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9〕2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加大激励支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加大激励支持的通知》
青政办〔2019〕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树立重实干、重实绩鲜明导向,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转作风、抓落实、提效率”工作安排,省政府决定,根据每年国务院大督查表扬激励和省政府及各部门督查检查考核的情况,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和单位,加大督查激励支持力度,给予其他项目、资金和政策的优先倾斜。现将组织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正向激励工作机制
督查激励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对各部门已开展和拟新增开展的督查考核激励表彰工作进行统筹组织实施。督查激励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把关等日常工作由省政府督查室具体承办。
二、组织实施工作程序
(一)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年底组织协商有关部门,确定拟实施的激励事项。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结合实际制定新增实施激励事项激励措施办法,对已实施的激励措施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二)从2019年起,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工作成效及年度目标考核情况,结合本部门日常检查、省政府督查、审计部门审计等情况,提出拟予以督查激励支持的地区和单位名单,报送省政府办公厅。被当年国务院大督查通报表扬及国务院激励支持的地区,直接列入激励事项的提名名单,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增强激励效果。对新提名单中以县(市、区、行委)、乡(镇)为表扬激励对象的,建议名单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前,书面征求市州政府意见。
(三)省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方面对各有关部门上报的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进行汇总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领导同意后,报省政府审定,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通报表彰。各相关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对相关地区和单位督查激励措施落实工作。
三、2019年督查激励实施事项及激励措施
(一)对财政预算绩效综合管理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整体绩效好、支出进度快的酌量增加预算安排,给予一定奖励补助。(省财政厅负责)
(二)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市(州)、县(市、区、行委),按照自然资源部奖励指标减半再予以奖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三)对农业科技园区考核优秀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科技创新有动力、有能力的县域创新试点县(市、区、行委)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对考评合格的,财政科技资金连续三年予以滚动支持。(省科技厅负责)
(四)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考核优秀的地区,在安排下一年度就业资金时,按照上一年度本地区省级补助资金的2%予以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对在扶贫开发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为优秀的县(市、区、行委)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脱贫攻坚成效显著评为优秀的县(市、区、行委)给予表彰奖励。(省扶贫局负责)
(六)对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行委),在安排中央补助及配套基础建设有关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七)对实施美丽城镇建设的乡镇,在美丽城镇建设中期绩效考核评价优秀及良好的给予一定额度奖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区,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在国家奖励的基础上,增加一定额度给予奖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九)对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并完成年度空气质量目标和重点任务绩效目标的地区给予一定额度奖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且受到督查表扬的地区,在下一年度省政府组织的有关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省政府督查室负责)
省政府将综合各事项激励情况,对真抓实干、勇于担当,落实各项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地区再给予一定的激励支持。对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工作成效显著地区的考核奖励工作今年已实施,明年起纳入省政府统筹激励支持事项中,不再单独行文。
四、工作要求
对结合地方实际真抓实干、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健全完善正向激励工作机制、“转作风、抓落实、提效率”的具体举措,对激励各地各部门崇尚创新实干,奋发进取,竞相作为,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参照借鉴国务院各相关部委正在开展的此项工作,认真研究谋划督查激励工作,及时制定或调整完善实施办法,确保督查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制定或调整完善后的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于2019年3月底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各部门要按照《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办字〔2019〕6号)要求,改进督查检查考评方法,创新督查考评方式(已纳入全省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的原则上不单独组织考核,可直接应用全省考核中单项考评结果),简化操作,优化流程,避免增加基层负担。各有关部门分别制定的督查激励实施办法均抄送各市(州)政府,作为审核把关时的重要依据。要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充分发挥督查激励的示范引导作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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