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20〕2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唐店三清阁迁移异地保护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20-11-27 01:33:29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唐店三清阁迁移异地保护的批复
鲁政字〔2020〕241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迁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唐店三清阁的请示》(菏政呈〔2020〕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唐店三清阁进行迁移异地保护。
二、你市要按照法定程序在文物建筑周边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对唐店三清阁初建时期遗留的石刻和相关建筑构件进行调查清理,一并迁移。按照文物原有工艺、原有形制和原有材料开展迁移,最大限度地保留原有信息,不得随意改建、扩建,不得在文物本体周边实施影响其环境风貌的其他建设工程。
三、你市要做好迁移工程全程监管,采取有效防护、避震措施,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确保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文物和人员安全。迁移工程要与文物本体修缮工程、展示利用统筹实施,避免对文物的二次干扰。迁移工程前后相关资料全部归入文物档案予以保存。
四、你市要加强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明确迁移后文物具体管理责任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和后续利用工作。
五、你市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整体迁移的可行性,尽量采取整体迁移方式。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迁移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由菏泽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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