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委办发〔2020〕2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11-21 20:54:04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沪委办发〔2020〕2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全面提升上海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及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实现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品质引领、资源聚合、共享发展。公共法律服务的群众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保持较高水平,上海公共法律服务品牌得到广泛认同。

到2035年,全面建成与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目标相适应、与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和服务民生改善


(三)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法律服务。

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劳动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等联动工作体系,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大力发展社会调解组织。推动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矛盾,引导当事人优先采用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探索公证参与重大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推动律师调解工作,支持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并担任调解员。推进市、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建设,打造“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推动基层社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

(四)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法律服务。

落实“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在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开展精准普法,把普法融入公共法律服务全过程。推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开展以宪法为主题的集中法治宣传教育,深化“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主题活动。打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品牌阵地和品牌活动,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向居村(社区)延伸,实现城乡公益性普法信息全面有效均等覆盖。

(五)为保障城乡协调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鼓励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培育规模化法律服务机构等措施,逐步缩小城乡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差距。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能作用,推动基层法治建设任务落实。做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引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协助居村委会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居村民提供“家门口”的法律服务。

(六)为保护特定群体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将低收入困难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困境儿童、单亲困难母亲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持续扩大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费用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与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的衔接,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的公证、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制度。推动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残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通过信息互通、工作对接,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场所和信息的无障碍环境建设。

三、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功能,助力法治环境全面优化

(七)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服务。

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助力重点产业、企业发展,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司律师,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试点。加强法律风险评估,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八)为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律服务。

进一步扩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覆盖面,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制。探索推进公证参与行政执法活动,支持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事实和相关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有效预防行政纠纷。

(九)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法律服务。

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合法权益,继续推进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试点。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的工作衔接机制,推进法律援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工作。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优势,根据执法单位需要,探索推动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完善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程序,强化与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执行程序的衔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人身保护机制,探索建立办案机关对鉴定人的评价反馈机制。

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提质增效,服务国家战略和重大任务

(十)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依托“上海企业服务云”建设企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场效应”。鼓励园区、众创空间和创业孵化器平台联合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市场准入、融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支持公共法律服务向经济发展的新兴领域拓展延伸,主动适应产业跨界融合发展、业态模式创新等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更好发挥制度创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的集成作用。

(十一)为提升经济辐射力和影响力提供法律服务。

推动长三角区域公共法律服务政策共商、机制共建、平台载体共用、资源成果共享,简化优化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跨区域执业行政审批程序,减少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事项,推动跨区域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法律执业人员资质查询、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等方面的交流协作。加强涉外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走出去”。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国际性、联盟性跨境法律服务协作,搭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涉外法律服务平台。

(十二)为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法律服务。

以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建设为突破口,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搭建涉外法律服务业支撑平台,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开放窗口,支持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开展面向全球的法律服务。鼓励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满足市场主体开展双向投资、双向经贸的法律服务需求。推动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争议解决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入驻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探索境外仲裁机构与上海仲裁机构多元化合作模式,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

(十三)为助力小微企业成长提供法律服务。

充分利用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公证、调解、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途径,为小微企业提供更精准有效的法律服务。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开展免费“法治体检”等活动,提高小微企业风险防控能力。鼓励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机构为小微企业开发特色服务,对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减免或缓缴相关费用。加大对小微企业商事纠纷、劳动纠纷等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鼓励商事调解机构减免小微企业的调解费用。探索将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纳入法律援助范畴,对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提供指导、培训等法律帮助,对经济困难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提供法律援助。

五、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能力

(十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程度。

进一步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优势,加强政府与社会合作,形成多元化供给方式。发展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和队伍,加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十五)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协同化能力。

以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为核心,深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网络、热线与实体平台有机融合。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各法律服务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对接。推进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业务衔接,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政务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与市政府大数据政务信息资源的全面整合和互联互通。

(十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水平。

统筹市、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实现服务运营一体化。制定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实现科学动态调整。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实施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

(十七)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准。

落实公共法律服务“放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要求,推进网上办、“最多跑一次”、“一次都不跑”,推动多维度数据分析等在公共法律服务、社会舆情分析中的应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着力打造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智慧监管”系统,通过数据交互,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在排查与预防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六、加大保障力度,落实保障措施


(十八)完善制度保障。

充分发挥立法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制定修订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多元化解纠纷等立法项目,加快制定配套保障政策,加大机制创新、人才流动等方面的制度供给,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体系。

(十九)加强人才保障。

保障市、区司法行政系统公共法律服务岗位和人员配备,加强对法律援助等直接服务群众的岗位人员培养。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仲裁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加快充实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力量,根据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加快培养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建立完善高端法律人才储备库。鼓励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与境内外知名法学院校、国际组织、行业协会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建专业人才培养基地。

(二十)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居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等经费,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正常运行。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财政状况、服务需要、办案业务量和成本等因素,建立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支持律师行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二十一)建立应急保障。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应急保障机制,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分级分类供给模式。组建法律服务专业团队,充实应急应对后备力量,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机制,并根据服务急需程度和社会关切重点及时调整服务形式、充实服务内容。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

(二十二)加强党的领导。

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严监管、促发展,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机制,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管力度,规范公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注重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健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强化准入、退出管理。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健全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二十三)强化统筹协调。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将与服务民生紧密相关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列入政府实事项目。市委依法治市办要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服务运行、财政保障等方面进行整体设计、协调推进。

(二十四)抓好任务落实。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聚焦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年度工作目标、推进措施和责任分工。完善评估考核制度,研究制定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确保各项任务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市司法局要定期会同各区和市有关部门梳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情况,编制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年度发展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五)凝聚社会力量。

加强宣传舆论引导,推广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表彰奖励,调动各方资源,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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