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20〕6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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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0〕6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4日





 


江苏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妥善做好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强化组织保障、政策保障和技术保障,分类指导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妥善处置在养陆生野生动物,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一)分级负责,县级为主。实行县级负责、市级督办、省级督查的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二)分类处置,合理补偿。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准确掌握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分类精准施策,妥善处置人工繁育场,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养殖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尽量减少人工繁育单位损失。对受损养殖场(户)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和物种习性科学处置在养野生动物。

(三)依法实施,有序推进。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有序推进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

二、分类施策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统一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准确把握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范围,组织各部门依职权做好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的有序退出和转型转产工作。

(一)对依法取得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人工繁育物种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的,林业主管部门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分别按照畜禽、水生野生动物、水生动物进行管理。

(二)对依法取得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人工繁育物种兼有非食用性用途的,要尊重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的意愿,允许转为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生产经营方向继续养殖,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创造条件予以支持,林业部门做好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变更、换发并加强后续监管。

(三)对依法取得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依法给补偿。相关从业机构应停止为食用目的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

(四)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养殖蓝孔雀从业机构,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并依法给予补偿。

(五)对违法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机构,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对无法说明在养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超出许可证范围养殖野生动物和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要查实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罚。违规取得行政许可或违法从事繁育利用的不予补偿。

三、依法补偿

针对禁食野生动物分类处置给部分从业机构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依法给予补偿。

(一)补偿范围。因政府行为关停的合法人工繁育场,以及因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造成其他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补偿标准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并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和养殖模式等因素。

(三)补偿程序。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加强《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补偿处置政策宣传,确保政策通知到户。对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且属于禁食范围的,发证机关主动告知退出补偿政策。由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财政、乡镇(街道)对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制定补偿清单并公示,拨付补偿资金。

(四)资金来源。野生动物补偿资金和在养野生动物处置费用以市县承担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科学处置

对《决定》发布后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继续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要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指导、统筹兼顾的原则,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结合实际做好科学处置。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在养动物处置工作,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指导监督。我省属于禁食范围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主要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一)蛇类。蛇类具有较高的药用、皮张、蛇毒等非食用性利用价值,我省现存栏在养的蛇类中养殖量较小的赤链蛇、乌梢蛇、尖吻蝮等,总体上可调整到药用等经营方向继续合法养殖;眼镜蛇、滑鼠蛇、王锦蛇等养殖量较大,超出实际需求的,可考虑部分调整到药用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我省蛇类原则上不实施放归自然。

(二)雁鸭类。主要养殖种类包括鸿雁、灰雁、斑嘴鸭等,均为在我国有居留期的迁徙候鸟,除少量可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三)雉类和其他鸟类。主要养殖种类包括灰胸竹鸡、白骨顶、黑水鸡、蓝孔雀等,其中:蓝孔雀为外来物种,不得放归自然,可收容、调配用于动物园、野生动物园观赏展示或制作科普标本等;其余雉鸡类和鸟类为我国原生种,除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四)豪猪、果子狸、猪獾、狗獾等兽类。上述物种非食用性利用需求小,在我省有自然分布,除少量收容调配外,主要通过分散实施放归自然和无害化处理进行处置。

五、工作阶段

(一)数据核实(2020年8月10日前完成)。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财政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认真核实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存栏的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重量)、用途以及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件等情况,集中时间进行现场核查、登记造册。

(二)补偿落实(2020年8月30日前完成)。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财政等部门对登记造册补偿清单予以公示。省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县(市、区)补偿资金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优先考虑涉及陆生野生动物养殖的贫困户(脱贫户)和边缘户,确保不返贫致贫。

(三)动物处置(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补偿到位以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制定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到位。

1.放归自然。对于适用我省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由县级林业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及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配合实施。要科学评估,选择远离居民点、生境良好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和历史分布区进行放归自然,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内,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

2.转作他用。对于转作科研的野生动物,由县级林业部门牵头,科技、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实施;对于转作药用和医用的,由县级林业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实施;对于转作展示的,由县级林业部门负责实施。转作他用处置的野生动物要按时移交到接收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3.无害化处理。对于无法采取上述2种方式处置的野生动物,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做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可以参照《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采取深埋法、焚烧法等方式处置,可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置,最大程度减少风险隐患。

六、责任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对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严防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积极稳妥解决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重大问题和情况。林业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数据调查登记及野生动物补偿、处置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补偿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补偿工作中涉及的价格认定及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助做好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重点做好移交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的野生动物处理及监管工作。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协助做好禁食后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动物处置工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科技、扶贫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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