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科教〔2020〕20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科教〔2020〕20号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1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领导小组把方向、职能部门报项目、专家评审提建议、领导小组定项目、财政部门下资金、分工联动抓绩效”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拨付下达资金等。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属科研院所等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省职能部门)负责提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细化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细化预算和项目库建设为基础实行零基预算管理。省职能部门汇总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的项目,除据实兑付普惠性政策资金等特殊情形外,均应细化明确至具体项目名称、年度资金额度和项目实施主体。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项目根据管理需要,按规定纳入预算项目库和科技综合管理平台。
预算申报阶段,省职能部门按照预算项目库管理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编制、评估论证、政府采购等工作,同一任务清单下项目视管理需要可作为一个或若干综合性项目,由省职能部门统一编列入库、统一编制预算要素,实行“财政对综合性项目、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分层管理机制。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等阶段,省职能部门依托统一的科技综合管理平台对具体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省职能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清单、资金额度和实施主体,编制年度预算,相应明确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支持方式建议、列支级次及预算科目等内容,按规定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年度任务清单,在规定时限内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建议。
省职能部门年度预算建议应涵盖领导小组确定的全部项目,且保持各项目资金额度衔接一致,不留“硬缺口”。
第七条 省财政厅审核省职能部门年度预算建议,综合考虑项目性质、产出效益等情况,提出包括无偿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的预算安排意见,按法定程序提交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八条 建立重大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职能部门拟通过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项目支出预算时,应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政策、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条 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安排的,在确保完成领导小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优先通过职能部门当年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统筹解决,确难以调剂的,由省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一事一议”方式解决。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主要用途及支持方式包括:
(一)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立足“十强”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保障等领域需求和重大创新任务,支持实施若干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争取联合组织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取得突破。视实施主体、领域方向、研发阶段、盈利预期不同,综合采取财政无偿资助、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
(二)重大原始创新。充分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撑作用,结合我省科技创新优势和产业发展源头创新需求,支持实施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组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瞻性技术研究,储备一批国际国内先进原创技术成果。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三)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重点支持5G应用场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化、绿色化等新技术迭代升级技改项目,以及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各类创新孵化载体发展壮大,助力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灵活采取综合奖补、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科研资助等多元支持手段,其中,视企业意愿、融资需求、预期效益等,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探索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方式。
(四)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若干大科学装置落地,加快“四级”实验室梯次培育和高能级(含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各类科技创新平台重组优化和加快发展,支持企业境外科创中心建设。主要以项目竞争方式进行科研资助支持,对省委、省政府和领导小组确定的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给予定向补助,具备条件的采取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方式。
(五)科学技术普及等支出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对省属科研院所、科学技术普及、科技奖励、科技计划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支出事项,予以稳定支持。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奖补引导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省属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探索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
(六)其他需要保障的省级科技创新重点支出。
第十二条 推进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统筹使用,在符合中央规定前提下,将中央创新领域相关资金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框架,统筹研究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级财政共担政策外,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投入。市县在分配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或落实共担政策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原则上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由市县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金,省职能部门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主要采取因素法或市县整体竞争立项的方式切块分配下达。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在规定权限内自主安排使用资金,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资金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以及列入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意见,按规定批复下达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对领导小组同意需在执行中明确具体项目的资金,省职能部门及时组织项目遴选、研究制定资金细化分配方案,在法定资金分配时限前10日,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其中,对补助标准和对象确定的政策性资金,省财政厅年初可将综合性项目预算批复至省职能部门,由省职能部门按政策规定据实兑付,不得自行扩大政策实施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增加年度实施项目。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合规性审核的重点,包括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是否足额安排、任务清单是否与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清单相衔接、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及依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等。合规性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分配文件、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报要求;省职能部门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支持政策稳定、项目主体确定、投入规模或标准明确的经费预算,可采取省本级列支方式,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省职能部门后由其直拨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转拨市县主管部门代行支付职责。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可依据不同任务需要和领导小组要求,相应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方式分配。
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省职能部门依据资金管理办法,科学选定分配因素和权重,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困难地区予以倾斜支持。
对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省职能部门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项目安排合理合法。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十一条 省职能部门编报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严格按项目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不得超进度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措施加快用款进度,实行限时办结制。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支出属于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有序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职能部门是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省财政厅建立预算执行反馈和预警核实处置机制,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省职能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自评,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部分政策、项目进行重点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联合对职能部门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开展项目和资金政策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强化对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监督。对绩效较好的政策、项目,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给予适当倾斜;低效无效资金,予以削减或取消。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职能部门自评、重点绩效评价、抽查复核和综合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评价结果应用建议。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职能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职能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职责定位,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制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各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具体办法,做到按制度和规矩管理使用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职能部门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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