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0〕10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0〕10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10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7〕128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7日
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完善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有效组织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险情扩展,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救结合;坚持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公约。
(四)适用范围。
1.河北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河北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由交通运输部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划定;
2.其他由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协调、指挥或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3.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二、组织指挥体系
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运行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工作组、搜救专家组、现场指挥、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等组成。
(一)应急领导机构。
省政府设立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河北海事局局长担任。省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执行有关海上搜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上级海上搜救中心业务指导;
2.拟定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3.拟定海上搜救预算;
4.指定海上搜救力量;
5.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6.组织搜救演习、演练及相关培训;
7.开展与其他搜救中心的搜救合作;
8.协调、指导有关成员单位加强海上搜救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成员单位信息共享机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成员单位。
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省有关部门、沿海市政府和有关部队组成。
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行动实际,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口岸查验部门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省教育厅:负责对广大学生进行海上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将海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宣教内容。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保障陆上相关道路交通畅通,为指挥搜救、运转救援物资和抢救受伤人员快速通行提供保障和便利;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省民政厅:协助研究制定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对遗体处置作出部署安排。
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解决搜救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应急资金。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行动技术指导;负责提供海洋常规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根据需要组织本系统船舶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交通行业有关单位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和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反应救助提供通信支持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渔业船舶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协调海上险情区域(A级旅游景区)的主管部门做好游客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协助建立全省海上搜救医疗联动机制。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负责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遇险获救中国籍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省外办:负责协助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置;负责海上获救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河北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专业和社会搜救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通航秩序;负责组织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负责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
省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短期天气预报及海洋天气预报等信息;提供海上搜救应急所需的实况气象信息。
河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为获救出入境人员办理边防检查手续,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为参与救助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依法提供登轮、搭靠等便利。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全省电信营运企业为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提供通信保障;协助建立搜救通信应急联动机制,促进手机定位等通信技术在搜救工作中的应用。
中国民航河北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民航有关单位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为航空器参加救援提供便利;提供海上搜救应急的航空运输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海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应急工作的技术支持;参与航空器海上遇险搜救过程的指挥和协调。
河北海警局: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及船艇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省军区:按照抢险救灾的原则,组织民兵和协调现役、预备役部队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地海上搜救机构开展工作,具体组织指挥本地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协调有关部门和县、乡政府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有关工作。
(三)运行管理机构。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河北海事局,负责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根据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示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河北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河北海事局负责搜救应急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四)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包括省海上搜救中心、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和省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和省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是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分支机构。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分别由当地市政府组建,秦皇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秦皇岛海事局;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下设两个办公室,分别设在唐山海事局和曹妃甸海事局;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沧州海事局;省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各搜救分支机构在业务上统一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领导。
1.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本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实施本市海上搜救经费预算;
(2)负责本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救援力量调查和指定工作;
(4)具体负责本责任区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5)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海上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6)组织本市海上搜救应急演习、演练工作;
(7)组织本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8)秦皇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同时负责秦皇岛市(含昌黎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卢龙县)水域的搜救工作;
(9)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同时负责唐山市(含丰南区、曹妃甸区、滦南县、乐亭县)水域的搜救工作;
(10)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同时负责沧州市(含黄骅市、海兴县)水域的搜救工作;
(11)完成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省海上渔业搜救分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负责渔业船舶安全预警预防工作;
(4)组织、协调、指挥河北籍渔业船舶遇险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和信息跟踪工作;
(5)完善渔业船舶安全通信网络,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渔业船舶救援力量;
(6)承担应急值守任务,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指挥渔业船舶搜救工作,及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上报险情处置信息;
(7)协助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政府处置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8)组织渔业船舶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工作;
(9)组织渔业船舶及有关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10)完成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应急工作组。省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海上险情实际和搜救成员单位相关职责,必要时可成立省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善后处置组、医疗救助组等。
(六)搜救专家组。省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救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危险品、海洋工程、港口工程、海洋地质、海洋环境预报、水文、气象、安全管理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省海上搜救中心聘任。
(七)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由负责组织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指定现场指挥前,第一到达现场的搜救船舶或飞机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现场指挥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各项应急指令,协调现场力量开展搜救行动;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组织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反应行动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建议。
(八)海上应急搜救力量。
1.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组成。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救助力量,政府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海上应急搜救力量职责: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2)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听从指挥,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结束后,按海上搜救机构或现场指挥要求,协助总结搜救工作;
(4)参加海上搜救机构组织的应急搜救演习、演练。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海洋、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提供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二)预警预防行动。
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海上搜救机构应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渔业监督部门应加强渔业和渔业船舶管理,拓展获取海上风险信息渠道,及时将各种海上风险信息通知渔业船舶和相关作业人员,保障安全。
(三)预警支持系统。
1.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制定应急预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2.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加强突发事件预报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3.其他获知预警信息的单位或人员有义务向海上搜救机构及时报告。
四、海上突发事件分级与报告
(一)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规定,海上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二)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海上搜救机构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同级政府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1.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1)发生任何等级的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应立即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
