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9〕4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区管制原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0-14 01:55:21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区管制原则的通知》
青政〔2019〕4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青政〔2014〕22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修订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将《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第四章第四条第二款“管制原则”中的第1条“自然保护区”部分修订为:“1.自然保护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按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分类管理。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严禁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缓冲区,除必要的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外,严禁其他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同时,《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部分内容的通知》(青政〔2018〕49号)予以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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