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0〕10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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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0〕10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202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6日



河北省202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重点工作任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医改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四医联动改革,推动全省医药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推进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年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努力提升疾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能力


(一)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完善传染病直报和预警系统,改进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机制,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城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职责。优化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设置,统筹盘活用好医疗卫生领域编制资源。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推动“医”“防”机构人员通、信息通、资源通。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突破口,强化基层防治结合。以心脑血管疾病、癌症、尘肺病早期筛查干预为切入点,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医疗机构业务融合。坚持中西医并重,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中的独特作用。(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改革完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建设。全面加强公立医院传染病救治能力,在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设置筛查定点、收治定点、后备定点、重型病例集中收治定点,形成“省级定点医院—市级定点医院—县级定点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提高应急医疗救治储备能力,优化救治医疗资源配置,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应急医疗救治水平。完善中医药应急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改革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公共卫生事件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控协同机制,建立完善集中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健全重大疫情快速响应机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各级疾控机构信息收集、分析、利用能力,加强传染病等重大疫情应对处置能力建设和培训演练。强化应急物资保障,优化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四)全面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治能力建设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强传染病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增加防疫救治医疗设施和移动实验室。加大公共卫生安全科研投入力度。加大公共卫生人才培养力度,配足配齐专业队伍。加快提升公共卫生应急信息化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五)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河北行动”。编制完善健康中国·河北行动政策配套文件。聚焦全省主要健康影响因素、重点人群和重大疾病,大力实施健康素养提升、三减三健、无烟党政机关创建等重点任务攻坚,以点带面,统筹实施15个专项行动。强化宣传倡导,开展健康中国·河北行动进机关、企业、学校、社区、乡村活动,持续提升群众健康素养水平。加大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力度。(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分别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二、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


(一)落实国家集中采购改革部署。扩大国家首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施范围,将国家第一批集中采购的25种药品,扩大到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部队医院,探索覆盖大型连锁药店。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从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入手,推行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直接结算,逐步扩大直接结算范围,确保从收货验收合格到给企业付款不超过30天。全面执行中选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和使用政策。(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优化医疗机构用药结构,探索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开展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促进基本药物和医保目录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医联体内实现上下用药衔接,完善和增加村卫生室药品供应品种。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合理用药监测,适时公布监测情况。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进一步加强短缺药品预警监测,推进短缺药品多部门协同监测机制建设。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制度。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开展省级医药储备,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短缺药品的储备调剂,保证临床用药需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负责)


(三)规范高值医用耗材统一分类与编码。逐步建立完善药品信息化追溯机制,落实疫苗以及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一物一码”要求。按照国家相关部署,确保医保高值医用耗材分类与编码逐步和全国统一。探索实施高值医用耗材注册、采购、使用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应用。(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四)建立健全药品耗材价格常态化监测预警机制。依托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监测药品采购价格变化情况,按照国家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核实变动情况,在平台上发布预警公告。严厉查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加大对原料药、进口药等垄断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规范药品明码标价,通过12315热线接收举报线索,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五)稳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落实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2020年实现邯郸市DRG模拟付费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国家医疗保障DRG(CHS-DRG)分组方案》稳妥开展DRG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各地实施按病种、按床日、按人头和按病种分值(点数法)付费等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按照医联体建设情况,对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紧密型医联体,实施医联体内医保基金按人头打包付费,发挥医疗保障的引导激励约束作用,促进支持医联体健康发展。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预付周转金制度,缓解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周转负担。(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六)加快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多重保障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完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及监管机制,鼓励参与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等,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推进统筹地区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河北银保监局、省医疗保障局负责)


(七)健全医保基金监管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平台,加强对临床行为的过程监控,推广视频监控、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应用,探索实行省级集中监控。强力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建设,2020年基本建成标准统一、数据集中、网络互联、核心自控、安全可靠的全省一体化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省医疗保障局负责)


(八)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抓住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等降低药品耗材费用的窗口期,在取消耗材加成改革一周年后进行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要稳妥有序调整价格。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重点考虑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推动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其他省份已经公布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主动纳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三、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全省二级以上政府办公立医院全面开展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治理机制。继续开展省、市级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样板争创活动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创建活动,切实发挥好样板表率作用。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崇礼院区一期工程加快实施,确保年底前投入使用,二期工程开工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二)完善政府投入机制。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投入政策,加大对中医医院的支持力度,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化解公立医院符合规定的长期债务,严禁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对公立医院违规举债行为严肃问责。对受疫情影响的医疗机构给予扶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等分别负责)


(三)改革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落实“两个允许”要求,按照国家部署,全面推开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内部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办法,提高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薪酬保障和激励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有关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四)全面深化医联体建设。切实加大医联体建设推进力度,进一步完善医联体外部治理和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利益分配和考核机制,鼓励医联体自觉调整内部关系、降低医疗支出、开展健康预防,推进医联体健康服务模式由治病向防病转变。组织开展2020年县域医联体建设的验收工作,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确保建设任务圆满完成。(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五)提升基层医疗服务水平。全面推开乡村一体化管理,积极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政策,确保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个村卫生室和1名村医。提高城乡社区医疗服务能力,继续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进一步做细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升签约服务质量。(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参与)


(六)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发挥试点带动作用,深化“两院一体”模式,启动社区医养能力提升工程,探索补齐社区和农村医养短板。(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负责)


四、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切实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一)扎实做好健康扶贫。聚焦全面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强化贫困地区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规定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全面落实贫困人口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指导支持力度和防控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攻坚力度。推进贫困地区健康促进。(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扶贫办等负责)


(二)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加强县(市、区)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和队伍建设,推进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建设15个县级中医院标准化康复科、10个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新建200个“国医堂”,力争实现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及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继续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努力推进我省中医院与北京高水平中医院合作建设区域医疗中心。开展中医经典病房建设试点,深化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提高中医医院应急和救治能力。鼓励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加快“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卫生健康数据共享交换机制,促进业务系统协同,加快电子健康码普及应用,深化便民惠民举措。推进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卫生健康领域试点应用。(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四)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协调机制。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疫情防控执法机制。完善信用监管、信息公开、结果协同运用等机制,开展“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制定红黑名单制度,全面落实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监管队伍业务培训,推动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五)加强医务人员培养培训。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加快推进本科临床医学专业首轮认证工作。加快推行面向社会招收住院医师的培训模式,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合理待遇。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健全执业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培训与使用。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2020年计划招收培养550名农村订单定向本专科医学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体检结果互认工作,避免重复体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省财政厅参与)



附件:计划研究制定的文件




附件



计划研究制定的文件



1.制定改革完善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政策文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国家政策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


2.制定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国家政策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


3.制定全面建立中国特色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政策文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国家政策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


4.制定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文件。(河北银保监局负责,国家政策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


5.制定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及督查机制的政策文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国家政策文件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


6.制定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省医疗保障局负责,2020年12月前完成)


7.制定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政策文件。(省医疗保障局负责,2020年12月前完成)


以上任务只列牵头部门,不列参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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