(2)发生重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可越级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按照同级政府有关要求向地方政府报告险情,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2.省海上搜救中心。
发生较大以上海上险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五、应急响应和处置
(一)海上遇险信息接收与处理。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险情信息,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进行险情研判,主要包括:险情级别,开展搜救行动的搜救区域,可以调用的搜救力量及投入后可能取得的效果,气象、海况、距离对搜救行动的影响,是否需要搜救专家组及其他援助,确定初步的搜救应急反应方案。
(二)先期处置。
1.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我省海上搜救责任区,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启动相应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应急行动。
2.特殊情况的先期处置。
(1)海上险情发生地不在我省搜救责任区,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责任区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2)省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海上险情报警,应立即通知搜救责任区搜救分支机构;
(3)搜救分支机构对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权限有疑义的,应立即报请省海上搜救中心确定;
(4)搜救行动涉及相邻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的,应立即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5)最初接到海上险情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并立即启动应急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止;
(6)接收到由于火灾、爆炸导致的海上险情时,海上搜救机构应及时向消防部门通报;
(7)接收到海上保安事件时,海上搜救机构应及时通报海警部门,并关注事态发展,给予必要协助;
(8)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三)分级响应。
1.分级响应原则。
(1)根据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搜救机构首先进行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分级响应,不影响各搜救分支机构对其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2.分级响应行动。
(1)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是指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组织、协调和指挥的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Ⅰ级响应时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落实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担相应的协调工作。
(2)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是指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的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省海上搜救中心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海上突发事件事态需要直接组织时,及时启动Ⅱ级响应,承担指挥任务。
对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提出的升级响应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认为需要直接组织时,应急响应升为Ⅱ级响应。
省海上搜救中心认为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支持开展应急响应。
(3)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是指由海上搜救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的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海上突发事件事态需要直接组织时,及时启动Ⅲ级响应,承担指挥任务。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认为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支持开展应急响应。
(4)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是指由海上搜救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的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接到海上险情报告后,及时启动Ⅳ级响应,承担指挥任务。
(四)应急指挥机构行动。
1.应急指挥机构任务:
(1)制定并适时调整应急搜救方案,确定搜救区域,选择适当的搜寻、救助方式,并组织实施;
(2)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调动应急力量时应遵从快速、有效原则,考虑水文、气象和水域环境等条件,考虑应急力量安全因素;
(3)指定现场指挥,下达搜救任务;
(4)根据情况召集专家组,或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指定负责人;
(5)确定海上搜救应急通信方式;
(6)履行险情信息上报和应急指令下达职责;
(7)组织、协调落实有关应急保障措施。
2.应急指令内容。
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指导搜救力量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搜救应急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救助、所执行任务及其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及有关情况报告的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五)搜救效果评估与响应级别调整。承担应急指挥的海上搜救机构应跟踪搜救行动进展,根据现场搜救情况,中止或继续搜救行动。根据需要,组织搜救专家组成员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及搜救方案,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六)应急行动终(中)止、恢复。
1.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中止、恢复、终止决定,由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作出。
2.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因素影响,继续开展海上搜救将危及搜救力量安全,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可以中止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上述客观因素不危及搜救力量安全时,应立即恢复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可以直接终止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1)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已获得成功;
(2)经证实险情不存在;
(3)遇险的人员、船舶、航空器等已脱险或遇险人员已安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4.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应组织开展专家评估,经评估后,可以终(中)止海上搜救行动:
(1)所有指定区域和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2)所有可能发现被搜寻船舶、航空器、其他载运工具或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都已使用过;
(3)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象、海况、环境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控制。
5.被终(中)止的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如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对获得的新信息进行核实,若新信息被证明可信,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作出恢复搜救决定。
6.作出中止、恢复、终止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决定,按本预案海上突发事件分级与报告相关规定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搜救机构。
(七)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原则。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负责发布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险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进行,有利于事件妥善处理。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海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情况;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获救人员健康状况,医疗和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伤员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2.获救人员处置。
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或外籍人员,由当地外办协助安置。
3.死亡人员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处置,公安部门协助;港澳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外办协助处置。
(二)社会救助。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三)搜救效果评估。海上搜救分支机构负责一般和较大海上突发事件搜救效果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重大海上突发事件搜救效果评估,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协助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完成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搜救效果评估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准备。
省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海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制定本省海上搜救发展规划,划定应急避险海域,落实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海洋功能区划单位在划定海上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功能区划时应对划定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需要。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海上搜救机构应配备常规和海上搜救应急通信设备,并建立设备使用、保养制度,保证搜救应急行动通信畅通。
通信管理部门应指导省内电信营运企业加强设备和线路维护、管理,确保海上搜救应急公众通信网安全畅通,发生海上险情时,根据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提供手机等通信设备定位服务。
(三)应急力量和保障。
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全省海上搜救力量,海上搜救机构应根据需要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储备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海上搜救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对海上应急实施交通运输保障。
3.医疗保障。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应联系当地医疗机构建立海上搜救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联动机制应符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要求。
4.治安保障。在有关重大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中,公安部门和海警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海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5.资金保障。省、市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海上搜救应急资金。应急资金根据海上搜救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确定,以险情发生地政府承担为主。发生Ⅲ级以上海上险情,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申请,省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海上搜救机构应按规定使用、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资金。
6.社会动员保障。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7.物资保障。各级民政部门应确保海上搜救所需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应急供应。
(四)宣传培训。海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以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使公众了解海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海上搜救机构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要加强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五)演习。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定期组织举行海上搜救演习。每3年举行一次综合演习,不定期与周边省(市)海上搜救机构举行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合演习。每年举办一次搜救单项演习,并将海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每半年举行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参加的应急通信演习。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对演习进行评估,根据演习中出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
(六)奖励与责任。海上搜救机构应对在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补偿或表扬。对不服从、干扰海上搜救机构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海上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海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1.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报省政府批准。
2.海上搜救机构应定期组织人员对本级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最长不超过两年,并形成评审报告。
3.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报交通运输部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案;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4.预案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海上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组织体系框架图
2.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处置与控制流程图
3.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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