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办〔2017〕61号《江苏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我省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审批权限的通知》
江苏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我省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审批权限的通知
苏工办〔2017〕6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省有关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总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5号),结合江苏实际,现对我省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须报全国总工会审批的事项
1.各级工会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以及连同地面附着的房屋建筑物一并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使用权或产权转让、置换的全部事项;
2.省总工会本级涉及1000万元(含)以上金额的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事项(涉及资产以评估金额为准,下同)。
二、省总工会负责审批的事项
1.省总工会本级涉及1000万元以下金额的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事项;
2.省总工会所辖各级工会涉及800万元(含)以上金额的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事项。
三、设区市总工会负责审批的事项
1.设区市总工会本级涉及800万元以下金额的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事项;
2.设区市总工会所辖直属基层工会涉及100万元(含)到800万元、所辖其他工会涉及400万元(含)到800万元金额的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事项。
以上事项涉及400万元(含)以上金额的需报省总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县级工会负责审批的事项
1.县级工会本级涉及400万元以下金额的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事项;
2.县级工会所辖工会涉及100万元(含)到400万元金额的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事项。
以上事项涉及200万元(含)以上金额的需报设区市总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负责审批的事项
1.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本级涉及800万元以下金额的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事项;
2.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所辖工会涉及100万元(含)到800万元金额的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事项。
以上事项涉及400万元(含)以上金额的需报省总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六、其他事项
1.前述未明确的100万元以下金额的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事项由所在工会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审批。
2.本通知由省总工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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