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0〕10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0〕10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10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7〕129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7日
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1.保护我省海域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处置船舶污染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建立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控制、降低或消除船舶污染事故损害;
3.保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得到必要保障;
4.贯彻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国际公约等制定本预案。
(三)制定和发布。
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分为省级、市级、码头级和船舶级四个层次,其中包括特殊海区溢油应急计划《秦皇岛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1.《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级预案)。
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制定的《秦皇岛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已于2003年11月13日由交通运输部和河北省政府联合发布实施。
2.沿海各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由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5.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持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6.150总吨及以上核准装载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持有《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四)权利和义务。
1.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发现船舶污染事故,均应立即向当地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应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污染险情或事故时,均有义务尽快向当地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船舶沉没,可能造成河北海域污染的,沿海有关市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沿海有关市政府、涉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当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器材,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适用范围。
1.适用于河北海域内发生的下列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工作:
(1)河北海域内发生的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2)超出事发地市级预案处置范围或能力,需要省政府组织协调进行紧急应对的污染事故;
(3)发生在河北海域外,已经或将要对河北海域构成重大污染威胁的污染事故。
2.适用于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3.河北海域范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天津、河北、山东海事局海域管辖范围的通知》(海人教〔2017〕425号)规定的河北海域范围。
(六)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资源整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协调联动;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持续发展。
二、机构职责
(一)组织体系。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二)指挥机构。
1.河北省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与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合署办公。
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河北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河北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省军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河北海事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民航河北安全监督管理局、河北海警局、秦皇岛市政府、唐山市政府、沧州市政府。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行动,指派现场指挥;
(2)研究制定应急政策和对策;
(3)批准发布事故信息;
(4)决定终止应急反应行动;
(5)组织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工作;
(6)当应急能力超过本省范围时,对外省(区、市)或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请求援助。
2.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河北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河北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河北海事局危管防污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值班室设在河北海事局指挥中心。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事故报告;
(2)搜集信息,分析研判,为省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汇总并向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上报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组织落实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污染损害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
(6)组织确定省沿海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
(7)组织清污行动记录汇总工作;
(8)组织应急反应效果评估;
(9)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习、演练;
(10)组建应急专家咨询组;
(11)组织召开省应急指挥部联席会议;
(12)定期调查可以用于事故应急反应的社会力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
(三)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派的现场指挥、事故发生地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负责人、涉事生产企业负责人等组成。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全面收集污染事故信息,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
(2)执行省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组织实施具体应急行动;
(3)组织开展污染物的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总结和上报工作进展;
(4)合理调配应急现场的各类资源,及时报告需要增援的应急物资情况;
(5)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6)每日根据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对应急行动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保障应急行动高效进行。
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四)专家咨询组。成立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海事、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海洋、渔业、气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以及航运、造船、法律、石油化工等行业推荐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事故防治对策、应急反应、清污效果和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等提供咨询。
(五)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政府专业应急救援队包括成员单位应急队伍、消防应急队伍、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卫生医疗应急队伍、驻冀部队等;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石油化工企业、港航企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等。
(六)省应急指挥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召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及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可以与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联席会议合并召开。
(七)成员单位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制定应急指南或操作手册,切实做好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动用、调拨省级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的建议。
省公安厅:负责实施陆上交通管制;维护事发地沿海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按省政府安排部署,组织筹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资金。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依据部门职责对省沿海主要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提供近岸海域海洋预测预报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依据部门职责对省沿海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开展海上污染应急监测;指导回收物的无害化处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港口企业提供专用泊位;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依据部门职责对省沿海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协助开展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内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和善后处置;协调渔业资源保护;核实渔业资源污染损害,提供有关数据;协助开展船舶污染损害评估和索赔工作;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依据部门职责对省沿海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协助沿海A级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污染监视监测和环境保护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核实旅游资源污染损害,提供有关数据;协助沿海A级景区主管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索赔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污染应急行动;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
