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9〕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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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9〕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0日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全面加强我省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加快推进我省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定不移把教育放在优先位置,妥善处理转变预算安排方式与优先发展教育的关系,改革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体制机制,以调整优化结构为主线,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着力解决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切实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发展。

(二)基本原则。

优先保障,加大投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落实教育投入,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一般不低于4%,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在继续保持财政教育投入强度的同时,积极扩大社会投入。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兜牢民生保障底线。不提脱离实际难以实现的目标,不作脱离财力难以兑现的承诺,不搞“寅吃卯粮”的工程,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提高教育质量战略主题,牢牢把握全省近期发展任务和中长期发展目标,统筹城乡、区域以及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统筹条件改善和质量提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坚持“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提质量”,经费使用进一步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向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倾斜,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深化改革,提高绩效。推进教育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充分发挥财政教育经费的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创新管理方式,加强经费监管。

(三)工作目标。2019年,教育经费保障发展、推动改革、推进公平、提高质量的政策引领作用进一步发挥。各市(州)按照本实施方案,全面部署落实各项任务。

2020年,政府主导、权责清晰、分担合理、更为多元的教育经费筹措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规划科学、标准支撑、结构合理、更可持续的教育经费使用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更科学的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体系基本健全。

2022年,教育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显现,与教育现代化相适应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体制机制全面建立。

二、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四)持续保障财政投入。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州)、县(市、区、行委)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合理划分教育领域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合理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两个只增不减”要求,更多通过政策设计、制度设计、标准设计带动投入,落实财政教育支出责任。完善教育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课程标准,明确各学科学业质量要求。依据国家办学条件标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能力等,完善我省学校建设标准。科学核定基本办学成本,全面建立生均拨款制度。到2020年,各地要制定区域内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引导增加社会力量投入。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逐步提高教育经费总投入中社会投入所占比重。积极鼓励并大力引导省内外社会力量在我省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扶持政策,结合各地实际,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教师培训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教育投入。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投入项目建设或学校运营。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民办学校可通过合理收费、社会捐赠、银行贷款、股份化运作等多种方式扩大办学资金来源。完善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政策,按规定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发挥各级教育基金会作用,吸引社会捐赠。(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民政厅)

(六)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在政府承担教育投入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特点,依法合理划分成本分担责任。各市(州)、县级政府应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并按规定程序动态调整收费标准的机制。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优化教育经费使用结构

(七)科学规划教育经费支出。各地要加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与中期财政规划的统筹衔接,促进政策与预算相结合,提高政策和规划的可实施性,中期财政规划要充分考虑教育经费需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合理确定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及时调整超越发展阶段、违背教育规律、不可持续的政策。学校建设要合理布局,各地要结合本地人口分布、城镇化进程、两孩政策和学龄人口流动变化等趋势,统筹区域内教育资源,有序加强城镇学校建设,积极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并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区域内乡村小规模学校、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完全小学布局,防止出现“空壳学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八)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始终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的重中之重,切实落实政府责任。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加大教育扶贫力度,为彻底摆脱贫困奠定基础。巩固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牧区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基础上,稳步提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切实落实对农牧区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学校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和对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单独核定并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根据实际在小规模学校间合理统筹安排公用经费,确保经费足额落实到学校(教学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水平,振兴乡村教育。对于小规模学校,要保障信息化、音体美设施设备和教学仪器、图书配备,设置必要的功能教室,改善生活卫生条件等。对于寄宿制学校,要在保障基本教育教学条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床铺、食堂、饮水、厕所、浴室、取暖等基本生活条件标准,切实保障学校开展活动的场地与设施条件。推动建立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确保2019年实现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控辍保学、“大班额”、随迁子女就学、家庭无法正常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的农牧区留守儿童入校寄宿等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九)不断提高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水平。各地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努力让教师成为全社会尊重的职业。财政教育经费要优先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推动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加强教师培训经费保障,统筹实施国家和省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不断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实现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同步调整,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使教师能够安心在岗从教。加强省级统筹,强化政府责任,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政策。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凡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要限期整改达标,财力较强的市(州)要加快进度。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及时足额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加强教师周转房建设,提高乡村教师工作生活保障水平,引导优秀教师到农牧区任教。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健全省内定向公费师范生培养机制,按照“州来州去”的原则,为六州农牧区中小学校定向培养藏汉双语理科骨干教师、小学全科及音体美等紧缺学科专业教师,拓展民族地区双语教师配备渠道;按照“县来县去”的原则,为东部地区乡村学校培养小学全科及紧缺学科专业教师。将国家“特岗计划”作为全省农牧区乡村学校教师补充的主要渠道,实现“当年招聘、当年纳编”。适时提高师范专业生均拨款标准,建立师范院校和师范类专业发展投入增长机制,提升师范教育保障水平。各地要根据幼儿园规模,创新方式方法,合理配备保教保育人员,按照1∶15省级学前教育师生比配置标准,建立省级财政政府购买学前教育岗位补助标准动态增长机制,实现全覆盖。确保到2035年前,按照国家学前教育师生比配置标准足额配齐学前教师。按照岗位确定工资标准,逐步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支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着力补齐教育发展短板。在重点保障义务教育的前提下,优化支出结构,积极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各地要加快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支持水平,多渠道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全面落实特殊教育二期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实现“一州一特校”和30万人以上人口县特殊教育学校全覆盖。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加大对普通高中急需的教育教学条件的改善力度。逐步提高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完善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机制,鼓励省属国有企业、科研院所与职业院校、高等学校联合办学、协同育人,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推进实体化运作。职业院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支持发展面向农牧区的职业教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财政教育经费着力向深度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聚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以义务教育为重点,实施教育脱贫攻坚行动。加强省级统筹,存量资金优先保障、增量资金更多用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发展教育和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教育,推动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完善资助办法,提高精准水平,实现应助尽助。强化资助育人理念,构建资助育人质量提升体系。(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聚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统筹推进一流学科建设,加强一流本科教育,推动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落实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和部省合建高校支持政策,实施高等教育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加强重点领域建设,全面提升高校综合实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支持高校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着力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发展生态学、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专业。大力发展盐湖化工、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现代生物、现代农牧业、生态环保、高原医疗卫生、新一代信息技术等绿色产业急需紧缺学科专业。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改革,完善科研稳定支持机制,健全人才引进政策和激励机制,建立科研服务“绿色通道”,为科研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便利。改革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经费资助政策,支持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优化教育对外开放布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外事办)

