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7〕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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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1日




 



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4〕40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下简称信用联合奖惩)的规划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强化基础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信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成与我省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基本构建起以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为基础、以法规制度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抓手的具有社会约束力的信用联合奖惩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基础体系不断健全。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全面融合。形成“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

——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等制度,完善触发实施机制、信用修复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机制,推动政府和社会联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信用联合奖惩,逐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信用信息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按照重点突破、逐步完善、巩固提升的原则,将信用联合奖惩率先用于政务管理领域、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领域、服务业行业,选取长吉图重点城市和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市县进行先行先试,形成成功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推广。

二、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


(一)完善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体系。落实《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1号),建立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整合法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实现全省信用信息数据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依托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信用平台),建立信用联合奖惩的管理系统,实现动态协同功能。(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形成联合奖惩“四张清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管理职能和权利清单,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信用联合奖惩事项,形成本部门本地区的“四张清单”。清单内容包括行政单位、实施事由、法律依据、联合奖惩实施单位、措施内容和证据材料等。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汇总各地、各部门“四张清单”,形成省级“四张清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机构和职能等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更新。(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相关部门要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采集和记录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妥善保存、及时更新,并与省级信用平台实现共享。加强数据质量把控,建立数据质量反馈更新机制,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征集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引导各类机构和企业建立关联企业和企业内部信用档案。(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各级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各级相关部门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旧码统计、校验和新旧码转换,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至“信用吉林”网站,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要将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相关规定,在“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吉林”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将“四张清单”在各自网站公开,并报送省级信用平台,在“信用吉林”网站公开。(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制度。各相关部门负责归集整合本部门本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各地政府负责归集整合本地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定信用联合奖惩管理办法,完善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制度体系。在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各级相关部门应将全国及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等工作流程中。(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联合奖惩触发实施机制。各级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照“诚信典型范围清单”和“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分级确定奖惩市场主体,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实施联合奖惩申请。奖惩实施部门依据“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共同对有关市场主体采取相应奖惩措施。省级奖惩实施部门意见不一致,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县奖惩实施部门意见不一致,由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联合奖惩信息情况定期监察,并出具监察报告。(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省市县协同和跨区域联动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负责发起省、市、县三级奖惩联动,将本地区、本部门确定的奖惩市场主体信息报送省级信用平台,提出联合奖惩申请。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奖惩。同时,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利用国家和各省(区、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起跨省(区、市)联动奖惩。(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各级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整改和联合惩戒期限,并提供纠错渠道。在整改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整改到位,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各相关部门要对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进行同步调整。(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市场主体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及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分别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和信用信息平台提出异议申请。相关部门和信用信息平台应当进行核查,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主体做出书面答复。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书面反馈市场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省级信用平台进行修改,并及时申请“信用中国”修改相关信息。各部门对该市场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当予以解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因不查询失信对象相关信息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信用联合奖惩考评办法,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和奖惩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阶段性任务


第一阶段(2017-2018年)。2017年年底前,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完成具体工作方案,形成本地区、本部门“四张清单”。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全省“四张清单”。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力争在2017年上半年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阶段(2019年)。完善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修复、信用异议处理等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四张清单”,建立动态调整和管理机制,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发起部门和联动部门的职责。不断扩大联合奖惩信息开放和共享范围,实现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奖惩信息互动融合。

第三阶段(2020年)。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化省级信用平台的应用,扩大“信用吉林”网站对外信用信息服务范围,全面完成既定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组织领导体系。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合奖惩的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二)完善措施体系。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细化联合奖惩、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措施,出台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明确制度约束范围、执行主体、实施方式、监督保障等重点内容,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强化考核调度。各地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把各级财政经费保障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范围。各地、各部门要将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在每月15日前,将“双公示”、政府信用践诺、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和共享、共同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等情况汇总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对各地、各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开展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省政府。

(四)注重诚信文化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加大对信用联合奖惩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依法曝光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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