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20〕3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2020〕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6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在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全省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一优两高”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引领,促进公平。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坚持系统规划,合理划转。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
坚持立足长远,完善机制。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划转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坚持独立运营,专项使用。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资本应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
三、划转内容
(一)划转范围。
所有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予以明确。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二)划转对象。
省国资委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国有股权。省直有关部门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国有股权。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国有股权。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以及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不重复划转原则进行划转。
因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划转。
(三)划转比例。
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四)时限要求。
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目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后续如有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以上一年度末作为划转基准日。
(五)承接主体。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国资委成立国有独资投资运营公司--青海国源社保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全省划转的国有股权的持有、管理和运营,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不增加财政负担。公司设董事会,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派1人。设监事会,监事人员数量和人员构成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省、市州、县级所有符合划转条件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青海国源社保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省以下不设承接主体。
四、划转步骤及时限
为扎实稳妥做好全省大中型国有企业股权划转工作,决定采取“三步走”步骤:
第一步,对省国资委监管的18户大中型国有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实施划转,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共10户,涉划国家资本78.98亿元,划转股权7.898亿元。(2020年5月底前完成)
第二步,统一划转省直有关部门出资或监管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股权。(2020年9月底前完成)
第三步,于2020年底前将纳入划转范围的大中型金融类企业和市州、县级所属国有大中型企业10%股权划转至本方案确定的省级承接主体。(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五、划转程序
(一)提出方案,审核确认。按照我省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的部署和步骤安排,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拟划转股权的建议,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其中:
1.省属企业。省国资委负责提出出资或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省直有关部门出资或监管的企业由其监管部门提出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金融类企业由省财政厅提出拟划转股权建议方案,会同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市县级所属企业。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县级财政会同人社和国资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审核批准后,联合上报至市州财政局。
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市州财政局会同人社和国资部门,连同所属县级股权划转建议方案一并进行初步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审核批准后,联合上报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多元持股企业。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参照上述条款履行审核程序。由牵头实施划转的国有股东对企业各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意见。相关国有股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第一大股东根据划转通知,按照产权隶属关系,将各国有股东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我省承接主体。
(二)分类处置,按时办理。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建议方案经审核确认后,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部门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及承接主体。
涉及划转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国有股划转通知,在国有股划转通知中明确划转对象的证券代码、划转数量、是否限售、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相关国有股东,同时抄送承接主体。划转对象相关国有股东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国有股划转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划转工作。
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并根据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
国有股权划转后,相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修改章程,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
(三)逐级汇总,及时上报。市州、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同时报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国资委。
六、划转后国有资本管理
(一)制度建设。承接主体要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集中持有,专户管理,独立运行,单独核算,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承接主体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督促划转企业建立合理的分红机制,确保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能够按期足额实现。
(二)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有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三)收益管理。对于划转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应按照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账面价值入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承接主体持有。
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
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风险防控。为确保划入股权安全,承接主体和涉划企业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制定更具体的规章制度,防控连带责任风险。一是各涉划企业要确保所划出股权清晰,不承担涉划企业的连带债务。二是涉划企业要与承接主体在章程和协议中明确,划出的10%股权不得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任何质押、担保等行为。三是承接主体按照不融资、不负债、不担保、要分红的原则确定公司章程,明确不得从事对外担保、融资、资金拆借、与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等业务;不得将资产(股权)进行抵押、质押。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严把审核关口,做到应划尽划。各涉划企业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务实高效地贯彻落实好划转工作。财政、人社和国资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解决划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本方案和省划转领导小组明确的职责认真履职,确保划转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配套政策。有关部门要围绕划转工作,注重改革与创新,加强政策引导,健全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严格落实因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而产生的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过户费、企业所得税等免征政策。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或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三)考核督查。建立健全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督查机制,省政府对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划转范围的全面性等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我省划转工作按时限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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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