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9〕2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引黄济宁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20-10-14 01:55:33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引黄济宁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青政〔2019〕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引黄济宁工程是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推进的重大引调水工程,是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支撑国家兰西城市群发展、保障西宁海东城市群供水安全的重大战略举措,是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实施扶贫开发和改善民生的富民工程、生态工程。工程开发任务为城镇生活供水、工业供水、农业灌溉供水及改善生态环境。为保证引黄济宁工程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2010〕33号)和《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发布管理办法》(青政办〔2010〕2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在引黄济宁工程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引黄济宁工程包括引水工程和供水工程两部分。工程征地区域涉及西宁市城中区、城东区、湟中县、湟源县,海东市乐都区、平安区、互助县、民和县和海南州共和县、贵德县的53个乡(镇)412个行政村(详见附件)。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引黄济宁工程征地范围内,除国家已批准开工建设的公路、电力、通讯等重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不得新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各种经济作物、苗木、花卉和树木,禁止开垦土地、建设温室大棚、畜禽厩圈、开挖坑塘等改变该区域内原地类、地貌的活动。对违反规定抢搭、抢建、抢种的,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按违章建筑进行处理。

三、工程征地区域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引黄济宁工程征地区域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区人口迁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干部、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地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予移民安置。

四、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通告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通告精神,确保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吃透通告精神,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迁入人口或强行在工程征地范围内乱占、乱建、乱栽、乱种、擅自开发土地以及移动或破坏引黄济宁工程建设所设标志等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工程征地区域各县(市、区)公安、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按要求组织本单位人员,配合省引黄济宁协调领导小组实物调查组对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实物进行调查、登记、公示、核定,经涉及居民户主或单位负责人和调查现场代表各方签字认可后建档建卡。

六、公路、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在规划建设项目时,要避开引黄济宁工程建设范围,无法避开并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应会同引黄济宁工程筹建部门商定处理措施,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七、为保证引黄济宁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实物调查的顺利开展,省水利厅要协调工程征地区域市(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实物调查作出安排,落实责任,并向涉及居民户、单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工程征地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对调查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对借机干扰、阻挠实物调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妥善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引黄济宁工程建设征地影响行政区域汇总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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