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0〕1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2-07 23:32:49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0〕19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1日



河北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要求,严格执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扎实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权责,优化机构设置,整合执法资源,分级编制执法事项目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执法效能,推进农业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推动建立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努力实现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规范农业执法行为,完善执法运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坚持优化高效。全面梳理完善农业执法事项,厘清层级权责,分级设置目录清单,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资源,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坚持为民服务。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多层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农业领域和市场主体,着力解决农业执法权责不明晰、体系不完善、保障不到位、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加快补齐执法短板、筑牢制度基础、强化执法保障,推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坚持统筹推进。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深化“放管服”改革、政府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以及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改革等工作有机衔接、统筹实施、有序推进。


三、重点工作


(一)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1.梳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农业农村部梳理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全面梳理河北省农业领域7部地方性法规、6部省政府规章的行政执法事项,编制《河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涵盖农产品质量安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农村集体财务、宅基地管理等方面,梳理执法事项289项,其中行政处罚267项,行政强制22项。各地可依据国家和省执法事项指导清单,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情况,制定完善本级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在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6月)


2.明确农业执法事项责任主体。依据简政放权要求,划清各级执法权力边界,推进执法权限下沉,明确执法第一责任层级,压实省、市、县、乡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执法清单范围开展执法,不得超范围执法,重大案件按照跨区域管辖、分级分层负责查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查处工作。明确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集中行使、统一执法。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并负责组织查处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和跨乡镇案件查处。日常执法检查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且省、市、县都能够实施的事项,除明确委托乡镇实施外,原则上由县级实施,防止不必要的层层检查、交叉检查和重复检查。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队主要承担下放乡镇和街道的违法案件查处和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工作。除依法应由设区的市或设区的市以上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对执法事项指导清单中明确第一责任层级为“设区的市”级的,定州、辛集市参照设区的市执行。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6月)


3.建立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执法事项清单长效动态管理机制,在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后,及时组织修订,并报本级政府备案(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网站行政执法公示栏目公开。加强执法事项清单源头治理,需要保留或新增的执法事项,要依法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对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对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意见建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


(二)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制。


1.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亮证执法、主动告知,并及时在部门网站执法信息公示栏目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提高执法透明度;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文书类型,明确文书记录形式、内容,梳理音像记录事项清单等,做到相互佐证,前后衔接;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本部门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严把审核关,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职尽责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


2.修订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修订《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免予处罚、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限制自由裁量幅度,为细化自由裁量权提供合法性、合理性保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及时修订《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确保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各市、雄安新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本级政府备案(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6月)


3.健全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按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全面落实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工作手册,明确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等工作管理制度。完善行政处罚案件“办、审、定”三分离制度。结合当地行政执法形势、任务,完善综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探索制定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形成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效率。(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1年6月)


4.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并在农业农村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违规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1年6月)


5.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强化权利监督制衡,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质量和水平,制定责任清单,明确监督机构,构建内部监督体系,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常态化、长效化监督,确保案件经得起行政复议和司法监督,出现行政败诉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强化法制机构对本级执法机构,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执法权限、执法程序、职责履行、责任落实等监督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自觉接受党内外和社会各界监督,设立并向社会公开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电话,注重对实名监督、举报的群众、组织等给予及时反馈。(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2021年6月)


(三)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


1.优化结构理顺职能关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整合到位、人员划转到位和办公场所集中到位。严禁划入非执法人员,严禁执法人员在编不在岗,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剥离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测等职能。加强农业行业管理机构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衔接,明确行业管理机构发现违法行为移交情形、程序、材料组成等,确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相对责任主体向行业管理机构通报的程序、内容。(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2.强化综合执法工作创新。完善跨区域农业联合执法部门协作机制,促进京津冀协同执法,建立冀鲁豫、冀辽蒙联合执法行动启动机制,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强化部门间联合办案,农业农村部门及时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通报、会商,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作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与部门内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与检验检测等机构的协调配合,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发现管理对象违法行为,及时将问题或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处理,形成执法合力。建立农业执法办案指导机制,组建执法办案专家库,对大案、要案及案情复杂案件进行指导,并在办案程序、法律依据、执法决定等方面提供范例。(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6月)


3.推动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省级农业行政执法信息管理平台,深度融合信息技术和行政执法工作,充分运用大数据,借助信息科技手段,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各市、雄安新区积极探索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纳入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构建规范统一的“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系统,实现数据互通互享,部门协同联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


4.加强培训提升执法素质。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执法培训机制,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采取线上培训与线下授课相结合等方式,实现执法人员培训全覆盖。着重加强对新入职、新调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案例分析、岗位练兵、模拟执法等形式,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加快提升办案能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


5.支持邯郸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邯郸市可按程序整合县级农业领域全部执法事项到县级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综合执法部门农业执法负有监督、指导、协调、培训责任,县级综合执法部门按时完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移交的案件,做好农业执法相关工作。建立部门间案件移送抄告制度,细化移交条件、程序、材料组成、抄告单位、结果反馈等内容。建立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农业农村部门按案件调查需求提供鉴定、检测、咨询等工作,及时共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共享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统计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委编办,邯郸市政府,完成时限:长期)


(四)推动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改革。


1.下放行政处罚事项。落实《河北省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按规定程序将涉及农业农村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和街道。乡镇和街道要按照权力清单标准化要求,制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一规范执法权力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别,向社会公开具体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决定和监督途径等。乡镇和街道直接适用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建立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6月)


2.明确行政执法工作边界。《河北省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中的事项,统一由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队实施。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不得继续行使下放乡镇和街道的相关行政处罚权,在日常行政管理事务中发现属于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通知乡镇和街道进行查处;未下放的行政处罚职能,仍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行使,乡镇和街道发现违法行为和线索后,应进行劝阻和制止,并报告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3月)


3.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衔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要求,配合乡镇和街道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支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与农业相关的执法争议和问题。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和业务培训机制,做到同步征询工作意见、同步布置相关工作、同步开展业务培训。(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6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协作制度,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工作举措,形成长效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政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效措施,创新工作思路,筑牢制度基础,明确工作目标,确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二)加强执法保障。各级政府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按照《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要求,结合本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确定执法装备配备标准。按照原有资金渠道,保障日常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有毒有害及其他物品处置经费等工作经费需求,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压实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市、县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三定”规定、职能整合、办公场所、保障措施没有完全到位的问题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确保2020年12月底前全部落实。各级政府要将规范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履行推进本地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进行考核,对工作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的,要严肃问责。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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