(十二)持续加大教育教学改革投入。各地要在改善必要办学条件的同时,加大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教材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促进育人方式转型,着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确保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教研活动、教学改革试验等方面投入,推动实现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均衡。支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与高考综合改革协同推进,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支持开展职业教育实训实习,推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建设。推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把实习实训基地建在企业、企业把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建在学校,探索引校进厂、引厂进校、前店后校等校企一体化合作形式。支持各市(州)依托学校建设行业或区域性实训基地,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支持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平台和资源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依托信息化手段,实行县域或学区教学联盟,推进网络同步课堂,实现区域内教育资源共享。探索集团化办学模式,优化内部管理,加强师资交流,推动课程共建、教研共进,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辐射作用,促进教育教学资源共建共享。(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科学管理使用教育经费

(十三)落实教育经费管理责任。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省级教育经费统筹机制,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建立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责任体系。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资金需求,增强支出精准度,将有限资金用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更好适应保障民生兜底的需要。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国家财政教育投入等政策,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规划教育发展,依法加强成本监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保障学校教职工配备,落实完善教师待遇政策。(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改进教育经费管理方式。建立事前监审、事中监控、事后监督,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教育经费监管体系。健全预算审核机制,加强预算安排事前绩效评估。逐步扩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范围。加强预算执行事中监控,硬化预算执行约束,从严控制预算调剂事项,健全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实施大额资金流动全过程监控,有效防控经济风险。加强预决算事后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照预算法要求,全面推进教育部门预决算公开。加强各级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强化教育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推动完善内部治理。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党政同责同审,实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中小学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十五)提高教育经费使用绩效。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所有财政教育资金。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将绩效管理重心由以事后评价为主转到涵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完善细化可操作可检查的绩效管理措施办法,建立健全体现教育行业特点的绩效管理体系。围绕部门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从管理效率、履行职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综合衡量教育政策和项目的实施效果。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硬化绩效目标约束,把绩效目标作为预算资金安排、项目库管理的必要和约束条件。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优化绩效目标设置,完善绩效目标随同预算批复下达机制。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坚持财政教育资金用到哪里、绩效评价就跟踪到哪里,加强动态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项目予以调整,及时削减低效无效资金。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将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编制预算、优化结构、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办教育,严禁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超标准建设豪华学校,确保每一笔教育经费都要用到关键处。(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

(十六)增强教育财务管理能力。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财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本领。落实完善资金分配、使用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制度体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财政资金支出时效性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实现预算资金与项目精准对接,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加强项目库建设与管理,确保政策和项目尽快落地见效。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编制、执行等挂钩机制,严控新增存量,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全国教育经费信息化管理平台,严格落实教育经费统计季报等制度,实现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支出进度即时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教育财务管理干部队伍定期培训制度,实现全员轮训,增强专业化管理本领。加强学校财会、审计和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推动落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委派制度,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监管、基金会等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

五、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州)、县两级政府统筹和协调机制,把落实教育投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巩固财政教育投入成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优化教育经费使用结构、科学管理使用教育经费等各项任务,切实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十八)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统筹近期、中长期目标任务,加强制度设计,研究落实《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逐项分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建立责任清单和工作台账,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十九)加强督查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财政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的督查力度。省级相关部门要对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等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地要定期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报送落实情况,省级相关部门适时开展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抓好整改问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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