院临聘人员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认定。
(二)学历要求。除中小学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对报考乡(镇)事业单位的,学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含技工学校),但不突破行业职业准入学历要求;对报考工勤岗位的,学历可以设置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对报考其他岗位的,学历要求原则上设置为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户籍比例。专业性强、生源不足的岗位应当面向全省或全国招聘。各自治州招聘中小学教师、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面向本州招聘。除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外,各县(市、区、行委)、乡(镇)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面向所属市(州)或本县(市、区、行委)招聘。面向全省、本市(州)、本县(市、区、行委)招聘的,包括本地生源和在本地区服务的大学生村官、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三类基层服务项目生以及应由本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含在本地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
(四)双语岗位。招聘岗位中涉及民族事务类的,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招聘熟悉汉藏(蒙)双语人员。藏(蒙)语言能力测试应由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笔试面试权重。参加统一考试的岗位,总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两部分组成。一般岗位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教师岗位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科目包括《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每科满分各150分,分别占笔试成绩的50%。
(六)定向招聘。省和市(州)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招聘有5年以上县乡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并适当放宽学历、专业、年龄等条件。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事业单位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招聘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三类基层服务项目生;事业单位应安排15%的管理和工勤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士兵,其中10%的管理岗位定向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
(七)统一招聘。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原则上应明确具体的招聘单位。各市(州)招聘中小学教师、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县为单位实行整体招聘,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辖区内统一分配。
(八)笔试加分。在事业单位招聘笔试考试中,报考民族地区或少数民族事务类岗位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笔试成绩加5分。父母有一方现在六州工作满3年(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考生,报考六州及以下事业单位岗位的,笔试成绩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临聘教师报考县(市、区、行委)及以下中小学校教师岗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以上各项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8〕64号),从今年起,特岗教师招聘实行“当年考录、当年纳编”,并统一纳入到中小学教师招聘范围,因此,我省“顶岗支教”实习毕业生在参加特岗教师招聘时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九)履行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聘用期限,在合同期内,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参加其他岗位招聘的,须经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
(十)基层服务年限。县乡事业单位放宽条件后招聘的工作人员,应约定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在最低服务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走。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各级人事管理部门在受理工作调动手续时,不予认可其最低服务年限。
(十一)支持高校、公立医院等单位自主招聘。高等院校、省委党校、省社科院、艺术类学校等单位,招聘方案报经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规定自主组织招聘,有条件的市(州)可以将党校、中等职业学校列入自主组织招聘范围。各级公立医院可根据业务需要,在编制总量内制定招聘方案,并经市(州)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面向社会自主招聘医务人员。
(十二)对高层次、紧缺人才实行考核聘用。属于副高级以上职称、硕士以上学历岗位,紧缺专业岗位或特殊岗位,经市(州)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按规定采取考核聘用的方式招聘。以上岗位以及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自主组织招聘的岗位,可不参加统一笔试,但应采取单独命题等方式招聘,招聘工作方案需另行制定。招聘结果应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和本单位网站等媒体公示。
考核聘用岗位以及自主招聘岗位在制定和审批具体招聘方案时,可根据实际需求对具体政策作适当调整。
五、招聘程序
(一)编报计划。省直各用人单位和各市(州)有关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和政策,及时制定招聘计划并报编制部门审核。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超出用编限额的岗位,不得纳入招聘计划。
(二)发布公告。招聘计划审核完毕后,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等媒体统一发布招聘计划公告。其中,省直和市(州)例行招聘计划,分别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省委组织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市(州)委组织部发布。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原则上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并由省直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各市(州)有关部门在网上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单位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审查制度,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双人审查、集体研究、领导签字等制度,完善应急保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资格审核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四)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工作按有关规定和经核备的招聘方案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考试命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由市(州)自行组织的考试命题,由各市(州)自行负责,并按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五)体检和考察(政审)。体检考察(政审)工作,由省直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市(州)有关部门负责,体检工作及标准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考察(政审)除审查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外,应突出考察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
