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9〕2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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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9〕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4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投入,建成并投入运营了一批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农牧区垃圾处理设施不足的状况逐步得到改善。为确保投运后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范、稳定运营,有效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现就加强全省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是由政府主导推动的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充分发挥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作用,是地方政府深入推进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全面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调研发现,目前各地乡(镇)垃圾处理设施普遍存在责任不明确、管理不规范、运营经费短缺、无害化达标率低和存在二次污染隐患等问题。为此,各地要正视存在的短板和不足,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重要性,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的具体行动,作为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大省的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

二、着力提升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

(一)加强运营机构管理,逐步推行市场化治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对辖区内所有乡(镇)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情况开展全面检查,逐个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报政府批准实施。一是有运营机构的乡(镇)垃圾处理设施。对运营规范有序、基本能做到无害化达标的,应当在现有运营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强化乡(镇)政府的日常监管职责,督促运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对内部管理较为混乱、运营问题较多、无害化达标率低的,应当由乡(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组成整改小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整改;对具备引进市场化治理条件的,根据《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政府配合,按照特许经营有关规定择优选定运营机构,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营。二是尚未确定运营机构或暂由乡(镇)政府代为管理运营的乡(镇)垃圾处理设施。可以通过县级政府授权的方式,由乡(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运营机构,依法依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义务,落实管理运营维护责任,依规办理财产交接,实现规范化、专业化运营。三是已经委托第三方按照市场化模式管理运营的乡(镇)垃圾处理设施。应当按照《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手续,有效提高市场化运营水平。四是新建成投运缺乏运营管理经验的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可暂由县级政府指定环卫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组建临时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待积累一定运营经验,达到引入市场化运营条件后,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营。五是鼓励各地积极推进农牧区垃圾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建立按效付费的托管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集团化、专业化生活垃圾运营服务企业,将城乡环境保洁、垃圾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全链条工作整体打包,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生活垃圾治理专业化、市场化和城乡一体化水平。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方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乡(镇)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及特许经营的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监督及周边环境监测等业务指导工作。各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县(市、区、行委)政府是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定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定期组织考评,确保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稳定、规范运营;县级环保部门要做好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控制的日常监管和周边环境定期检测等工作;乡(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做好乡(镇)垃圾场日常运营监督检查,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考核评价,指导督促辖区内垃圾收集转运队伍按照分类减量和应纳尽纳的要求,做好收集转运工作,确保辖区内环境长期保持卫生清洁。

(三)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水平。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各项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条款,参照已颁布实施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建立完善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日常检测、安全与应急等各项规程制度并组织落实,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依法依规获取合理收益。一是实现进场(厂)生活垃圾称重计量,建立台账制度,进入场(厂)内的垃圾要及时处理,杜绝随意堆放,严禁场区内拾荒。二是垃圾填埋场要做好场区内雨、污分流,渗滤液处理,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要及时覆土、压实、消毒杀菌,延长垃圾填埋场的使用年限,防止二次污染。三是垃圾焚烧厂要严格控制烟气、灰渣的产生,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及时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保证烟气中的重金属、二噁英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四是县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对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进行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五是运营机构要制定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突发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建立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目前全省农牧区垃圾处理费村民缴费制度尚未建立,乡(镇)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经费基本上由县级财政给予保障。各地要将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规范乡(镇)垃圾处理补助经费按月核拨制度和补贴机制,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筹集为主、村民适当缴费的农牧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经费保障机制。

(二)完善运营监督评价机制。各市(州)要将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范化运营、无害化达标水平作为日常检查工作内容。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价标准》开展运营管理效果检查,检查结果要与乡(镇)政府落实生态环保责任挂钩。对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规范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的,要对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要建立运营机构绩效评价机制,考评结果要与运营机构服务费用挂钩,建立退出制度,对考核结果不达标、整改不到位、无法继续规范运营的运营机构要取消运营资格,中止运营合同。

(三)强化运营队伍建设。各运营机构要加强工作人员岗前和岗中的职业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确保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范作业、按章操作、处理达标。有效改善工作环境,全面保障用工制度及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正确传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知识,大力宣传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全面客观报道相关信息。各级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培养有利于推进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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