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9〕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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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9〕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3日



青海省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天然气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建设更加完备的产供储销体系,促进天然气相关行业协调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与时俱进贯彻“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扎实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切实按照国家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坚持产供储销、协调发展,坚持规划统筹、市场主导,坚持有序施策、保障民生,着力破解天然气产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有效解决天然气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天然气增储上产的基础上,确保供需基本平衡,设施运行安全高效,民生用气保障有力,市场机制进一步理顺,实现天然气产业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加大勘探开发力度。

1.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油气勘查开采管理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要求,推进我省油气勘查开采管理体制改革。(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分工负责)

2.青海油田公司以全面建成千万吨级高原油气田为目标,增加勘探开发资金和工作力量投入,加大东坪、涩北、尖北等气田开发力度,力争到2020年底前省内天然气产量达到92亿立方米。(青海油田公司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督促落实)

(二)构建多层次储备体系。

3.按照国家关于储气设施建设相关要求,制定《青海省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省储气设施建设。(省能源局负责)

4.2020年底前,生产企业按年供气量10%的比例建设天然气地下储气库。(青海油田公司负责,省能源局督促落实)

5.2020年底前,各城镇燃气企业按年用气量5%的比例,建设天然气储气设施;新建城镇燃气企业同步建设储气设施。(各城镇燃气企业负责,相关市州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督促落实)

6.2020年底前,已接通管道天然气的市(州)政府建设平均7天用气量的储气设施。(各相关市州政府负责,省能源局指导协调)

7.统筹推进市(州)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实现储气设施集约化规模化运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合资合作建设储气设施。(各市州政府负责,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协调)

8.储气能力暂不达标的市(州)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储气能力、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等方式弥补调峰能力。(相关市州政府及企业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督促落实)

9.加强储气能力建设情况跟踪,对推进不力、违法失信的市(州)政府和企业等实施约谈问责或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互联互通。

10.研究制定《青海省天然气管道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省天然气管道建设。(省能源局负责)

11.加快天然气利用工程规划建设,促进项目落地实施。(省能源局、相关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落实国家油气管网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优化前置要件审批,积极推行并联审批等方式,缩短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和审批周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四)建立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机制。

13.统筹考虑全省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能源结构调整、价格变化等多种因素,精准预测天然气需求,重点做好冬季取暖期民用和非民用天然气需求预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气象局,相关市州政府及天然气企业按职责分工配合)

14.建立政府、中石油在青企业、城市燃气企业、调峰企业会商协调机制,根据天然气需求预测及供应情况,科学合理高效配置天然气资源,努力实现供需动态平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相关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配合)

15.建立天然气供需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省内供需问题及时作出预测预警,健全信息通报和反馈机制,确保供需信息有效对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气象局,相关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配合)

(五)建立天然气发展综合协调机制。

16.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编制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煤改气气源保障方案,推进我省清洁取暖工作。(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煤改气”项目实施必须要落实气源条件,签订用气合同。(各相关市州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督促落实)

18.建立完善天然气领域信用体系,对合同违约及保供不力的各级政府和企业,按相关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积极争取储气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将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重大工程建设纳入相关专项督查。(省能源局、省政府督查室负责)

(六)建立健全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和调峰机制。

20.推动上游供气企业与城市燃气企业、直供工业企业,以及城市燃气企业与下游工商业用户全面实行天然气购销合同制度,规范天然气供销市场秩序。新增天然气资源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研究出台调峰用户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分级调峰用户管理体系,制定分级调峰用户管理清单,按照确保安全、提前告知、充分沟通、稳妥推进的原则启动实施分级调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22.鼓励发展可中断大工业用户和可替代能源用户,通过季节性差价等市场化手段,积极引导用户主动参与调峰,充分发挥终端用户调峰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配合)

(七)建立完善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

23.充分发挥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调的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4.落实市(州)政府民生用气保供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压非保民”原则做好分级保供预案和用户调峰方案。(各市州政府负责)

25.建立天然气保供成本合理分摊机制,相应应急支出由保供不力的相关责任方全额承担,参与保供的第三方企业可获得合理收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配合)

(八)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

26.落实《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要求,合理安排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采取措施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补贴。(各市州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并督促落实)

27.核定城市燃气企业配气价格,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切实降低过高的输配气价格。(各市州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督促落实)

28.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并利用各级财政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保障气价改革平稳实施。(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

29.完善天然气价格监管规则、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气源采购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化价格政策,促进削峰填谷,引导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30.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31.推动城镇燃气企业整合重组,鼓励有资质的市场主体开展城镇燃气施工等业务,降低供用气领域服务性收费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九)强化天然气全产业链安全运行机制。

32.各类供气企业、管道运营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加强设施维护和巡查,严格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各相关企业负责,省应急厅,各市州政府督促落实)

33.各市(州)政府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强重大风险安全管控,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市州政府负责)

34.各市(州)政府和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天然气保供、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各市州政府,相关企业分工负责)

35.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天然气储备、输配建设项目中涉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进一步推进在用油气输送管道和压力容器法定检验工作,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强重大风险安全管控,有力保障涉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36.制定完善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质量管理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对涉及天然气供应的重点地区、冬季采暖期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指导督促各市(州)和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分工负责)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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