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20〕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1月21日至22日期间加强对“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20-10-14 01:46:49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1月21日至22日期间加强对“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的通告》






青政〔2020〕11号




西宁市、海东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在2020年1月21日0时至22日24时期间,对“低慢小”航空器加强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在5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需要管理的危险性低空慢速小目标飞行器(物)。

二、2020年1月21日0时至22日24时期间,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西宁、海东市范围内进行“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

三、各单位、组织及个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低慢小”航空器及其拥有、使用者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上述禁飞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971-8292110

特此通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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