河北海事局:负责协助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污染海域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发布船舶航行警(通)告和安全信息;协调事故船舶堵漏、污染物过驳作业和岸滩清污工作;组织实施海上污染围控和清除作业;组织开展海上污染监视、检测;协助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索赔;依法进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省气象局:负责通报气象预测预报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中国民航河北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空运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和空中监视支持。
河北海警局:负责依据有关规定权限参与调查处理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海上突发事件,参与海上应急救援。
省军区:负责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队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
沿海市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按照规划支持建设应急设备库,配备设施、设备、器材;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对沿海有关单位、个人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岸滩清污工作;组织协调受灾人员安置;执行省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指令。
三、响应分级
(一)事故等级。
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是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2.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是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是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4.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是指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二)响应级别。
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和可能造成的影响,省级预案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超出本级预案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在启动本级预案同时及时请求启动上级部门应急预案。
1.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Ⅰ级响应)。
由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组织实施,省应急指挥部应首先启动省级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组织落实上级相关指令。
2.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Ⅱ级响应)。
(1)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完成下列工作:
①迅速启动省级预案;
②开通与事发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省有关单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③召集专家咨询组评估,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④组织协调省内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地参加应急工作。
(2)当预计溢油量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报告并申请启动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Ⅰ级响应):
①可能受污染的海域位于敏感区域的;
②可能造成重大国际影响的;
③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的。
3.较大污染事故响应(Ⅲ级响应)。
由秦皇岛、唐山和沧州市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市级预案组织实施。需要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预案规定提供支持。
4.一般污染事故响应(Ⅳ级响应)。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督导下,由肇事船舶及其协议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实施。当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或未达到预期清污效果时,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可以协调其他清污力量参与救援。
四、防备预警
(一)应急防备。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值守,定期开展应急演习、演练,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守,接收事故信息和报警。事故报警电话为国家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
(二)事故报告。
接到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在发现或收到事故报告后20分钟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30分钟内向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1.报告方式:
(1)海上人员报告以甚高频、海事卫星电话、海岸电台、手机为主;
(2)陆上人员报告可以直接拨打各级应急指挥机构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3)拨打国家海上救助专用电话。
2.报告内容:
(1)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编号;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4)事故原因或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船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6)污染程度;
(7)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及救助要求;
(8)有关规定要求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后出现新情况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求,船舶、有关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三)信息核实。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尽快核实信息,包括:船名、国籍、呼号;船东或代理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船上货物种类和数量以及装载位置;事故原因和性质、人员伤亡情况;泄漏位置、泄漏污染物种类和数量;船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四)初始评估。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核实事故信息后应尽快召集专家咨询组,根据提供的货物信息和事故信息进行初始评估并上报。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故有火灾、爆炸、毒害、腐蚀、污染的一种或几种的结合,首先应甄别是否具有火灾和爆炸、中毒、腐蚀等危险事故的可能性,危险源存在于气相还是液相,任何情况下对安全的考量应放在首位。
(五)报告预警。
事故信息经核实、初始评估后,确定事故应急响应级别。
初始评估为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报告。同时,尽快通知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各自做好职责内的应急响应准备工作,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区域政府、单位和个人。
初始评估为Ⅲ级和Ⅳ级的应急响应时,省应急指挥部应随时掌握事故的发展趋势,以及由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的应急工作进展。
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或发现、发生重大情况时应随时上报,并每24小时间隔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响应终止20日内,应书面上报整体应急响应情况总结。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对策。
省应急指挥部根据污染实际情况,结合以下相关内容,研究制定应急对策。
1.应急处置措施。
(1)油污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①监控:跟踪受风流影响溢油漂移的位置和方向。
②围控并回收:用围油栏控制溢油后,用撇油器回收、用围油栏保护敏感区域、用吸油毡吸油并回收等,使用这些设备和器材前应考虑风、流和海况条件。
③使用消油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有效使用,同时避免二次污染,在溢油到达岸边前将其消除。
④生物降解:回收的污染物运送到废物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2)化学品污染应急处置措施。根据化学品的特性决定,同时需监控其对环境的影响并告知公众。
2.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
根据污染物的易燃性、毒性、挥发性、污染危害性及扩散等情况划定警戒区域,迅速撤离警戒区内无关船舶及人员。
对警戒区域、事故现场周边海域及陆地发布警告,实施交通管制。海上警戒区域要定时发布航行警告,陆地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警戒区。
3.人员疏散与保护。当污染物可能对现场或附近的公众构成威胁时,省应急指挥部应通报当地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
4.人员防护与救护。参与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对处置污染物性质适用的全身防护服、呼吸器、护目镜等安全防护器具和防护装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前,应明确事故性质、范围、个人防护措施、事故紧急处置方法或控制措施,确保没有火灾、爆炸、中毒、腐蚀等威胁,不会造成人身伤害方可进入,进入或离开应急响应现场时需要履行登记手续,并确认人数。应急人员离开现场后应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人身伤害的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5.监视、监测与检测。在确保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尽快启动监视、监测和检测工作,评估污染物在空气和水中的分布形式、扩散范围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省应急指挥部根据监视、监测与检测结果制定调整应急对策。
