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发改法规〔2020〕124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1-24 01:30:32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发改法规〔2020〕1245号
委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委对《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发改法规〔2017〕150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87号)不再继续施行。
附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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