(六)公示和聘用。体检及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省直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各市(州)有关部门在原公告发布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或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聘用核准备案手续。
(七)组织岗前培训。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对新聘人员加强岗前培训,进一步提高新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岗位适应能力。
六、组织实施
(一)年度省直事业单位例行招聘。省直事业单位年度例行招聘计划,由省直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于3月20日前报省委编办,经审核后,于3月31日前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4月5日前审核完毕。省直事业单位年度例行招聘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统一笔试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于2019年5月统一组织的笔试。面试工作根据岗位特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或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4月发布公告、组织报名,5至7月进行笔试和面试,9月底前完成招聘任务。
(二)年度市(州)事业单位例行招聘。按照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市(州)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招聘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后自行组织。各市(州)原则上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于2019年5月或10月统一组织的笔试,也可根据实际自行组织笔试命题。其中,各市(州)中小学教师(含特岗教师)招聘原则上参加5月组织的统一笔试。
1.各市(州)中小学教师招聘(含特岗教师招聘)。各市(州)中小学教师招聘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招聘规模并制定招聘计划,由各市(州)有关部门纳入例行招聘自行组织实施。4月发布公告、组织报名,5月进行笔试,6至7月进行面试,8月底前完成招聘任务。
特岗教师招聘由省教育厅、省委编办按照教育部统一要求制定招聘计划,3月底前审核完毕,特岗教师招聘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纳入各市(州)中小学教师例行招聘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2.各市(州)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招聘。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招聘规模并制定招聘计划,由各市(州)有关部门纳入例行招聘自行组织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分别对每项招聘计划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在制定或审批具体方案时,方案审核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对不同招聘批次的具体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各地区政府、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本部门相关招聘批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强化培训,定期开展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二)密切协调配合。招聘开始前,各地要自行核清,如实编报招聘计划。省委编办要组织力量,尽快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招聘计划进行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委组织部等依据省委编办提供的数额,核准具体批次的招聘计划,主动加强沟通衔接,做好综合协调、统一组织等工作。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及时落实本行业招聘计划。省直相关业务部门、高等院校及其他科研院所要积极承担命题、阅卷和面试专家的选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招聘工作实际需要,保障考试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要维持好考点秩序,做好道路畅通和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置突发情况。无线电监测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各考区、各考点监测设备和人员到位,有效防范考试作弊。各市(州)政府要落实责任,安排考点学校,选派监考人员、面试考官等工作人员。省教育厅、省属高等(职)院校、西宁市政府及市属教育部门要承担起省级统一组织招聘的考场、监考人员安排工作。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要科学设定招聘资格条件,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要指定专人,前移审查关口,审查进展情况要及时告知考生。
(三)强化监管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重点加强对各地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综合指导和业务监管,对参加全国统一笔试的市(州)在招聘计划发布、网上报名、信息公示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加强联系,做好笔试命题、制卷、阅卷等服务对接工作。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重点加大对自主组织招聘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招聘方案审核备案制度,确保自主招聘单位能“接得住、用得好”。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牵头制定中小学教师(含特岗教师)和县乡医务人员招聘计划,审核规范招聘中小学教师、县乡医务人员资格准入条件,并根据实际需求,选派相关人员及专家加强对笔试面试环节的现场指导和服务,确保中小学教师和县乡医务人员招聘工作顺利完成。
(四)坚持考务公开。要加大公开力度,除涉密环节外,对招聘的信息、过程、结果均予以公开,明确笔试、面试、体检、办理聘用手续等主要工作节点,并向考生公布。要扩大公开范围,在确保考试安全的前提下,笔试阅卷、面试现场等关键环节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考生家长进行监督。要拓宽公开途径,合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介做到应知尽知。要加强对公开工作的监督,把公开透明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列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五)严格安全管控。各地、各部门要把确保考务安全作为重要工作,各市(州)要成立招聘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从严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大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力度,实行纪检监察、保密等部门全程参与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完善责任体系,细化工作流程,突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点人员的管控,严格落实保密、回避等制度措施;要制定完善人事考试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处置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各批次招聘计划安全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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