(二)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执行省应急指挥部各项应急对策、实施具体应急行动。具体包括:
1.明确应急作业方案、作业计划、作业组织形式、作业要求、作业安全、卫生规定及作业期间的联系沟通方式;
2.监督、收集作业情况并每天进行评估,以便调整作业方案和作业计划;
3.监督、指导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和作业计划的落实;
4.检查现场安全和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5.记录和核实投入的船艇、飞机、车辆、人力、设备、器材等情况,并由肇事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6.对污染事故以及应急响应有关的更新信息,应及时汇总上报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
(三)响应评估。应急行动中,省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根据应急响应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事故损害情况,污染扩大或减小的趋势,环境敏感区域和优先保护次序,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应急措施是否适当并充分,专家咨询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急改进建议等。
(四)新闻发布。省应急指挥部按照新闻发布有关规定起草新闻发布内容,经省政府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发布人由省应急指挥部指定。
(五)应急终止。
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专家咨询组评估意见,可以适时宣布应急行动终止,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应急行动终止应考虑下列因素:
1.事故现场已得到有效控制;
2.事故造成的污染危害已得到控制或消除,没有继发可能性;
3.对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威胁已得到排除;
4.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已得到排除;
5.预期的控制或清污效果已达到。
应急行动终止后,现场指挥部应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终止命令;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事故调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结果报省应急指挥部。
(二)行动评估。应急行动终止后,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开展总结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故总体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害和环境污染损害;应急行动的具体措施和效果;应急行动是否合理、适当;应急终止后的其他相关措施的合理性;应急行动产生的索赔费用是否合理;关于应急工作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损害恢复。当受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场所(旅游景区、海水浴场、娱乐场、重要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所受到的污染影响时,由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在应急行动结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适当的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
(四)污染物处置。污染物回收处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对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设备保障。
1.各级政府应支持国家溢油设备库建设和运行,作为Ⅰ级响应和区域合作的重要资源,为Ⅱ、Ⅲ、Ⅳ级响应提供保障。
2.沿海市政府应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建设规划,建设应急设备库,配备设备、器材,并整合有关企业资源,确保满足当地的污染应急需求,为其他海域的污染应急提供支援。
3.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驳、油料供受、污染物接收、清(洗)舱等有关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4.沿海海水冷却发电厂、海水淡化厂以及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
5.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就行政区域内已储备的污染应急设备、器材建立污染应急设备资源数据库,并定期进行更新。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建立省级数据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二)队伍保障。
1.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应本着面向社会、整合资源、政策扶持的原则,加强社会化应急救援单位和队伍建设。
2.秦皇岛海上溢油应急反应中心国家专业溢油应急队伍,应为社会化海上清污作业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3.沿海县级以上政府要以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当应急救援队伍不足时,当地政府应动员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污染应急行动。
4.沿海化学品仓储、运输单位应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
5.各沿海市卫生健康部门应依托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根据海运污染危害性物质性质,加强应急救护知识培训。
6.港航企业按照预案要求组建污染应急队伍,为海上污染应急提供船艇及码头设施保障。
7.沿海海水冷却发电厂、海水淡化厂以及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应组建污染应急救援队伍。
8.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就本行政区域内已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港航企业船艇应急力量等建立资源数据库并定期进行更新。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建立省级数据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三)技术保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省船舶污染应急专家咨询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建市级船舶污染应急专家咨询组。
(四)物资保障。
1.省应急指挥部按照我省海域货物种类、运输量、敏感区域分布、事故风险分析等情况,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应急能力建设规划;鼓励研发海上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处置技术以及设备。
2.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预案中应建立应急处置设备和物资数据库,列明本责任区内可以使用的应急设备和物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信息。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建立省级应急响应设备和物资数据库。
3.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应的应急设施建设,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设备,建立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调用等物资管理制度。
(五)交通运输。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职责要求,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负责组织公路、铁路、港口等相关部门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六)医疗救助。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治安维护。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治安维护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八)资金保障。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费用或者相应担保。必要时,省政府和沿海市政府可以先行垫付应急资金,用于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应急行动结束后,通过法律程序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予以追偿。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评估。省应急指挥部每2年组织对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
(二)预案演练。
省应急指挥部应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演习,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和应急响应水平,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与沟通,增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响应和安全防护的实战技能。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部门预案,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应急演习、演练,熟练掌握应急处置要求,能够快速、协调、有效地开展应急工作。各单位通过演习、演练发现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
(三)预案修订。
省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事故应急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区域协作
船舶污染应急区域协作依照《渤海海域船舶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备忘录》开展。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
船舶污染事故:指船舶在航行、靠泊和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船体或设备损坏等原因导致污染物入海,从而造成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污染事故。
应急响应: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交通管制等防治船舶溢油和化学品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二)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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