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0〕19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2-07 23:32:5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0〕19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1日



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要求,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权责,优化机构设置,整合执法资源,分级编制执法事项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执法效率,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推动建立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铁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奋力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执法队伍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规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行为,完善执法运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全面梳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事项,厘清层级权责,分级设置目录清单,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坚持强化问题导向。聚焦解决突出问题,着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责不明晰、体系不完善、保障不到位、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加快补齐执法短板、筑牢制度基础、强化执法保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坚持统筹协调推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深化“放管服”改革、政府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以及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工作有机衔接、统筹实施、有序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1.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为基础,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梳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行政执法事项,编制《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各地可结合国家和省执法事项指导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制定完善本级执法事项清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明确执法事项责任主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厘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权力边界,推进执法权限下沉,明确执法第一责任层级,压实省、市、县、乡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清单范围开展执法,不得超范围执法,坚决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区和责任主体。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监督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跨区域环境执法行动,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各设区的市、雄安新区生态环境部门主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承担中心城区日常执法检查、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并负责组织查处区域内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主要承担日常执法检查及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协调解决跨乡镇环境违法案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执法稽查、交叉执法、巡回执法等行动中对相关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和处罚权。(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3.建立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各市、雄安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执法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及简政放权情况及时修订,经法制审核,向本级政府备案,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并在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网站行政执法公示栏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减权要求,加强清单源头治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对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按程序提出调整或取消建议。(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


1.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时,应亮证执法、主动告知,并及时公开执法决定信息,提高执法透明度;进一步完善执法文书类型,明确文书记录形式、内容,梳理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做到相互佐证,前后衔接;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严把审核关,保障重大执法决定合法、适当。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各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职尽责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制定自由截量基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及时修订《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情形和幅度,确保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各市、雄安新区可结合当地立法和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细化、量化,制定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本级政府备案(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3.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坚决杜绝野蛮执法、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加强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监管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结果应用,将执法发现问题和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执法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作为对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和人员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强化层级监督和内部约束,建立健全稽查考核机制、重点案件报审制度,上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发现下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质量,确保经得起行政复议和司法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案件办理人主体责任,实行案件办理终身负责制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提升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能力。


1.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继续加大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应用力度,实现业务和人员全覆盖,将移动执法系统作为日常监督执法基本工具和主要手段,推动由传统化执法向数字化执法的全面转变。逐步拓展移动执法系统功能,推进执法检查、指挥调度、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和智能办案的一体化。进一步加大分表计电系统、远程执法抽查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热点网格、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的使用,探索无人机基站(飞检)、无人船、管道机器人探测、水质指纹溯源等新技术在生态环境执法上的深度应用,促进生态环境执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实现生态环境执法精准化、科学化,严禁“一刀切”,推进企业主动守法、自觉守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完善培训体系提升执法素质。围绕服务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心任务,建立执法专家库、完善执法培训师资库、梳理典型案例库,规范培训内容、提高培训效能,采用按需培训、实战培训等方式,推动教育培训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健全。坚持分类分级,全员培训,面向全体执法人员,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岗位培训和专业化培训。从2020年开始,五年内全省所有执法人员全部参加至少一次集中脱产岗位培训,使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得到明显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普遍增强,实现全省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3.强化实战练兵提升业务水平。持续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练兵原则,将大练兵与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执法行动等工作科学衔接,以污染防治攻坚战及系列专项行动等工作为训练场和实战场,采取“老带新,互相学、交叉学”等方式,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组织开展案卷评查、案例评析,加大随机抽取案卷比例,提高案卷评审公正性和专业性,择优选取优秀案例汇编成册作为专题培训和日常学习教材,梳理汇总常见问题进行警示教育。健全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加大横向轮岗、纵向交流力度,相互学习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升执法业务水平。(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推动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改革。


1.赋予行政处罚权限。按照《河北省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要求,落实《河北省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按规定程序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和街道。乡镇和街道要按照权力清单标准化要求,制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一规范执法权力事项,向社会公开具体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决定和监督途径等。(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衔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河北省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要求,配合乡镇和街道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支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工作,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和业务培训机制,做到同步征询工作意见、同步布置相关工作、同步开展业务培训。(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协作制度,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工作举措,形成长效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政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效措施,创新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二)加强执法保障。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人员配置要求,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能力与执法工作实际相匹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保障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新技术应用等必要的经费支出需求。推进执法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保障水平。


(三)加强督导考核。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督导和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整合、办公场所、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确保2020年12月底前全部落实。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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