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自然资规〔2020〕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0〕6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30日
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以网上交易方式(挂牌、拍卖)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网上交易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山东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竞买人是指参与竞拍和竞买矿业权的法人。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的监管。交易中心负责矿业权网上交易的组织实施、异议处理和交易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矿业权网上交易的程序主要包括发布公告、竞买申请、竞价、成交确认和结果公示、合同签订等。
第二章 公告发布
第六条 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经出让人同意后应当在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出让人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同时发布。
出让公告、出让文件须在网上拍卖日、网上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公开发布。
第七条 出让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交易中心名称、场所;
(二)拟出让的矿业权简要情况;
(三)竞买申请条件;
(四)获取出让文件途径,竞买申请方式、起止时间;
(五)出让方式、交易时间及方式;
(六)是否设有出让底价,起始价和竞价方式;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竞买风险及失信惩戒提示;
(九)异议处理;
(十)其他事项。
第八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设有出让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纪检监督机构监督下,于拍卖开始前或者挂牌报价截止前录入网上交易系统。省矿业权出让起始价应当在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完成后,由省自然资源厅集体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底价,提报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起始价。市县矿业权出让起始价由各地自行确定。
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对出让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交易中心提出,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经出让人同意后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
第十条 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经出让人同意后可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补充变更公告。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竞买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矿业权出让公告等相关文件,申请人对交易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完成注册、提交竞买申请、验证电子保函等,取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提交的竞买申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 拍卖竞价
第十四条 竞买人应当于出让公告规定的拍卖开始时间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参与竞买。拍卖活动开始后,不再接受新的竞买人参与竞买。
竞买人达到三个(含三个)以上方可启动拍卖,少于三个,拍卖活动终止。
第十五条 拍卖实行限时竞价、递增报价方式。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后续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增价幅度。
第十六条 拍卖每轮竞价时限为3分钟。如规定时限内产生新的有效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则从接受新报价起开始新一轮的竞价计时;如规定时限内无新的有效报价产生,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并以当前最高报价作为最终有效报价。
拍卖开始后首次竞价时限内无竞买人竞价则拍卖终止。
第十七条 未设底价拍卖的,以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
第五章 挂牌竞价
第十八条 矿业权网上挂牌以常规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常规报价指挂牌时间内进行的报价。
常规报价期内,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确定的起始价。报价时限内可多次报价,每次报价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一个增价幅度或增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十九条 常规报价时间截止时,无竞买人报价则挂牌不成交;有竞买人报价,且所有竞买人不再参加限时竞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竞得人:
(一)挂牌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二)挂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则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条 常规挂牌报价截止前,竞买人须至少做出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常规挂牌报价截止时,具有参与限时竞价资格的竞买人确认参加限时竞价,则进入限时竞价程序。未提交确认的,不能参与限时竞价。
第二十二条 限时竞价每轮竞价时限为3分钟,规定时限内产生新的有效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则从接受新报价起开始新的竞价计时。
在规定时限内无新的有效报价产生,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以当前最高报价作为最终有效报价。
第二十三条 限时竞价截止时,未设底价的,以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限时竞价如无人报价,则以该宗矿业权常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第六章 成交确认及结果公示
第二十四条 竞得人应当在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到交易中心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在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出让公告发布渠道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竞得人应按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约定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公示有异议的,报出让人审定。异议成立的,应中止或终止交易;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继续交易。
第七章 交易中止、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中止公告,并中止矿业权交易活动:
(一)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二)因网上交易系统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网上拍卖、挂牌暂时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当中止交易;
(三)依法应当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交易中心应当及时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发布恢复网上交易公告,重新明确交易截止时间,恢复网上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终止公告,并终止矿业权交易活动:
(一)出让人提出终止交易;
(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
(三)依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止交易,但中止的情形无法消除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违约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竞买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让人取消其竞买人或竞得人资格,要求其缴纳起始价20%的违约金,将其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并执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由竞买人或竞得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处理:
(一)竞买人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竞买资格的;
(三)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四)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
(五)构成违约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后发生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按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竞得人有第三十条行为或不按照与出让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造成违约的,出让人依法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矿业权交易活动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交易活动及竞买人竞买过程中的信用信息、交易记录、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出让人,出让人有权对竞买人的违约失信行为予以公示,依法进行惩处。
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中的所有交易记录、信息、数据等,网上交易系统应自动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竞买活动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不影响网上交易活动进行。
第三十五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矿业权交易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期间,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 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每年7月、次年1月中旬将上半年、全年的矿业权交易数据按照统一格式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省矿业权交易数据汇总统计并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三十八条 矿业权人委托交易中心以网上交易方式转让矿业权,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0年10月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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