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规〔2020〕4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0〕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343号),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全面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高水平推进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稳外资的各项决策部署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面对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稳外资是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举措,全市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利用外资政策文件精神,扎实做好稳外资工作,加大对外资企业的帮扶力度,维护市场主体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加大引进外资力度,坚持促增量、稳存量并举,抓好重大外资项目落地。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增强外商长期投资经营的信心。
二、全面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应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给予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各区不得对外资准入单独设置限制。全面清理取消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资金补助、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资质许可、注册登记、上市融资等方面内外资不一致的政策措施,确保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企业,对待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促进公平竞争。
三、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定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之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新建项目或并购项目,根据股比、高管要求等规定,应当办理核准手续。其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等部门行使市级权限(不含国家规定由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二)外商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三)除负面清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外资项目需核准的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管理的以外,其他外资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行备案管理。
(四)落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资项目,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执行。
四、优化外资项目审批流程
(一)简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外,无需附企业财务报表、资金信用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意见、国有资产出资确认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可与其他许可手续并行办理。
按照《关于做好外商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20〕232号)要求,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中属于本市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其中属于市级核准备案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下放至项目所在区备案管理。
(二)提高外资项目备案便利化程度。所有备案的外资项目一律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项目单位通过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完成对项目基本信息的填报,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方及国别、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符合负面清单及产业政策声明等。
(三)优化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流程。对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继续实行免征关税政策。取消区级转报环节,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免税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免税申请。疫情期间,因供应链等问题暂不能确定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可容缺受理,相关材料可通过服务平台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先行启动办理程序。
五、加大外资项目协调推进力度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商务、招商等部门以及各园区、开发区对接,积极做好投资促进工作,建立区级项目梯度储备机制,及时掌握重大外资项目情况。对于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对先进技术、关键领域及医疗防疫项目,可适当放宽投资规模要求。
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全市外商投资项目的谋划和储备,完善市级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机制,推动建立全市重大外资项目储备库。对于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上的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项目,如涉及国家部委协调事项,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按程序纳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机制。对本市储备库中的重大外资项目,加强各级联动、部门协同,建立绿色通道,确保要素跟着项目走,推动项目尽快落地,以重大外资项目为示范引领,全面提升外资服务水平。
六、保护外资合法权益
外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公开外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办理时限,不得擅自增加审核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不得非法干预外商投资自主权。外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商转让技术。对于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七、加强对外资企业的走访服务
完善市区两级企业“服务包”机制,扩大外资企业服务包覆盖范围,采取“一对一”精准帮扶。加强与外资企业和外资商协会沟通交流,宣传国家和本市出台的各类支持政策,引导企业用实、用足、用好各项惠企措施。听取外资企业和商协会对改善本地区投资环境的建议,主动回应企业关切。制定与外资有关的政策,应当以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征求外资企业意见,充分考虑企业诉求,努力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建立月度会商机制,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商务、招商等部门经常性走访外资企业和外资项目,建立工作台账,深入了解外资企业生产经营和招商引资情况,加强形势分析、谋划项目落地、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完善本地区投资促进和便利化等稳外资政策措施,于每月6日前将上一月度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八、完善外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外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要加强部门协同,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完善项目监管,将监督检查工作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市发展改革委将通过“互联网+监管”、现场检查等形式抽查核准和备案的外资项目,将负面清单执行情况纳入项目监管范围,对发现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情形及时上报。
做好外资工作是落实中央“六稳”“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本市对外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外资工作的重要性,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增强工作主动性,夯实工作基础,强化队伍建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提升外商投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外资发展环境,推动首都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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